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发〔 2022 〕 47 号
洛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扎县机关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洛扎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洛扎县机关食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12 月9 日
洛扎县机关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促进机关干部职工食堂管理,进一步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勤俭节约,确保职工食堂规范有序运行,保障食堂卫生和食品安全,提高就餐服务保障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食堂保障干部职工工作日的一日三餐,特殊情况下周末及节假日供餐,干部职工应当积极支持机关食堂工作,确保食堂科学运行,规范有效管理。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洛扎县伙食补助预算在我中心的县直单位。乡镇抽(借)调人员、临时专班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三条 食堂由后勤工作人员、食堂管理员、厨师和服务员组成。
第四条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1.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要领导为机关食堂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协助配合,共同做好机关食堂设备运行管理、员工管理、物资采购、财务报销、疫情防控、环境卫生、安全生产、职工就餐等监督管理工作。
2.职工就餐执行夏季就餐时间和冬季就餐时间,各时段就餐时间为1 小时,具体就餐时间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作息时间调整通知相应作出就餐时间调整安排。食堂值班人员提前半小时到达食堂指定地点,准备餐具和开展职工就餐刷卡服务。
3.食堂执行班子成员轮流坐班和刷卡人员轮流值班制,班子成员重点做好工作组就餐服务、环境卫生监督、沟通协调事项、礼仪及菜品把关等工作,窗口刷卡人员由后勤服务中心安排,开展职工就餐刷卡服务、餐具收放、办(补、充)卡工作及其他工作。
4.值班人员注重形象气质,坚持原则,态度端正,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5.值班人员刷卡时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注重卫生。
6.强化对就餐人员的监督,就餐人员严格执行就餐纪律,不得违规冒用他人饭卡就餐,不得违规插队,杜绝餐食浪费,如存在以上情况,值班人员有权制止、上报并按规定处理。
7.就餐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与食堂无关的家属就餐,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就餐的,主动刷卡并按第四章收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食堂管理员职责
1.食堂管理员在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餐厅的设备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和人员管理。
2.负责对配送食堂物资的验收,严格把关原料质量,保证食品安全,以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联合后勤服务中心征集就餐人员的意见建议,按照“满足大众化、口味适当、兼顾各方”的原则,结合职工的总体饮食习惯、季节因素等情况,同厨师制定每周食谱,做到营养搭配合理,口味适宜,改善伙食品种,掌握职工用餐规律,尽量满足职工用餐需求。
4.负责建立食堂物品台账,凡固定资产一律做好台账登记,做好日常管理,对物品使用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固定资产不流失。
5.协助机关后勤工作人员加强对就餐人员的就餐监督,杜绝铺张浪费行为,对发现的恶意浪费现象有权向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报告。
6.严格审核食堂厨师员工的身体素质,负责“健康证”办理和更新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7.负责对后厨设施设备的简单维修和保养工作,如遇到无法维修的,及时汇报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组织力量进行维修,确保食堂正常运转。
第六条厨师职责
1.厨师在食堂管理员(厨师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协助食堂管理员制定每周食谱,讲究营养搭配、保证饭熟菜香,满足大众化用餐需求。
3.爱护餐厨设备,严格操作程序,做好设备日常维修与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运转状态。
4.搞好个人及厨房卫生,着职业装上岗,持证上岗,保持后厨环境卫生良好、整洁干净。
5.下班前要对食堂的水、电、气、门窗等随手关闭,严防物品丢失。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6.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班,准时开饭。
