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 规定(试行)》《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
防范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兵公通〔 2021 〕 5 号
各师市公安局:
《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新兵办发〔 2021 〕 16 号)已经兵团同意印发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与评估工作,提升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将《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规定(试行)》《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兵团公安局
2021 年 2 月 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兵团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根据对兵团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影响程度,结合单位行政级别,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分别确定为一级(省)、二级(地市)、三级(县市)。
第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按照 “ 属地管理 ” 的原则,由垦区(城区)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治安(内保)部门牵头实施。铁路、公交、民航等行业性公安机关以及没有对应行政区划的专业公安分局,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确定工作。
第二章 确定标准
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公司,根据管理权限,按 “ 属地管理 ” 原则,分别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央新闻单位的派驻机构确定为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六条 机场、大型车站、停车场等重要交通枢纽。
(一)兵团范围内的民用机场应确定为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铁路运输部门设在师市的火车站,应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承担师市、团场(镇)公共交通运营的公交、出租车公司等企业,应分别确定为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下长途客运企业,应分别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道路旅客(旅游)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确定为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四)具有独立法人的货运、客运停车场,确定为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隶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停车场,应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其他不具备独立法人的非重点单位停车场,只做重点防范部位登记建档,不做等级确定。
第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确定为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从事军需、供给等一般军工产品生产任务的军工企业,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八条 银行、证券、保险单位。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设在师市的总行和一、二级分行,应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在城区、团场(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为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安服务公司自建金库列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管理。
(二)跨地区、跨师市经营的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其总公司及子公司应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他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据其规模和重要程度,可确定为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上只有负责人而无法人的证券业机构均不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实施确定。
第九条 邮政、寄递单位。
(一)师市、团场(镇)邮政公司及邮件处理中心、邮政局所,应分别确定为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审批成立,设立在兵团辖区的小微快递企业(分拨中心)应确定为二级或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快递网点比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管理,不做等级确定。
第十条 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一)火力发电企业及水力、风力等发电企业(包括对外供电的企业自备电厂)中,装机容量在 100 万千瓦以上的,应确定为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装机容量在 100 万千瓦以下的,应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师市、团场(镇)供电企业,应分别确定为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 220 千伏以下变电站(所),垦区(城区)公安机关作为重点防范部位登记建档,不做等级确定。
(三)对日供水量 10 万吨以上的水厂,应确定为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师市供水企业应确定为二级,具有独立法人的团场(镇)供水企业应确定为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师市供水企业设在团场(镇)的水塔、供水站点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管理。
(四)重要水利设施所属单位(包括引水枢纽、水闸和渠首等部门),应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五)设在兵团辖区的石油化工企业及其他石油化工企业的应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位于各师市的分输站和加油(气)站应确定为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六)对日生产能力在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制气企业以及储存量在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储气企业,应确定为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师市辖区燃气制造企业以及燃气储存企业,应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他师市、团场(镇)较大规模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分别确定为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七)在师市、团场(镇)范围内设立的对外经营的制热、供热企业,应分别确定为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一条 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一)中央直属的各类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应确定为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兵团、师市、团场(镇)所属粮库或者粮食加工企业,应分别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其他各类重要物资储备单位,应根据其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四)各类大型商贸企业,年营业收入在 4 亿元以上且从业人员超过 200 人的,应视其规模,分别确定为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金银珠宝独立商铺,应视其规模分别确定为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商场内金银珠宝营业柜台作为重要部位进行管理,不单独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二条 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一)列为国家 “211 工程 ” 的重点高等学校,应确定为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它高等学校,应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高等学校在同一市设立的分校(校区)不做重复确定,跨市设立的分校(校区)按属地原则分别确定。
