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县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23
收藏
详情

普兰县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

管理办法(审核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运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普兰县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景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普兰县旅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景区依据所有权、运营权和管理权三权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管理范围为普兰县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所有权归普兰县人民政府;管理权由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行使;经营方为阿里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巴嘎镇西藏冈仁波齐转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旅游景区,是指能够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且具有明确管理界限的场所或区域,具体到本办法,专指普兰县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

第四条 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全面负责普兰县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包括塔尔钦国际旅游小镇和霍尔镇辖区内从事旅游服务的各类酒店、餐饮和住宿企业)的管理、监督与服务工作,重点对阿里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巴嘎镇西藏冈仁波齐转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阿里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巴嘎镇西藏冈仁波齐转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景区实际运营方,负责参与景区各项经营活动,并为游客提供便民服务。

第五条 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景区内的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科学分类和客观评价,建立完善的旅游资源档案。开发旅游资源应立足普兰县整体规划要求,秉持突出特色、融合发展、合理利用、惠民利民、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普兰县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普兰县人民政府积极推动全县旅游发展,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依托当地丰富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创建精品旅游景区,促进本地区旅游要素的优化配置,推动旅游景区与周边区域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发展,致力于打造集朝圣、探险、观光、休闲、度假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景区。

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在本旅游景区内投资、开发和经营,景区内设招商办,专门负责景区范围内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八条 普兰县人民政府将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普兰县总体规划。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普兰县旅游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普兰县人民政府审批并逐级上报批准。旅游景区专项规划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规划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应严格符合普兰县总体规划、旅游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以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避免出现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的情况。

第十条 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不污染和破坏环境。环境保护设施及游客安全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旅游景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应依法保护景区内的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地质遗迹、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源。严禁在旅游景区内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倾倒固体废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内的景观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造型、色调等应与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区的环境风貌,不得在景区内修建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开放需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2. 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3. 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三章管理和运行

第十三条 阿里景区运营公司作为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实际主要经营方,负责对景区内的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咨询服务、道路标识标牌、旅游服务保障和景区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及时进行完善和整改。阿里景区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从售票点入口至色雄广场,宗堆至巴嘎镇道路沿线游客的转运和售票工作,在景区入口处设置检票、人员信息登记和车辆登记等智慧旅游平台系统,并做好相关的登记管理。当地群众可凭身份证免票进入。

岗莎村委会主要负责转山沿线11 个补给点餐饮、住宿、销售、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旅游服务等的管理工作,并且对西藏冈仁波齐转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直接管理。

十三经塔、空行母密道等未向游客开放区域的管理,由阿里景区运营公司和巴嘎镇岗莎村委会负责,双方应加强对所设置卡子的日常管理,对因监管失误造成人员进入及造成人员伤亡的,追究阿里景区运营公司和巴嘎镇岗莎村委会的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巴嘎镇西藏冈仁波齐转山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为转山游客、香客提供背夫、牛、马、向导等服务的公司,负责为所服务的游客和香客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做好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旅游和香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景区日常救援服务由阿里景区运营公司和岗莎村转山旅游服务公司共同负责,双方应组织成立统一协调指挥的救援服务车队,为在景区内需要救援的游客提供有偿服务,并共同承担救援责任。

对涉及国外游客救援和进入未开发区域的救援,由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巴嘎镇政府、塔尔钦边境派出所、巴嘎镇卫生院、阿里景区运营公司、岗莎村委会和塔尔钦应急救援中心共同成立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 在冬季闭园期间,只有经幡广场向游客免费开放,阿里景区运营公司应在各出入卡口张贴禁止入内转山的公告,并设置4 处(景区B 点、曲古寺卡子、色龙寺入口、宗堆出口)有人值守的执勤点,对进入经幡广场的游客做详细的身份登记、车牌登记及进出时间登记。

对在景区内长期(连续三天以上)固定网络直播者实行备案制管理,直播人员需要在巴嘎镇和阿里景区运营公司处进行备案,对直播视频内容由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进行监管,特别是直播带货者不得从事赚取高价、骗取粉丝流量,进行挂经幡、祈福、代为转山等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活动,若发现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处置。

第十七条 景区环境保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岗莎村委会主体负责,景区运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岗莎村支付一定数额的环境保护相关费用。在景区范围内和补给点的垃圾,按照村收集、景区运营公司负责外运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普兰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建设通往旅游景区的道路和旅游景区配套的交通、环保、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自驾车和房车露营基地、医疗急救、停车场(站)、旅游综合服务区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布局旅游公交线路、旅游公共客运线路和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识纳入道路交通标识范围,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镇要道和乡村旅游道路等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旅游交通标识和中英文景区指示牌。

第十九条 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运营方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建设与其规模和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游客中心、停车场、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急救援等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完善景区内道路、停车场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中英文导游、解说标识以及咨询、投诉和救助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运营方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依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价格,在定价或者调价听证程序启动前十五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应在景区售票处、入口处和网站的醒目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服务内容、售票办法、优惠政策等。景区应按照国家和西藏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特定对象实行门票费用减免,并设立明显的标志。旅游景区应开展免费日活动,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门票费用减免。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旅游景区不得收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旅游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当单独出售,不得与门票捆绑出售。通过网络出售旅游景区门票的,应当明码标价,优惠等均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门票价格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在门票之外提供另行收费讲解服务的,应当明示,但不得限制随团导游进行正常的景区导游活动。鼓励旅游景区使用各种新型讲解服务技术手段和装备。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依法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应按照国家和普兰县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鼓励旅游景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

