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第十二师社区便民直销点
建设方案》的通知
师办发〔 2021 〕 7 号
各团场:
根据十二师 “ 十四五 ” 期间商贸流通领域重点工作,抓好 “ 民生十件实事 ” 落实,用足用好相关专项资金,现将《兵团第十二师社区便民直销店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3 日
兵团第十二师社区便民直销点
建设方案
为切实发挥蔬菜副食品便民直销点在保障供应、增加就业、降低价格、便利消费和提升十二师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兵团第十二师社区便民直销点 ( 以下简称便民直销点 ) 建设,经多次调研结合兵团第十二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原则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市场化管理为手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 “ 团场为主体、社区为主导,业主投资、政府奖补 ” 原则,采用公益化+ 市场化模式 , 即由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化运营,做到项目资金风险可控、产权清晰、责任明确、市场化运作。进一步扩大便民直销点网点覆盖率,不断提高十二师职工群众生活幸福感,提升十二师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
二、目标任务
各团场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直销点的选址及牵头建设,明确单个便民直销点归属管理社区及服务小区,确定便民直销点运营方,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前,以每 1000 人建设 100 ㎡的覆盖建设标准,采取新建与租赁现有门面有机结合的方式,其中新建单个直销点面积原则控制在 100 ㎡ -500 ㎡ ,实现所有社区便民直销店全覆盖,同时打通丝路天山国际食品城中央厨房与各直销点产销融合体系,不断提升十二师抗风险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 )选址阶段:各团场要合理选址, 3 月 20 日前完成所有新建直销点选址任务, 4 月 1 日前,各团场要完成运营方的选定工作。
( 二) 建设阶段: 6 月 25 日前,完成新建直销点的设计、建设和内部装修、运营设施设备的配备及销售人员招聘等工作,其中设计要突出兵团特色; 6 月 30 日前,完成验收并投入运营。
( 三 )整改阶段:在选址新建的同时,各团场要按照《兵团第十二师社区便民直销点管理考核细则(试行)》对现有的 18 个直销点进行全面整顿,进一步提高管理和经营水平。
( 四 )完善阶段: 6 月 30 日以后,各团场要对辖区所有直销点认真梳理,进一步完善设施设备,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进一步深化管理运营体系建设,制订完善运行制度,建立长效运营机制。
四、经营范围
按照蔬菜直销、冷链、仓储、中央厨房、内部餐厅 “ 五位一体 ” 布局,冷库、中央厨房及餐厅、储藏室单项面积不少于10 ㎡ 。经营范围和业态包括: ① 绿色蔬菜、粮油、肉类 、水果、副食品、日常用品; ② 健康熟食和营养餐; ③ 农副产品深加工; ④ 中餐或速食产品研发标准化的制定和提供解决方案、职业人才培训以及运营支持体系建设; ⑤ 在大型社区店中,增设养老、托儿、教育培训、非处方零售或理疗等多产品业态; 代缴水费、电费、暖气费、天然气、快递业务 ○ 6等; ⑦ 应急储备物资投放点。
五、具体措施
( 一 )合理规划布局,按需选址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发挥团场主体作用,根据社区人口密集度、辐射半径及消费需求等,由各团场对现有直销点进行调研,选址新建直销点,新建直销点要按照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规定进行建设。对个别不适合经营的直销点进行调整,移址新建。
(二) 加大扶持力度,落实相关政策。各团场负责协调落实建设场地并指导企业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师财政对新建验收合格的直销点给予每 500 平方米 10 万元的建设资金以奖代补;节假日或遇突发事件时,由师商务局统筹投放储备物资,根据投放量给予财政补贴。
(三) 制定规范标准,建立长效机制。为加强直销点运营管理,建立长效运营管理机制,通过进一步完善制订《兵团第十二师社区便民直销点管理考核细则(试行)》,明确和统一直销点管理规范标准,加强对直销点的监督考核,切实发挥直销点保供稳价惠民作用。
(四) 严格限价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各团场要监督各直销点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兵团第十二师社区便民直销点管理考核细则(试行)》中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或以次充好的,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处罚。(五) 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团场是直销点建设和运营的管理主体。各团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和社区两级直销点监管机制,做好直销点日常监管、协调、服务工作。按照《兵团第十二师社区便民直销点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等规定,加大对各团场直销点运营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力度,做好一月一考核、一月一奖惩,奖罚并重,严格考核。
(六) 加强规范引导,探索多种模式。直销点采取政府搭台、全民参与、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统一管理、统一编码,各团场要与直销点运营方签订经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积极引导经营方采取自主经营、联合经营等多种方式,探索建立长效经营管理模式。
(七) 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运营水平。一是建立健全进销台账,确保蔬菜肉品新鲜、质量可靠、来源可追溯;二是所有便民直销点使用统一结算平台系统实行统一结算,严格执行直销点零售价格的限价规定,明码标价;三是经营牛羊肉的直销点需配备具有熟练屠宰分割技术的牛羊肉销售人员;四是保鲜柜、小型保鲜库、中央厨房和公共卫生间等相关设施设备齐备;五是店内卫生干净,服务热情,礼貌待客,开展预约服务、送货上门等多种便民惠民活动,提升服务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团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直销点建设运营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群众生活,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体现以人为本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紧抓实,相关建设与运营纳入团场绩效目标考核项,并对完成此项工作的优秀团场,年度奖励 10 万元,用于便民直销点后续建设。
(二) 加强监管,提升服务。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日常监督、考核和服务工作,确保蔬菜肉食品供应充足、质量安全,确保居民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同时,有效减少流通环节和降低成本,平抑物价,满足市民蔬菜肉食品等基本生活需求。
(三) 正面引导,扩大宣传。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扩大直销点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积极引导社区居民消费,确保民生工程深入人心。