(二)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校等,应判定为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小学、幼儿园在同一师市、团场(镇)的,且校本部与分校(校区)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做重复确定,无资质幼儿园不纳入确定范围。
(三)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其下属研究机构,应确定为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兵团科研院所及其下属科研机构应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它科研院所,应确定为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四)兵团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三级甲等医院应确定为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他三级医院应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二级医院应确定为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应依据其日接诊量、床位数或者治安环境复杂程度,分别确定为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兵团、师市疾控中心应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五)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应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经营规模等,分别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六)国家 5A 级旅游景区、国家 5 星级旅游饭店应确定为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国家 4 星级旅游饭店应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国家 3A 级以下旅游景区、国家 3 星级以下旅游饭店应确定为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他旅游企业应依据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经营规模等,分别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三条 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各类博物馆,应依据其一、二、三级风险等级,分别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三级风险等级博物馆馆藏文物、陈列品等级较高的可根据情况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 - 2002 )
(二)各类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应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和国家评估等级,分别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国家、兵团、师市等文物保护单位等级,将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单位,分别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园(风景区)管理处、团场(镇)文化站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确定范围。
第十四条 研制、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液化、剧毒等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毒种的单位(包括停产歇业的危险物品单位),以及放射性、易制爆、易制毒等生产单位,根据业务范围(自治区、兵团及以上、本师市内、团场(镇)内),分别确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学校、医院、疾控中心等重点单位的危险品实验室、储藏室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
第十五条 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一)国家级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应确定为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兵团级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应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他重点建设工程单位,视其规模确定为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六条 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一)各类大型生产性工业企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等生产、加工企业,视其规模,确定为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从事武装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应确定为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具有运输、储存、配送等功能的较大规模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应确定为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业园区和民营企业单位应纳入一级、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确定范围。
(四)敌社情复杂的偏远易受侵害单位、居民区以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单位都应纳入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七条 实行集团化管理大型企业的下属二级企业。二级企业与集团化管理大型企业位于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核算,或位于不同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均应确定其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等级。
第十八条 办公、经营驻地在本辖区,但注册地和纳税地不在本辖区的,以及营业执照与办公地点、教学地点不一致的单位,按照 “ 属地管理 ” 的原则,应由办公、经营、教学所在地垦区(城区)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确定。
第十九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视频监控室、档案室、财务室、停车场、车库(含地下车库)等涉危、涉密、财务、贵重物品、重要设备、人员集中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的确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原则上由本单位确定,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将各级党政首脑机关、人民团体(组织)以及对系统、行业具有监管职能的委、办、厅、局或公司纳入基础调查范围,不作等级确定,按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管理要求,列为各级公安机关的重点联系单位和重点目标单位。
第三章 确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应按照基础调查、复核确定、上报审批、确认告知、信息录入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属地垦区(城区)公安机关具体实施辖区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基础调查工作,并按照本规定相关确定标准,提出初审意见。对同一单位符合多个确定标准的,依照高等级标准确定,不作重复确定。
