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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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 2023 〕 24 号)《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 2021-2025 年)》(拉农环组办发〔 2021 〕 6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堆龙德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管网、终端设备)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以及农村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及附属设施等。包括化粪池、氧化塘、沉淀池、收集池、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户用化粪池、收集池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配套污水收集管网(自建家用化粪池、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村(社区)、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00m ³ /d 以下)的运行维护。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监管、因地制宜”的原则,实现“管理有序、运行稳定、水质达标、群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生态环境、财政、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部门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乡村)同步推进,指导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生活污水治理实现有效衔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监测。联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管护的基本常识专项培训。

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做好每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费用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

第六条各镇(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属地管理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巡检发现的可能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问题(如设施损毁、路面沉降等),及时上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及生态环境部门;

(二)指导监督各行政村(社区)落实新建农房、农家乐(农家餐馆)、民宿等将污水接入已建管网系统;

(三)及时排查发现私接乱排、改接直排等违规行为以及侵占、损毁、拆除、封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并上报上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及生态环境部门;

(四)负责保障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村庄(社区)规划。

第七条各行政村(社区)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落实主体,在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指导下,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聘请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居)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引导并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管网,组织村(居)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保护周边环境卫生等;

(三)成立以行政村(社区)负责人为组长、村(居)民代表为成员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小组,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巡查管护工作;

(四)加大对村(居)民进行宣传教育,组织村(居)民自觉维护设施,不受人为破坏,共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安全和防盗、防损坏的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五)做好新建农房污水接入管网系统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做好纳管前的雨污分流、格栅处理、防堵防漏等工作;

(六)配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对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监督考核,协同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开展检测、维护和设施设备更换、防盗保护及与村(居)民沟通协调等工作;

(七)切实发挥环保监督员及生态岗位职能作用,将巡查巡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监督职责范围,做好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巡护工作。定期检查管道、污水收集沟渠和各类检查井,保持管道和沟渠的水流通畅,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台账;发现渗漏、堵塞、破损、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通知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进行处置并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道)报告。

第八条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建立区域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二)制定运行维护手册、设备技术(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对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点和泵站操作进行技术性服务指导;

(三)按相关标准巡检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点的水样采集、监测,做好相关记录并建立详实台账;对出水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派技术人员解决;

(四)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

(五)定期对村级管理员进行培训,对受益村(居)民进行宣传指导和技术服务;

(六)配合各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七)落实本办法中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职责;

(八)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职责。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九条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根据当地实际,可由各镇(街道)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招标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条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行维护的,委托方应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费用来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服务合同约定,根据要求配置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技术力量,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养护巡查,清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及时排除污水处理设施故障,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制定运行维护制度、安全与应急预案制度,建立运行维护台账记录、公示清单等;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地公示单位名称、责任人、运行维护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应及时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在设施停运后 5 个工作日内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并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内进行备案。

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在设备停运前,将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和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对其他工程或水体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抢修、恢复,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运行维护单位应每季度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出水水质按照西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4/T 0182 - 2019 )中相关要求执行;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不得随意堆放、抛洒及倾倒。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改建、迁移、拆除、废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行业产生的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严禁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等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鼓励具备条件的镇(街道)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系统或平台,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四章建设与验收

第十八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前需论证排水去向,优先接入人工湿地、人工树林通过自然渗滤等方式进行生态技术处理,严禁无组织排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要与农村常住人口及其污水实际产生量相匹配。配套建设排水管网或生态沟渠,防止形成死水。管网走向、设施建设位置等要充分尊重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发改等部门联合验收,重点核查排水去向与水质达标情况。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镇(街道)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抽检 20% 以上站点,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进、出水水质开展抽查,定期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检查。抽查评估结果及检查情况报告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各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

第二十一条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堆龙德庆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并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鼓励建立多元化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

第二十三条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对于违反规定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分类整改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运行维护单位建立不正常运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清单,分析原因、制订计划。原则上在列入整改清单后 2 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将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问题及时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需针对不同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对缺乏管护和运维资金保障等长效机制的,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及措施;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的,加快配套收集系统建设;对技术工艺不合理的(如工艺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农村实际),及时优化调整技术路线;对存在已到更新淘汰年限、年久失修、因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损毁等情况的,要及时更新改造;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 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如一体化处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门与农业农村和科技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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