第二十七条 阿里景区运营公司应在售票处醒目位置张贴票价信息和优惠信息,标明售票时间、淡旺季价格,以及救援和转运车辆票价信息,救援和转运车辆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随意调整门票和车辆价格;每年阿里景区运营公司在开山前向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申报开山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山进行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 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景区根据普兰县气候条件实行景区冬季闭园的管理方式:景区开放时间为每年的4 月25日至10 月31 日,关闭时间为每年的11 月1 日至次年的4 月24日,因天气原因可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对外公告。闭园期间,景区仅免费开放塔尔钦至色雄经幡广场区域,玛旁雍错可根据天气进行免费开放。景区运营公司应根据开放和关闭两个时间节点,严格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对其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提出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旅游景区内用于救援等经营服务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应依法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和座位安全带、消防、救援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旅游景区驾驶员及从业人员应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项。乘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应按照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对每天进入景区的人员进行监督,阿里景区运营管理公司应在景区售票处、入口处和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核定的最大承载量,配备游客流量监测设施,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及应急疏导方案,并采取门票预约、分时进入、限制进入、景区内疏导分流等方式进行控制,并提前向社会公告。景区游客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运营公司应及时向普兰县人民政府报告。普兰县人民政府应在通往旅游景区的主要道路或者旅游景区周边区域发布相关警示信息,并采取限制、疏导和分流等措施控制进入旅游景区的旅游者数量。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国外游客救援和进入未开发区域的救援,由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巴嘎镇政府、塔尔钦边境派出所、巴嘎镇卫生院、阿里景区运营公司、岗莎村委会和塔尔钦应急救援中心共同成立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景区日常救援服务由阿里景区运营公司和岗莎村转山旅游服务公司共同负责,并组织成立统一协调指挥的救援服务车队,为在景区内的救援游客提供有偿服务,并共同承担救援责任。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作为景区管理者,还可引进经普兰县委政府同意并备案的第三方专业救援队伍参与相关的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依法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检查旅游景区内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将旅游景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情况,作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复核的重要依据。普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旅游景区实行负责人节假日在岗值班制度。旅游景区出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向普兰县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冈仁波齐景区的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的资源和环境,应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环境。景区内禁止从事采矿、挖沙、开荒、捕猎、采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凡是进入普兰县各景区的游客和群众都应遵守景区管理,自觉保护景区的公共设施、景物、植被和野生动物。

第三十六条 景区内应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保护,尊重当地宗教信仰和文化习俗。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修缮、扩建和改造,应依法进行审批,并征求当地宗教界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景区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1. 随地丢弃垃圾,向河道、水体排放污水、污染物;

2. 非法捕猎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

3. 非法在玛旁雍错湖水中进行沐浴等行为;

4. 损毁游览、服务标识牌等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

5. 其他破坏景区资源、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冈仁波齐—玛旁雍错旅游景区内,以下活动需按法律法规报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并备案,不得私自进行:

1. 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

2. 举办中大型文化、体育、徒步探险等各类活动。

3. 开展拍摄电视、电影等文娱商业类活动。

4. 进行野外科学考察、科学研究等活动。

5. 其他会影响生态和景观,以及涉及景区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依法对景区内店铺、摊位实施统一规划建设,严格控制数量规模,其设置须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同时,经营者需强化经营活动全流程管理,公示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落实商品服务统一管理、标签规范与明码标价制度,保障消费品质,严禁通过误导、纠缠、诱骗或胁迫等方式强制消费。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旅游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严格遵循《宗教事务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禁止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严禁采用诱导、欺骗、强迫、摊派等手段向旅游者收取费用。违者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十一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旅游者普及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对拒不改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景区可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应统筹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景区经营者构建完善的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及时、准确发布交通、食宿、医疗急救、气象预警、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等动态信息。支持景区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信息查询、在线预订、电子支付、评价反馈及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数字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旅游景区运营者必须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门禁管理、游客信息识别、智能检票及导游身份认证准入系统,未按规定落实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具备资质的机构,依据国家评定标准开展。评定机构需定期对景区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对复核未达标的景区,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被处理景区整改达标后,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四十五条 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建立“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综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官方媒体及政府网站定期公示景区基本信息、诚信经营状况、违法违规行为及投诉处理结果,同步推进景区信用档案建设,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必须严格履行《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定报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被降低或取消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县人民政府,由价格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整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第四十八条 旅游景区未按国家标准设置中英文导向标识、解说系统的,由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旅游景区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未按规定公告、报告或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至三个月。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一)景区经营者未按规划设置店铺、摊位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未落实明码标价,或存在消费欺诈行为的;

(三)擅自进入景区摆摊设点的;

(四)网络售票未明码标价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旅游景区擅自向游客提供非游览项目的,根据《旅游法》第五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旅游景区存在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一)强制销售联票、套票的;

(二)将交通工具费用与门票捆绑销售的;

(三)团体票价优惠幅度超过散客票价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明确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普兰县冈底斯国际旅游核心区管理服务中心(普兰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