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区绿色产业投资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进一步促进达孜区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5 〕 1 号)、《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设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的实施方案〉〈拉萨市成立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 2024 〕 32 号)和《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达孜区绿色产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由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区本级财政,联合国有资本及社会资本、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共同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并按照要求报送拉萨市产业强市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三条子基金的投资方式为股权直投,主要是指子基金直接将资金投入到某个项目、公司或资产中。
第四条子基金总规模 10 亿元,首期基金规模为 2 亿元,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
第五条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通过预算安排子基金的财政出资部分实缴资本,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按程序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子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子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
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六条子基金发展实行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机构三级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按《达孜区绿色产业投资子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方案》执行。
第三章子基金运作管理
第七条子基金投资主要围绕拉萨市“五类业态发展区”,聚焦新能源、智能制造、生物制药、藏药康养、绿色产业、文旅、数字基础底座建设等领域,与拉萨市重点发展的“九大产业”紧密衔接,结合达孜资源禀赋择取优质项目进行投资。
第八条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由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取得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出资承诺(意向)函,承诺(意向)出资金额合计不低于基金规模(拟出资人为各级政府投资基金除外)的 15% 。
第十条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基金首期总规模的 20%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实缴股本的 30% 。
第十一条子基金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投资运作:
(一)项目征集。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面向市场挖掘直投项目。
(二)项目立项。基金管理机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条件的直投项目进行立项。
(三)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依规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制定尽职调查方案和计划,形成投资报告。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律等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投资决策。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达孜区相关决策机制对直投项目的政策性和合规性方面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达孜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可实行“一票否决权”;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基金管理机构确定基金投资方案后,由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决策。
(五)投资实施。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资方案开展投资谈判、协议签署、投资款支付等工作。
(六)投后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跟进投资项目情况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
(七)基金退出。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时,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通过股权回购、基金清算等方式退出。对于直接投资的项目,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协议约定事项时,采用股权(股份)转让、上市、并购、股权(股份)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二条子基金管理费按年度计提并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支付,管理费原则上按照市场惯例对管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谈判。原则上,投资期内按照实缴规模不超过 1.8%/ 年收取,退出期内按照未退出本金规模 1%/ 年收取,管理费用可根据母基金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注册登记,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并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资质。
(二)出资要求: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子基金实缴不低于子基金首期总规模 20 %的出资额,同时募集不低于子基金首期总规模 50% 的社会出资额。
(三)管理团队:应在达孜区配备子基金专职管理团队,专职管理团队应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至少有 3 名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并具有至少 3 个股权投资成功退出案例。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 3 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四)精力和专注度要求:管理团队中至少应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子基金关键人士,关键人士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在本基金对外投资到 75% 前,关键人士不得作为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的、与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投资领域实质相同的其他基金的关键人士。
(五)规范要求: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合规管理等制度,具有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其他要求: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建立防火墙等隔离机制,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四条子基金返投要求:
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基金对子基金的返投金额不低于政府(母基金 + 区本级财政资金)方面对基金的出资额;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属于返投达孜区辖区内企业的情形:
(一)直接投资注册地为达孜区的企业;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在子基金设立或增资后新增投资达孜区内企业;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的达孜区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达孜区已有企业的,且承诺在子基金存续期不降低持股比例,可按照持股比例折算为达孜区内投资金额;
(四)为支持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的达孜区外企业为区内企业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区内投资金额;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或引荐的达孜区外的被投企业在达孜区投资设立子企业并完成实缴出资;
(六)总部经济、产业并购等属性特征明显的重点项目,最终成果落地达孜区的,经认定可按投资额的 1.5 倍纳入返投资金测算;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领投带动跟投方投资区内项目或导入项目等形式撬动其他资本投资,跟投方投资部分可按照 0.5倍折算为返投金额;
(八)通过子基金管理机构引荐,项目落户于拉萨市与北京市及拉萨市与南京市合作的飞地园区内的,可按照 0.5 倍折算返投金额;
(九)其他经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子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情形。
第四章退出与收益
第十五条达孜区政府对子基金的投资,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通过股权回购、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达孜区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十六条子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采用股权(股份)转让、上市、并购、股权(股份)回购、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七条达孜区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子基金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子基金按照“即退即分”“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子基金所投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出资人进行分配。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及门槛收益( 4% ),超过门槛收益的部分,由管理人提取 20% 作为超额收益,剩余 80% 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经全体出资人协商一致进行分配。亏损部分由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自承担亏损。基金收益资金分配归属政府所得部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孜区有权要求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经批准 1 年以上,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入伙)手续的;
(二)子基金首期募集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 1 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项目投资的;
(三)自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未完成子基金备案的;
(四)子基金实际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和基金策略的;
(五)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六)子基金经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七)子基金投资期届满前,确定无法达到返投比例要求的;
(八)达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须提前退出的。
子基金的提前退出价格应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计算,退出价格参照子基金管理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达孜区出资额的评估值与原始出资额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的本息之和两者孰高的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社会资本购买政府投资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社会资本有权选择将达孜区政府所持有基金份额按照下列方式和价格进行收购:
社会资本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从其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5 年内(含 5 年)购买的,以达孜区原始出资额及从首年起按照转让时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5 年(不含 5 年)以上,达孜区仍未退出的,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退出。
第二十条达孜区政府应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孜区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有权选择终止出资(终止出资是指达孜区政府对子基金尚未出资的部分不再出资) :
(一)子基金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全体合伙人首期实缴认缴规模的 50% ,剩余 50% 认缴资金 1 年内(含)未实缴到位的;
(二)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包括在达孜区辖区的投资进度、投资强度等要求)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且对子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对子基金终止出资后,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一条为激励社会资本方及基金管理人,达孜区以区级财政出资部分从子基金中产生的投资收益为限,根据投资运作以及投资效益情况,对子基金社会资本出资方及管理人按比例给予适当让利。具体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形成实施方案报子基金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防范各类风险,定期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对投资亏损达到 10% 的需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子基金应选择具有托管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报告,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自行确定。托管银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基金托管资质;
(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在拉萨设有分支机构,机构内部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四)具备完善的基金托管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监控、业务隔离、信息保密等制度体系,并能够有效实施;
(五)具有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基金资产的托管经验。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原则上应严格按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监管规定开展投资活动。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子基金应当严格遵守地方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第二十六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对被投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可向被投项目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其经营决策及监督管理,如项目出现影响子基金重大权益的事项,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子基金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日常管理运行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等监督。
第二十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须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基金协议定期向母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出资人及行业主管部门披露如下书面信息(加盖管理机构公章):
(一)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管理报告及子基金财务报表;
(二)每年 7 月 20 日前,披露基金半年度管理报告及基金财务报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基金管理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四)重大风险事项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情况说明,处置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风险处置报告。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须每季度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披露返投项目与载体单位签署的入园协议(或具备类似性质的协议)。
第三十条区财政局对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根据市场化原则,兼顾社会和政策效应、管理效能,重点关注政策效益、运营(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等情况。评价应根据基金全生命周期及关键节点目标,围绕功能作用、目标实现以及效益回报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整体评价,不以单一项目亏损或未达标作为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负面评价的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要求按届时签署的协议文本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在子基金投资运作中,正常投资亏损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纳入重点绩效评价范围;由区政府主管机构决策的政策性投资,如发生亏损,对子基金管理机构予以免责;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投资未达到预期的予以免责;子基金考核评价综合考虑整体效能,不对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子基金主投达孜区内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 60% ,主投达孜区其他投资方向的投资损失容忍率最高 30% ;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中止投资,政府出资方可选择提前退出。
第三十二条对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达孜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