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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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财库〔2021〕15 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项目

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师市财政局,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健康、有序运行,我们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财政局

2021 年3 月11 日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府采购项目

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推进实施“ 互联网 + 政府采购 ” ,优化政府 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各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交易活动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参与各方,依托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电子卖场采购管理相关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在参加电子交易活动前,应按规定办理数字证书并完成在交易平台上的身份认证、权限绑定,通过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开展电子交易活动,并对各自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办理和使用数字证书所需的费用,按照 “ 谁使用、谁付费 ” 的原则处理。

第四条 兵团财政局负责指导兵团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工作,监督管理兵团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师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师(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

第二章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平台

第六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 从采购计划的备案、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编制到最终签订采购合同期间的采购交易各环节、全流程在线完成 ;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发布和保存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

(三) 实现规则控制、预警提示、数据统计分析和留痕管理;

(四)提供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监察的通道;

(五) 财政部门按照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功能 。

第八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为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或软件。

第九条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潜在供应商免费获取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一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二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其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三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规程

第一节 编制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 应当通过交易平台编制、确认采购文件。

第二节 邀请供应商

第十五条 采购组织机构采用推荐、随机抽取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邀请通知和采购文件。对尚未注册使用平台的供应商,应当向其发出书面邀请书,并载明项目实行电子交易、交易平台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和方式。

第十六条 采购组织机构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采购公告信息,并同时上传采购文件,供社会公众查阅和潜在供应商免费获取。采购公告应当并载明项目实行电子交易、交易平台注册登录方式以及采购文件获取途径和方式。

第三节 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七条 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前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注册账号并登录。供应商通过交易平台免费获取采购文件。成功获取后,交易平台应当向供应商反馈已获取采购文件的证明信息。

第十八条 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除依法处理质疑、投诉需要外,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采购组织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采购组织机构对采购文件进行更正的,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交易平台将更正信息推送至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第四节 编制投标(响应)文件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交易平台操作规范编制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确认后,加密生成投标(响应)文件。

第五节 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条 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响应)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响应)文件,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提交成功后,交易平台应当向供应商反馈成功提交的证明信息。

第二十一条 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响应)文件。

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 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响应)文件。

第六节 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要求准时在线参加。

第二十四条 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时,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响应)文件,提示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在线解密。给予供应商在线解密的时间必须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线解密时间不得少于 20 分钟。

第二十五条 除因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投标(响应)文件未按时解密的,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就投标(响应)文件开启、解密以及供应商风险承担等要求进行明确。

第七节 评审委员会组建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满足并适应电子交易评审的工作需要。

第二十七条 采购组织机构 选择对应的项目后,需在 48 小时内 采取随机方式 在 电子交易平台兵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 抽取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专家库系统加密生成抽取结果。评审开始前 30 分钟,交易平台自动解密抽取结果,在采购单位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购组织机构可查看评审专家名单。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到达评审场所后,向评审场所现场管理人员出示身份证,核对身份信息、登陆账户确认后,评审委员会组建成功。

第二十九条 出现评审专家请假、回避等因素导致无法参加评审时,采购组织机构按规定申请补充抽取或补录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充抽取或补录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封存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按规定择期另行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第八节 评审(资格预审)

第三十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组织机构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工作人员完成审核、签字确认后,在平台提交资格预审报告。采购组织机构向参加资格预审供应商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应当一并告知理由。

邀请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向其发出采购文件;需要在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交易平台进行随机抽取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平台向其发出采购文件。

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和随机抽取确定的供应商名单应当保密,在发布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或者废标(终止)公告时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评审开始时,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现场管理要求登录交易平台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中需要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审小组和供应商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供应商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需要进行 CA 电子签章,评审小组给予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供应商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核对、确认各自评审意见,签字确认后,生成评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响应)供应商不符合规定数量要求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终止评审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在交易平台向采购组织机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采购组织机构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材料,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节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采购组织机构提交评审报告。 采购人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在采购文件中授权由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 中标(成交) 供应商发出 中标(成交) 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第十节 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发布合同公告。

第十一节 特殊情形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包括感染病毒、应用或数据库出错)而无法正常使用的;

(二)因组织场所停电、断网等原因,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通过交易平台实施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依法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

第十二节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对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和评审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

第三十八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电子交易过程、数据信息来源等电子交易活动信息,妥善保存电子交易活动中的数据电文。上述资料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有关档案,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的,该部分档案可以采用纸质形式保存。

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使用和销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有关数据电文文本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兵团财政局颁发的标准文本的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及相关各方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并应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电子交易设备设施,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制度,对其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的实施。

采购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相关主体应妥善保管电子交易平台身份认证信息,对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身份进行操作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二)违反规定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其他损害采购组织机构和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中,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程序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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