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巴宜政规〔2025〕1 号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芝市巴宜区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各委、办、局:
《林芝市巴宜区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经三届巴宜区人民政府第104 次(2025 年第16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
2025 年12 月31 日
林芝市巴宜区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
和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巴宜区工业园区入驻企业(项目)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效益,提高园区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园区资源配置,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根据《林芝市招商业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宜区所有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新入驻企业(项目)。
第二章 企业(项目)入驻
第三条 入驻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注册,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二)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林芝市及巴宜区产业发展方向、政策,优先支持林芝市招商引资产业发展鼓励类项目入园。
(三)必须符合巴宜区各类规划要求。
(四)必须满足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五)工业/商业用地企业(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 万元/亩;年产值或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 万元/亩(可按行业特征制定差异化标准,特殊情况可申请调整);年税收原则上不低于18 万元/亩(正式投产后前12 个月免予考核,后续连续12 个月须达标),因发展需要,经巴宜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高新技术、科研类、新兴产业行业领域项目除外。
第四条 评审组织机构
成立入园企业(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巴宜区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巴宜区自然资源局、巴宜区应急管理局、巴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必要时根据需要可扩大参会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芝市巴宜区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负责入园企业(项目)评审的组织协调、材料汇总、会议筹备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内容
(一)项目合规性: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地方发展规划要求。
(二)技术可行性:评估项目技术方案的成熟性、可靠性及创新性,对于技术方案复杂的项目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评估,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规划方案:审查项目规划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
(四)经济效益:分析项目的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成本效益等,确保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得到有效控制。
(六)土地使用方案:要求所有申请项目提供详细的土地使用方案,包括土地的利用方式、使用效率以及环保措施等,确保土地得到高效、集约利用。
(七)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企业建设标准化厂房,提高园区的整体形象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由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入驻企业(项目)提出意见或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林芝市巴宜区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审批入园企业(项目),并报备领导小组。
(一)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根据部门职责,由招商部门对入驻招商引资企业(项目)进行前期考察,提出初审意见。由项目办负责入驻企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对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信部门负责对入驻企业(项目)是否符合园区工业发展方向、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并牵头组织、协调、汇总、上报相关信息。
(二)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巴宜区分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对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作出初步分析并提出意见,对入驻企业(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园区环境保护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自然资源局根据部门职责,审核准入企业(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园区详细规划,对所用地块是否符合用地性质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应急管理局根据部门职责,审核准入企业(项目)安全生产资质,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部门职责,审核准入企业(项目)厂区、车间设计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入驻申请。企业从园区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林芝市巴宜区工业园区企业入驻申请表》,根据申请表要求填写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同时附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投资设备、生产工艺、能耗指标、排放指标数据及社会风险评估等)一并提交到园区管理服务中心。
(二)准入论证。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在收到《林芝市巴宜区企业入驻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后联合林芝市巴宜区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经信和招商等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三)会议审查。初审通过后由林芝市巴宜区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召开评审会,评审会议研究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林芝市巴宜区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审批入园企业(项目),并报备领导小组后,由招商部门及时与投资方签订企业(项目)入园意向协议。
(四)用地供应。评审会通过后由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对接自然资源局提交用地需求,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与巴宜区发展改革和经信商务局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 项目建设基本程序
(一)设计审查。入驻企业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建设用地方案或建设方案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执行;同时将建设用地方案报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后,再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项目备案。项目选址确定后,入驻企业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网上备案,同时递交相关材料到巴宜区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三)企业(项目)正式施工前,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办理人防、消防、环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手续。
(四)企业(项目)应确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符合施工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时间节点和投资强度完成项目建设;因不可抗力、重大政策调整等合理原因需要延期的,企业应提前30 日向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五)项目竣工后,企业及时向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申请验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 入驻企业(项目)退出
第九条 清退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入驻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服务中心收集相关资料报评审领导小组研究清退。
(一)用地企业签订意向投资协议后,在通过土地“招拍挂”(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因企业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参与竞价、竞价未成功、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导致无法入驻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改变规划条件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未按照规划和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建设厂房,拒不整改的。
(三)不遵守环保要求、有重大环保隐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拒不整改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五)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严重的。
(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因司法关系被法院强制拍卖的,且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符合本办法入驻条件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协商退出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入驻企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由管理服务中心收集相关资料报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协商退出,如协商无果,转入清退程序。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超过4 个月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超过协议约定建设期6 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书面确认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三)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投产超过6 个月的。
(四)投产企业连续停产超过6 个月,且未向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复产计划或提交的复产计划经评审领导小组评估为不可行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入驻等协议义务的。
(六)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七)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
第十一条 兼并转让退出
入驻企业(项目)由于整体兼并、土地使用权及主要资产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但原企业必须向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兼并转让后的新企业需满足本《办法》入驻条件并按照入驻程序批准后签订入驻协议,如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整体兼并、土地使用权及主要资产转让的,管理服务中心有权按照清退程序予以退出。
第十二条资产处置与土地回收
(一)企业被决定清退或者协商退出的,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0 日内,与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协商办理资产处置事宜。可选择自行处置,委托园区处置或者按评估价由园区回购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双方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二)因企业原因导致清退的,企业应无偿交还土地使用权,管理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进行重新处置,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协商退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回收价格可由双方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考核指标与周期
(一)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对每年度对入驻企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亩均产值、环保达标情况、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管理服务中心制定并向企业公示。
(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启动退出程序。
第四章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入驻企业违反本办法及相关协议约定,管理服务中心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二)因企业违约导致清退的,企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闲置费、管理方为收回土地而支出的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一)企业认为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政机关在准入审核、退出决定、整改通知等管理活动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
(二)因本《办法》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入驻企业(项目)监管及考核
第十六条 强化督查督办。园区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掌握企业进度,对于进展较慢的企业要及时了解原因并帮助解决,对无故延缓进程的要及时督促,多次督促无果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无果的转入退出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有未尽事宜或需要调整的,由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充或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国家、自治区、林芝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