附件 : 兵团第十二师社区便民直销点管理考核细则(试行)附件:
兵团第十二师社区便民直销点管理
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师社区便民直销点(以下简称: “ 直销点 ” )规范管理,确保蔬菜平价销售常态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直销点,是以方便社区居民生活、平抑和稳定市场蔬菜价格为主要功能,实行市场化经营。原有社会投资的简易直销点,参照本办法管理。直销点经营方是指合法取得经营权并签订经营协议的企业或个体。
第三条直销点的管理与规范。
(一) 直销点必须由经营方直营,门店店面形象和门头牌匾经团场商务、物价、城管部门审定后由企业统一设置。十二师对辖区所有直销点进行统一标识、统一编号。
(二) 经营方按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统一结算平台、货柜、货架、收银台、食品安全追溯秤等设施设备,制作并悬挂经兵团第十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价格标签,使用标准电子计量器具和信息化设备。
(三) 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安全等其它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四) 直销点实行标准化经营,各门店按照市场监督部门核准的范围规范经营。
(五) 直销点以蔬菜、水果、粮油、调味品、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经营为主,其中蔬菜品种 30 种以上;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销售所占面积必须达到经营总面积的 30% 以上。(六) 直销点经营的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 按照同城同策原则,直销点经营的蔬菜价格必须不高于乌鲁木齐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其中10 种蔬菜零售价格执行平价标准,即不高于乌鲁木齐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政府限价蔬菜零售价格。
(八) 直销点每天营业时间为 9 : 30—22:30 。(九) 直销点商品陈列、摆放应划行归类、整齐有序,分区明显且有标识。实行门前卫生 “ 三包 ” ,店内外及周边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十) 直销点销售商品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悬挂平价农副产品价格对比表,在明显位置公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12315 价格监督投诉电话、所在团场监督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 经营方须建立连锁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电子监控、电子库存管理、电子订货、价格电子台账等高效管理机制。
(十二) 直销点职工须为经营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经营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营业员统一着装,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 十三) 经营方须在每月 30 日前向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团场报送本月直销点价格执行情况。
第四条保障措施
(一) 各团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直销点经营企业签订《诚信经营协议》,明确违约条款,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直销点的管理。对违反第三条管理规范的,根据相关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国有资产转让、公共资源分配等领域对失信主体资格予以限制并不再享受相关部门资金扶持政策。
(二) 有以下行为之一,各团场依《诚信经营协议》进行处理,对其违规行为立即予以责令整改,发现一起责令缴纳 2000 元违约金,一年内发现三次的,解除涉及门店的租赁经营合同,并退还涉事店面相关扶持资金;一年内发现五次以上的,涉及公司全面退出直销点经营,退还全部扶持资金,由团场重新选定运营方。经营协议处罚内容应主要包括:1. 销售蔬菜品种达不到 30 种以上的;
2. 销售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面积达不到直销点面积 30% 的;3.10 种蔬菜销售价格高于乌鲁木齐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政府限价蔬菜零售价的;
4. 商品未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的;
5. 未按物价部门的要求接收蔬菜价格信息或未按物价部门要求报送销售蔬菜价格信息的;
6. 服务态度恶劣被顾客投诉经查实的;
7. 未按规定时间营业的;
8. 其它严重不当行为被检查发现或被投诉查实的;
9. 经营范围超出许可范围的。
(三) 对经营企业擅自承包经营、将直销点转作他用或未经同意随意更改直销点内外部结构、不能正常经营、未发挥应有功能、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擅自停业 7 日以上的,一经查实,由团场分类进行处理。其中新建、回购、升级改造的直销点由团场解除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重新招标经营企业经营;对原有简易直销点由团场公示后予以拆撤,退出经营。
第五条监管职责。团场及师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行职责,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 各团场负责落实直销点的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直销点的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周边环境、蔬菜价格、经营面积、优质服务等内容,严格落实直销点安全生产责任制,每月至少对辖区所有蔬菜直销点检查一次并留有检查记录,建立有奖举报监督机制,并适时组织群众开展评议。(二) 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直销点蔬菜价格日常监督检查,做好直销点平价蔬菜价格执行以及商品明码标价情况的日常监管,发布价格监测结果并及时查处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价格管理的行为。
(三) 师商务局负责直销点的相关政策制定、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协调等职责。会同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直销点实行一月一抽查、一月一通报,将抽查情况通报并抄送十二师及辖区团场,督促各团场履行日常监管工作职责。在储备菜投放、项目资金使用等方面,师商务局需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团场意见,对经营不善、管理不严、执行不力的直销点经营企业不予考虑。
(四) 师住建局负责直销点室外经营环境、占道经营以及广告标牌等日常监管,对占道经营、长期停业闲置、不发挥作用的,依法组织拆除。
(五) 师市场监管局负责直销点经营的食品安全、质量及经营范围的日常监管,依法对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直销点依法经营。
第六条师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团场加大对本办法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绩效评估,及时向十二师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