第二十三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复核确定采取自下而上分级复核的方式:垦区(城区)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审核、一级、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初步审核;师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复核确定和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审核;兵团公安局负责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复核确定。
第二十四条 经复核确定的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垦区(城区)公安机关将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上报师市公安机关,由师市公安机关负责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报师市确定,兵团公安局负责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报兵团确定。铁路、民航等行业公安机关和没有对应行政区划的专业公安分局管辖范围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属地垦区(城区)以上公安机关统一协调报师市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经兵团、师市批复确认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履行告知手续,告知书由兵团公安局统一规范,并按照《内保条例》有关规定,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 “ 以上 ” 不含本数或本级, “ 以下 ” 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兵团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编号: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认告知书
(存根)
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经 批准,被确定为 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告知单位:
告知人:
告知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编号: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认告知书
(回执)
公安局(派出所):
你送达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认告知书》已于 年 月日收悉。
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名称:(盖章)年 月 日
(此联附卷)
编号: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认告知书
:
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经 批准,你单位被确定为 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门治安保卫机构,配强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同时,根据本单位性质、特点和安全防范工作需要,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和实体防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巡逻守护,完善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单位内部安全稳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xxx 公安局(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此联为正本交被告单位)
填表说明
一、样式及填写说明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认告知书》分为存根、回执、正本三联,由属地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存根、正本联由公安机关在送达之前填写,其中 “ 告知单位 ” 栏填写属地公安机关名称, “ 告知人 ” 栏填写负责送达的民警姓名, “ 告知时间 ” 栏填写具体送达时间,被告知单位名称要填写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公安机关在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后,沿存根和回执和正本联之间的虚线剪下,指派民警上门送达被告知单位,其中正本联交被告知单位留存,回执联由被告知单位在收到《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认告知书》正本后填写并签名(盖章),交送达民警带回公安机关存档。
二、送达方式
由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或属地派出所直接送达。
三、单位回执要求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认告知书》回执联由被告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对被告知单位拒绝在回执联上签名(盖章)的,由送达民警返回后在存根联 “ 备注 ”栏上注明情况。
四、文书存档
送达民警应将被告知单位填写并签名(盖章)后的回执联带回公安机关,粘贴在存根联右侧存档备查。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登记表
填表说明
1 、保卫机构情况填写:有或无保卫处(科或其他保卫机构)。
2 、拟定重点等级填写: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3 、确定依据填写:本《确定工作规定》的条、款。
4 、所有制性质填写:国营、集体所有制、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私营、国有和国有控股公司)、外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合作经营公司)。
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恐怖袭击、严重刑事犯罪、重大治安案件的发生,为切实做好《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的贯彻执行工作,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各师市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防范评估,是指由公安机关牵头,会同各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依法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以及防范效果等状况进行综合检查、量化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 安全防范评估工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和工作要求,并依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量化评估标准》(附件 1 )确定的评估项目、量化标准进行逐项量化评分。
第五条 安全防范评估工作坚持 “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逐项评估、注重整改 ” 的原则,由各级公安机关会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评估小组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业务专家以及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业务骨干组成,成员应为不少于 3 人的单数。
第七条 安全防范评估工作分为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全面评估工作,由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依据《规定(试行)》和本办法,制定方案,自行开展对本单位的安全防范评估活动,部署隐患排查整改,完善工作台账及机制,属地公安机关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监督、指导、检查工作。重点评估,由兵团公安局牵头,会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并联合各师市公安机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一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进行评估。各师市公安机关会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联合垦区公安机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评估,各师市被评估的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比例不少于 20% ,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比例不少于 10% 。兵团公安局会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部分二级、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进行抽样评估。
