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退役军人事务局文件
关于加强兵团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院(校)统战部(组织人事处):
为加强兵团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办发〔 2018 〕 26 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 2020 〕 34 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现就加强兵团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
兵团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
二、培训机构申报及确定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采取申报签约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范围。 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二)申报条件。 一要 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明确规范的培训项目。 二要 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合作单位。 三要 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要 遵守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公告。 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四)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遵照自愿原则,向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材料包括:正式书面申请报告(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培训机构申报表和对应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五)审核公示。 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的须组织复核;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录。
(六)签约。 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确定的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存档。
(七)公布。 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官方网站或媒体集中公布签约培训机构情况和培训政策等相关信息,建立培训机构信息黄页并向社会公布,供退役军人选择使用。黄页根据培训机构的变更情况动态调整,各师市退役军事务部门于每年8 月31 日前完成黄页动态调整,报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三、合同及履行
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本师市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合同条款,遵循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不超过3 年。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
1.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2.采取“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和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3.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经费。
(二)培训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1.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教学计划和培训目标,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3.规范招生行为,按价格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具体、明确、真实,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
4.培训开班前,应提请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
5.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各类安全隐患。
6.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7.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1 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8.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30日内,向签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总结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三)培训机构有下列之一的,即终止合同:
1.办学资格终止的。
2.经评估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3.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
4.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5.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和其他违反培训合同约定的行为。
四、全面加强管理,提升培训质量
(一)组织培训
1.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统筹安排好本师市退役军人培训工作,院校可依托所在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安排。
2.经确定的退役军人培训机构要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根据退役军人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培训意愿和就业意向等实际,科学设置专业,认真编制施训教材,精心制定教学计划,并上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备案。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在接收报到的1 个月内即退即训、全员参加,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 天,由各级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根据个人意愿和实际需求开展。有意愿参加培训的退役军人,可在各师市职业技能承训机构名录中选择1 次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可在退役后任意年度选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需在接收报到后3 年内完成。
5.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个性化培训前,应当填写《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申请表》(一式2 份),并持个人退役证件和有效身份证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参加培训。
6.经兵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兵团退役军人参加省外培训,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培训过程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军人本人自理。
(二)绩效评价
1.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 次评估工作。指导培训机构围绕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等重要内容,按照“谁培训、谁推荐就业、谁促进创业”的要求,加强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2.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为,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3.对虚假套取、违纪违规使用培训经费的培训机构和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台账登记制度
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退役军人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本师市上年度退役军人参训情况和相关数据信息。
附件:1.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2.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模本
3.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 年1 月22 日附件1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总分100 分)附件2
退役军人培训机构黄页模本(1)
退役军人培训机构黄页模本(2)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