关于印发《兵团水闸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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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兵团水闸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兵水发〔 2021 〕 23 号

各师市水利局:

为加强兵团水闸工程安全运行,规范水闸运行管理,兵团水利局制定了《兵团水闸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兵团水利局

2021 年 3 月 22 日

兵团水闸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水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闸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闸技术管理规程》、《水闸安全评价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辖区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渠道、蓄滞洪区和堤防上依法修建的过闸流量在 5 m 3 /s(含)以上的已建成运行的水闸(不包括水库大坝、水电站的输(泄)水建筑物上的水闸)的安全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闸安全运行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水闸安全运行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水闸管理责任

第四条 水闸安全运行管理责任人包括政府责任人、水闸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闸管理单位责任人,全面履行水闸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政府责任人负有水闸安全运行监管的领导责任,协调指导解决水闸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六条 水闸主管部门责任人承担水闸安全运行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水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水闸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解决水闸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

斗口(含)以下的水闸,由团场承担主管部门责任。

第七条 水闸管理单位责任人承担水闸安全运行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水闸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具体落实水闸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各师市每年 5 月 30 日前将本辖区内所有大中型水闸安全运行管理责任人,在水闸现场竖立水闸安全运行管理责任人公示牌,并在地方报纸、政府媒体或网站上公示公告,并报兵团水利局备案。

第三章 水闸注册登记

第八条 兵团水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水闸注册登记是水闸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实施维修养护、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兵团水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水利部《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运管〔 2019 〕 260 号)等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对过闸流量大于 5m 3 /s (含)的水闸,按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在《全国堤防水闸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注册登记的网络申报工作。其中大中型水闸由兵团水利局负责注册登记;小型水闸由师市水利局负责注册登记。

第四章 水闸安全鉴定

第十条 大中型水闸按照定期鉴定、应急鉴定、单项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安全鉴定制度。水闸主管部门应按时组织所属大中型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及时查明水闸安全状况。兵、师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组织审定,并及时印发审定的鉴定报告书。大型水闸安全鉴定由兵团水利局负责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由师市水利局负责审定。

定期鉴定按照以下时限执行: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 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 10 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应急鉴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应急安全鉴定。

单项鉴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小型水闸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第十一条 经鉴定确认为三类闸或四类闸的大中型病险水闸,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拆除重建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必须制定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闸除险加固设计组织实施除险加固。除险加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经安全鉴定不能正常运行并且不能修复的大中型水闸,水闸主管部门应当确认予以报废。

小型水闸可参照执行。

第六章 水闸日常管理与控制运用

第十三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闸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调度管理制度、运行操作和值班管理制度、工程检查和观测制度、工程维修和养护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水行政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报告和总结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综合管理和工程大事记制度。

水闸运行管理制度应涵盖水闸运行管理各岗位,包括岗位职责、控制运用、设备操作、检查监测、维修养护、安全生产、防汛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内容。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

第十四条 水闸主管部门应组织水闸管理单位编制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并报师市批准。水闸管理单位根据批准后的方案划定水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

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水闸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巡查与管护。

第十五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加强水闸维修养护等工作,落实维修养护经费,制定和实施维修养护计划,及时进行日常养护和定期检修。

第十六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运行管理要求,编制水闸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应根据水闸所承担的任务和所在流域或区域防汛抗旱调度方案,按年度或分阶段制订控制运用计划,报水闸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水闸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水闸控制运用计划进行调度运用,并做好水闸运行工作记录。

水闸运行应填写工作日志,如实记录启闭依据、操作时间、操作人员、启闭顺序、闸门开度及历时、启闭机运行状态、上下游水位、流量、流态、异常或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度汛方案,并报水闸主管部门审批。建立并落实 24 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度汛中可能出现的险情,制定水闸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水闸主管部门审批,结合平时管理任务,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七章 水闸检查监测

第十八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监测工作。检查监测范围包括闸室段、上下游连接段、管理范围内的上下游河道和堤防、与水闸工程安全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监视并掌握水情、水流状态、设施性能、运行状态和变化趋势。

第十九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明确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查的内容、频次、人员、方式、结果处理等,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日常检查:对建筑物、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监测设施、管理设施及上下游情况等,应进行符合频次要求的日常检查,汛期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水闸达到设计水位运行时,每天应至少检查 1 次。

定期检查:在每年汛前、汛后 , 引排水期前后 , 严寒地区的冰冻期起始和结束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定期检查,查阅分析日常检查与监测、运行维护等技术资料,编制定期检查报告,并报水闸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检查或特别检查:在遭遇地震等自然灾害,超设计水位运行,发现重大隐患或异常,或拟进行技术改造时,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编制专项检查报告,并报水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水闸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包括变形、扬压力、上下游水位等监测项目。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的项目、测次、时间开展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闸安全运行的监督,督促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闸工程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落实水闸管理机构和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水闸安全度汛和安全运行责任人并确保责任人履职到位,确保水闸日常巡查、观测记录、维修养护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组织管理单位定期申请并足额落实管理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切实解决水闸安全运行隐患和重大问题,确保水闸各建筑物无缺陷。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水闸安全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险情等问题,要责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一时不能完全处理的,要逐一落实度汛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对水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水行政部门要按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责任追究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水闸安全运行管理和防汛工作责任部门及责任人没有落实的、水闸发生重大险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师市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和师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兵团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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