第八条 全面评估每年开展一次,由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9月底前自行完成安全防范评估工作,一级、二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将评估结果报送属地师市公安局,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将评估结果报送垦区公安局。重点评估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由兵团公安局同兵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展。
第九条 安全防范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5 个基础项(人防建设、物防建设、技防建设、制度建设、防范效果)和 1 个加分项。
第十条 各单位 5 个基础项的总分值为 100 分,每小项扣分最高值为该小项总分值。累计得分在 95 分(含)以上的,为安全防范优秀单位;累计得分在 95 分至 85 分(含)的,为安全防范合格单位;累计得分低于 85 分或者 “ 防范效果 ” 项被扣除 10 分及以上的,为安全防范不合格单位。
第十一条 开展安全防范评估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交谈询问,即通过交谈询问被评估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了解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二)文档查验,即查阅、复制、调取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措施、记录及相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核查,即通过实地检查保卫工作制度、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了解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四)现场测试,即实地测试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运行情况,如周界报警响应时间、视频图像覆盖范围、视频图像质量、存储时间等;
(五)反馈,即评估结束后,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统一进行反馈;
(六)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十二条 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该对安全隐患进行拍照、摄像,作为评估依据保存备查。并及时将安全隐患情况通报属地公安机关和被评估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防范评估时,评估人员应如实评定相应分值,填写《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评估计分表》(附件 2 ,以下简称《安全防范评估计分表》),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被评估单位的评估分值、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内容。
第十四条 开展评估活动时,不得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正常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评估完毕,评估小组成员在《安全防范评估计分表》签字后,并由被评估单位安全负责人核对签字确认。被评估单位安全负责人拒绝签字的,评估人员应当在《安全防范评估记分表》上注明。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允许被评估单位安全负责人予以说明情况,对其正当、合理的解释应予以采纳,并记录。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防范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兵团公安局对全兵团评估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同时抄送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将评估情况报送兵团党委政法委,列入各单位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评选年度平安单位或者评先单位原则上从评估结果为优秀及合格的单位推荐;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保卫部门和有突出贡献的治安保卫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被评估为不合格的单位,属地公安机关适时予以通报,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评估工作中发现的突出安全隐患,将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属地党委政法委作为平安考核、综治考核的扣分项,并不得被推荐为安全类评选对象。
第十九条 对评估发现的隐患问题,基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公安派出所要及时下达《单位内部治安隐患整改建议书(参考格式)》(附件 3 ),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评估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刁难被评估单位和相关人员的;
(三)索取、收受被评估单位贿赂、礼品的;
(四)泄露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本办法由兵团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量化评估标准
2.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评估计分表
3. 单位内部治安隐患整改建议书(参考格式)附件 1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量化评估标准
一、人防建设( 20 分)
1 、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内部未设置专职保卫机构的,扣 2分。( 2 分)
2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按照以下标准配备:
( 1 )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数量配备原则上要与指导、组织、协调、培训、评估本单位保卫工作等任务相适应。单位职工人数较多、地处偏远、接处警不便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 2 )保安员的配备,要满足门卫岗(在用出入口)、重要部位值守岗、巡逻岗(封闭式单位内部重要区域巡逻不少于 1 人,单位外部敏感区域巡逻不少于 2 人)等岗位工作实际需要。
( 3 )卫生健康系统和教育系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和保安员的配备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4 )行业另有配备标准的,治安保卫人员和保安员的配备,按照 “ 就高不就低 ” 的原则执行。
( 5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和保安员配备确有困难的,按照治安保卫等级,经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属地公安机关指导下,视情加强管理。
未按照上述规定,配足治安保卫人员和保安人员数量的,按照最低标准,每少配 1 人扣 1 分。( 4 分)
3 、单位保卫机构、保卫人员及保安员设置、配备、变更情况,未及时报辖区公安机关备案的,扣 1 分。( 1 分)
4 、单位出入口没有 24 小时专人值守的,扣 1 分,未做好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安全检查,扣 1 分,视频监控室(中心)未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守的,扣 1 分,视频监控室(中心)值班人员不掌握与岗位相关的安防知识或不熟悉相关设备操作的,每发现一人扣 1 分。( 4 分)
5 、治安保卫人员和保安员不熟悉单位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不了解单位及周边治安状况的,扣 1 分;值勤时未按照规定统一着装的,扣 1 分。( 2 分)
6 、从事保安岗位工作人员,未经专业业务技能培训,无《保安员证》上岗的,每人扣 1 分。( 2 分)
7 、单位出入口、重要库房(部位)、重要基础设施及人员聚集场所等重要部位、区域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保安员巡逻守护并实施重点保护的,每处扣 1 分。( 3 分)
8 、未组建本单位巡护队伍和群防组织,扣 1 分,每日开展对单位重点部位及周边的治安巡逻、安全检查少于 3 次的,扣 1分。( 2 分)
二、物防建设( 20 分)
1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安员防卫器械配备按照以下标准配备:
( 1 )重点单位保安员防卫器械配备要符合《保安员装备配备与管理要求》( GA/T 1279 - 2015 )。
