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宁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目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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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市政办规〔2021〕1 号

关于印发《伊宁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目录》的通 知

伊宁园区、边合区、南岸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伊宁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目录》已经伊宁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2020 年度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1 年2 月25 日

伊宁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目录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伊市政办〔2020〕116 号)要求,现就《伊宁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目录》相关事宜要求如下:一、全面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目录发布及动态管理制度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以《伊宁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目录》为基础,对本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目录进行补充和完善。实行公共服务目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养老服务实际需求以及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服务目录并及时完成发布工作。

二、优化服务供给方式,合理划分各方责任

各部门要不断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在实施基本公共养老服务时,除上级明确要求发放现金补助的,其余的均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通过市场化运作,由社会力量负责供给,实现多种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基本养老服务目录应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及标准,在落实政府基本养老公共服务供给责任的同时,督促家庭和子女切实履行赡养义务,做到目录内服务项目以政府支出为主,目录外服务项目以个人和家庭支出为主。

三、加大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养老服务优惠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养老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伊宁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目录》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伊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2 月25 日印发附件:

《伊宁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目录》

序号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 助洁、助浴、助医、紧急救援等服务。第一类服务对象:每人每年补贴居家养 老服务费2400元。1.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即散居的城市“ 三无”老人。

第二至四类服务对象:每人每年补贴居 家养老服务费1600元。政府购买居家 养老服务补贴

第五类服务对象:每人每年补贴居家养 老服务费800元。政策

3.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失能、半失能的低保对象,低收 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人,及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期生活补 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4.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失能、半失能、子女不在伊宁市 市区工作的独居老人。

5.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高龄老人。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和赡养人、有伊宁 市非农业户籍的社会孤老,可以申请公费入住伊宁市社会福 利园。

/园政策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高龄 津贴待遇和每年免费体检一次。80周岁(含80周岁)一89周岁高龄老人 每人每月补助75元。具有本市农业和非农业户籍(不包括兵团所属单位)、年满 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90周岁(含90周岁)一99周岁高龄老人 每人每月补助145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 人每月补助225元。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体检标准按二级以下 医院(含二级)一般体检标准(每人每 次 132元)执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 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 每人每月100元。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 代)、残疾等级为一 二级,需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每人每月100元。

每年为65岁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健康管 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提 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 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6 居民健康管理 服务 65岁以上常住居民。

为65岁以上常住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 服务,内容包括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 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7 居民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 65岁以上常住居民。

8 居民免费健康 体检服务 65岁以上常住居民。 每年为65岁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免费健 康体检。一、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老年人 优惠服务证,享受下列优惠:1.乘坐汽车、火车、飞机时,优先购票 、检票、进站、乘车、登机。2.免费享受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 。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需要获得 法律援助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3.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就诊、检查、 化验、划价、交费、取药和住院。9 老年人优待服 务 具有伊宁市常住户口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为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老年人 优惠待遇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1.免费进入公园。

2.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 其他体育锻炼活功。 3.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 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免费办 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 4.到影剧院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 旅游区实行半价优惠。 5.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6.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7.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一、实行门票优惠政策的范围:1.对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 行免票。2.65周岁至69周岁老年人免费进入公 园,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 、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其他 游览参观点实行半票。10 游览参观政策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3.60周岁至64周岁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 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 期间按65至69周岁老年人优惠优待政策 执行。二、游览参观点内的区间车、缆车车票 价格优惠: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半 票。老年人凭老年人优惠待遇证享受相 关优惠政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范围” 退休人员己达到最低缴费年限 (男25 年、女20年)不再缴纳医保费, 继续享受伊宁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11 基本医疗保险 费优惠政策 退休人员。

城镇职工在职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 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90%调整 为 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5%调整 为9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80%调整 为85%。退休人员住院,其统筹基金支 付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个百 分点,但最高不超过95%。12 提高医疗报销 比例优惠政策 退休人员

城市散居特困老年人,按照城市低保标 准的1.3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农村散居 特困老年人,按照不低于本区(县)农 牧民上年度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基本生活 标准。按照老年人自理、半自理和不能 自理三个档次给予每人每月100元、300 元和500 元照料服务补贴。特困人员中老 年人基本生活 保障和照料服 务

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城市低保中老年人每月增发87元/人/月 基本生活分类保障金:农村低保中老年 人每月增发50元/人/月基本生活分类保 障金。14 低收入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 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 现行奖励标准960元/人/年。农村部分计划 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制度

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 满60周岁以后。

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 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5400元/人/ 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4200元/ 人/年。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 三级以上)。

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 称《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 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 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城镇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金制 度

一 次性3000元。持有我区居民户口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 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 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 49周岁。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 个人为单位审核)。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4080元/人/ 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3240元/ 人/年。我区未能纳入国家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的农牧民家 庭,即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1.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夫妻。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

19 自治区“少生 快富”工程

一次性3000元。3.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 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

4.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 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 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

计划生育特殊 家庭扶助金提 标和独生子女 死亡家庭一次 性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提标,在国家 和自治区特殊家庭扶助金基础上提标 1200 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 一次性 5000元扶助金。凡属我市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包括纳入国家、自 治区扶助系统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

以上政策如有调整,以相关部门最新发文调整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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