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教规〔2021〕4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自治区教育厅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随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
2021 年3 月1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
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育人水平,切实保障适龄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其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区普通高中学籍采用信息化管理,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按照自治区、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学生。被录取的新生凭入学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学籍主管部门通过自治区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办学生学籍。
第五条 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普通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注册学籍后方可注册考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学籍与考籍必须在同一学校不得分离。
第六条 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招收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和其他地(州、市)未被录取的学生,对没有通过统一录取、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普通高中班额控制在55 人(含)以内。
第七条 每年9 月30 日前,地(州、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完成学籍数据的核查,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并由学校建立纸质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1),记录学生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含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注册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及时进行查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学籍:
(一)未按规定录取(或分配)的学生;
(二)学籍在其他学校的学生;
(三)高中阶段在籍学生;
(四)有伪造证件、冒名顶替或持假转学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
(五)属违规招生的学生;
(六)未按期注册,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
(七)已被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新疆中职班录取的学生。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各地要积极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十条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并归档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学校进行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实行网上远程办理。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附件2),转入学校依据规定核办,并在学籍网上提交符合条件的异动申请,上传转学申请和证明材料,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实转出学生学籍信息,转出学校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办。跨省转入,需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跨省转学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双方省级考试部门通过内部核查予以互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一)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实际居住地迁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工作调动,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证明、工作调动证明、身份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等);
(二)军队转业干部、现役军人、自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援疆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工作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原则上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符合接收学校条件的也可转入五年制专业学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同一县(市、区)内转学;
(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
(三)一般普通高中的学生向自治区示范性高中转学;
(四)外省非示范性高中向自治区示范性高中转学;
(五)在休学期间的;
(六)学期中途、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可咨询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学位情况、转学学生情况提出建议,若条件允许,由学生联系转入学校。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七条 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开始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并在1 个月内办结,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附件3),学校审定后在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准予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提出休学的,须凭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学诊断书、缴费单和相关部门的证明。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暂不适合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疗)断证明书,经学校核实,报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按退学处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附件4):
(一)学生休学期满30 日内未申请复学或续办休学手续的、休学期超过两年的;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三分之一学时以上,不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
(三)学生到国外就读的;
(四)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并在学籍系统中及时办理升级操作。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不设留级。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完成规定教育年限同时达到以下3 项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1.修满规定学分;
2.学业水平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达标);
3.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第二十九条 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开具结业证明。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开具学历证明,或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官网打印学历证明。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要建立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制度。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受处分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八章 监管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生学籍的核查、抽查,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就读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违规跨区域招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等学籍异动监管,及时查处违规注册学籍、空挂学籍、人籍分离等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把学籍管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严格落实学籍管理规定,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固定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严格遵守学籍信息管理纪律,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为不在校实际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的;
4.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或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新教基〔2014〕2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
5.毕业生花名册
6.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附件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
附件5
毕业生花名册
附件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