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财库〔 2021 〕 6 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师市财政局,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管理与指导,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二、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准
采购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在采购方式选择上为采购人提供专业支撑,依法作出独立判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代理项目执行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专业人员应当对出具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程序、项目唯一性等论证结论负责。
三、健全审查及监督机制
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预算单位因相同原因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服务的,可由主管部门(单位)定期归集向同级财政部门一揽子申报,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从严审批。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兵团财政局
2021 年 1 月 18 日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按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的日期距离原合同签订日期,不得超过 1 年。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
1. 基于定向开发或首次制造等原因,符合自主创新产品订购或首购政策 , 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开发或者制造的;
2. 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产品(如电子数据库等),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
3. 新购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4. 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邮政投递等;
5. 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等;
6. 基于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单位)确定和主导,在系统内推广使用已被证实属于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的;
7. 需要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专用附属设备或升级改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完成的 ;
8. 采购艺术作品或者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9. 需要委托特定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务的;
10. 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只能从特定供应商购买,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广告发布等,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11. 采用公开竞争的项目,投标截止后没有供应商参与竞标或者没有合格标;或者投标人只有一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一家,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12. 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包括:
(一)严重自然灾害;
(二)社会突发事件;
(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
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采购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人应当深入了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能和成本,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和有效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预算。
第三章 审批条件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且采购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用在兵团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采购资料和协商情况记录管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且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经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批准后采购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将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相关信息在 “ 兵团政府采购网 ” 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属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情形,应在采购活动完成后予以公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公开竞争失败后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 还应包括评审委员会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公示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第九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主管部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等内容。
(二)专家论证材料。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应聘请3 名(含)以上专业人员提出具体论证意见。聘请的论证专家应当拥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论证意见应当包括市场分析和提出单一来源的理由。
(三)公示材料。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兵团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证明材料。
(四) “ 三重一大 ” 事项决策意见。采购人应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列入 “ 三重一大 ” 事项决策范围,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五)其他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经公开竞争后投标人只有 1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 1 家,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提供上述(一)、(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废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应包括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三)评标委员会或 3 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项目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论证意见。
因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采购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充分说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接受市场检验,确因项目的特殊性没有其他供应商符合条件或者愿意投标的,可按照上述要求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 审批规程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完备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申请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单位)修改补充;申请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主管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明确,依据充分合理,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经过沟通后各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财政部门不予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第五章 执行流程
第十三条 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该包括采购项目需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
第十四条 组织单一来源采购协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发出协商邀请,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进行协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法第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参与协商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采购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单一来源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定相应领域的专业人员、本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开展协商,评审小组原则上应当为 3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五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自行完成单一来源协商或收到代理机构提交的协商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协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 发布采购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兵团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公告期为 1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公告及备案。采购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兵团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九条 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第二十条 终止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采购人作为采购文件保管的主体责任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将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妥善保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一级预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 < 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财库〔 2019 〕 39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模板)附件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模板)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项目名称: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
三、公示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 财政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3.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