( 2 )一般按以下比例配备:防暴头盔( 1 顶 / 人)、防护盾牌( 1 副 / 人)、防刺背心( 1 套 / 人)、防割手套( 1 副 / 人),大头棒或其他同类装具可按值班人数配备,强光电筒、安全钢叉、对讲机等装备按照每组或每班 2 套配备。
( 3 )另有行业配备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防暴头盔、防护盾牌、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大头棒或其他同类装具防卫器械的,突发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未按照要求配备防护装备的。每缺一项,扣 1 分。( 4 分)
2 、未对主要出入口因地制宜设置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扣 3 分。( 3 分)
3 、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重要部位,档案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出入口未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未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每缺一项扣 1 分。( 4 分)
4 、存放重要物品的箱柜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保险柜,保险柜脚未与地面固定,钥匙未按规定落实双人保管的,每缺一项扣 1 分。( 4 分)
5 、消防、安防监控室未配备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和通信设施的,扣 2 分。( 2 分)
6 、按照规定,其他需要做物理防范的部位而未做的,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3 分)
三、技防建设( 20 分)
1 、单位出入口、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按照要求,应安装而未安装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3 分)
2 、单位的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未做到 24 小时不间断采集的,扣 1 分。( 1 分)
3 、按规定应设置而未设置视频监控室(中心);视频监控室(中心)不能对前端设备进行有效控制和显示的;不能处理工作信息的,缺一项扣 1 分。( 3 分)
4 、视频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按规定应接入而未接入公安机关,缺一项扣 1 分。( 2 分)
5 、重点单位门卫值班室、视频监控室(中心)、主要出入口等部位,未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未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3 分)
6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部位,未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每发现一处扣 1 分。( 2 分)
7 、安装的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分辨率低于 1080P 的,采集的图像保存时间少于 90 天,缺一项扣 1 分。( 2 分)
8 、视频监控室(中心)未配备不间断电源,视频监控室备用电源持续供电少于 4 小时,缺一项扣 1 分。( 2 分)
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后,未能在 24 小时内恢复功能的,扣 1 分。( 1 分)
10 、视频图像信息采集系统未能按照要求实时记录图像资料,存在图像模糊、抖动、不连续等现象,扣 1 分。( 1 分)
四、制度建设( 20 分)
1 、未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的扣 1 分;未把治安保卫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等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缺一项扣 0.5 分。( 3分)
2 、本单位年度内未安排必要的保卫工作经费的,扣 1 分。( 1 分)
3 、未建立重要岗位人员背景审查等治安保卫制度的,虽建立但未落实的,缺一项扣 1 分。( 2 分)
4 、未建立单位门卫值班、内部巡查守护、来客(车辆)登记等工作台账的,少 1 项台账扣 1 分,台账记录不规范扣 0.5 分。( 3分)
5 、未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防暴恐、群体性事件、刑事治安警情、治安灾害事故等应急预案制度的,每缺 1 项扣 1 分;单位每季度开展应急演练(留存演练影视资料或图片)少于 1 次的扣 1 分。( 2 分)
6 、对内部工作人员安全教育或培训每半年少于 1 次的,扣1 分,员工对安全保卫工作任务不明确,遇突发事件不知如何应对的,扣 1 分。( 2 分)
7 、未对上级相关单位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整改的,未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的,重大节日期间或监管部门要求组织排查的时段未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缺一项扣 1 分。( 3 分)
8 、单位发生重大案(事)件或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情况,按照国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每起扣 2 分。( 4 分)
9 、单位发生重大案(事)件或涉及安全稳定的重要情况,未按照国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不报的,扣全分。( 20 分)
五、防范效果( 20 分)
1 、发生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被盗、丢失和非法转让的,扣 5 分。( 5 分)
2 、因防范工作不到位,当年每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扣 5 分;当年每发生一起治安案件,扣 2 分;当年每发生一起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 5 分;造成死亡、重伤 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加扣 2 分。( 10 分)
3 、当年发生涉稳涉恐案(事)件或群体性上访事件,扣 5分;发生涉稳涉恐案(事)件后,能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的,减半扣分。( 5 分)
六、加分情况( 10 分)
1 、单位治安保卫部门的工作经验、做法等被兵团(部)级以上党政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推广的,国家级每次加 5 分;兵团(部)级每次加 2 分。
2 、单位在治安保卫工作中得到党政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含通报表扬)的,国家级集体每次加 5 分,个人每人加2 分;上级主管部门集体每次加 2 分,个人每人加 1 分。
3 、被兵团(部)级党政主要领导以上批示表扬的,每次加 5分。
4 、重点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加 1 分。
说明:
1 、有访客系统的,可以不建立 “ 来客(车辆)登记 ” 账本。
2 、学校、加油(气)站、商业场所、电网、汽车客运站的安全防范量化评估,参照自治区《反恐防范设置规范学校》《反恐防范设置规范加油加气站》《反恐防范设置规范商业场所》《反恐防范设置规范电网》《反恐防范设置规范汽车客运站》进行评估。
3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评估按照公安部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2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评估计分表
单位名称: 总分:评估内容 扣(加)分项目 存在问题 实际分值人防建设
物防建设
技防建设
制度建设
防范效果
加分情况
评估小组签字: 被评估单位签字:
附件 3
单位内部治安隐患整改建议书 ( 参考格式 )
第 ××× 号
:
根据《兵团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评估办法(试行)》规定,检查评估小组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以及防范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现建议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结果函告我单位。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确保安全。
(公安治安、内保管理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被考评单位负责人签收(签字):
(注:本建议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公安内保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交被考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