7.工作期间严禁吸烟、饮酒,注重形象,自觉服从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食堂管理员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服务员职责
1.服务员在食堂管理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厨师工作安排。做好本职工作,上岗期间不干私活,不乱串岗位,无特殊情况不外出。
2.加强食堂环境卫生,爱惜所有设备、餐具等,每日开展餐具消毒,预防各类疾病。定期开展环境消毒消杀,防范病毒滋生。
3.注重个人卫生和服务形象,上班期间服装整洁、态度端正,工作期间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口罩和一次性手套等。
4.服从食堂管理员和厨师的管理,遵守纪律,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5.上岗期间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大方得体,不得与就餐人员发生口角。
6.做好工作组的供菜服务、餐具准备等就餐服务工作。
第三章 就餐管理
第八条 食堂进一步改进质量,适当提供水果饮料,除特殊情况外每周五晚餐就餐时同提供卤肉、包子、花卷、面包、蛋糕等,可打包外带(标准按照食堂管理员提供的合理价格刷取餐费)。
第九条 饭卡余额每年12 月底全部清零,清零后方可进行下一年度充值。干部职工调离本县、返回乡(镇)、辞职等情况的必须主动向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上交饭卡,若出现冒用现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就餐人员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就餐,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打包外带(特殊情况是指:指挥部值班人员、维稳特殊时期的县直各单位值班人员、警务站值班民警、疫情防控期间等)。
第十一条 食堂就餐一律不赊账必须一次性付清。
第十二条 实行光盘行动,就餐人员打饭时本着“多吃多打,少吃少打,不吃不打”的原则,拒绝餐饮浪费现象,若屡次出现浪费现象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将在职工食堂拍照并予公开通报,经教育后屡次不改的将上报至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就餐人员自觉遵守就餐纪律,服从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插队,不得随意借用他人饭卡就餐,不得进入后厨、包间等,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带领家属就餐。
第十四条 就餐人员严禁将饭卡借用第三方人员、社会人员就餐,一经发现,没收饭卡,并将情况移交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伙食补助预算标准为600 元/月/人。就餐实行6 元/人/份标准,即早餐2 元/份、午餐2 元/份、晚餐2 元/份。
第十六条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每三个月充值一次饭卡,标准为150 元/月/人,在每季度初3 个工作日内充值到个人饭卡,就餐人员无特殊情况超过充卡期限的不予充值(特殊情况是指:下乡、出差、休假、产(陪产)假、事(病)假、培训及跟班学习等原因在规定充卡时间内无法按时充值的人员),另需每月个人缴纳30 元一并充值到饭卡。
第十七条 家属及其子女用餐时一卡多用均按每天40 元标准刷收餐费(即:早餐10 元/份、午餐及晚餐15 元/份)。
第十八条 从乡镇借(抽)调到县直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就餐,实行600 元/月的标准进行收取(三个月以上的需办理饭卡,短期人员登记考勤就餐),方可享受同县直单位干部同等的就餐待遇。无故未交伙食费的人员,按每天40 元标准收取(即:早餐10 元/份、午餐及晚餐各15 元/份)。短期人员按照就餐考勤缴纳伙食费,标准按20 元/天收取(即:早餐5 元/份、午餐10 元/份、晚餐5 元/份)。不允许借用他人饭卡在职工食堂就餐,一旦发现并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移交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干部职工尽量在职工食堂就餐。因业务原因在县外学习培训或跟班(连续六个月以上)人员凭正式文件和学习培训跟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退还相应的伙食补助(退还标准:300元/月,不足一月的按照实际天数进行计算);病假人员在县外就医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凭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住院手续予以全额退还相应的伙食补助;第一书记、驻寺民警、驻村人员凭干部驻村文件予以全额退还相应的伙食补助(不退还个人,转至所在乡(镇)或寺管会账户)。除以上人员按要求退还伙食补助外其余包括休产假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不予退还伙食补助。
第二十条 由于公益性人员多为城镇失地群众、零就业家庭群众及低收入群众等,决定每月600 元伙食补助中一半退还给个人(标准为300 元/人/月),在职工食堂用餐时,不再每月充值150 元,按照“充多少用多少”的原则,自行充值饭卡,方可享受每天6 元的伙食标准。注:公益性饭卡只能本人使用,其配偶子女不得享受,一经发现饭卡借给他人使用或其他人用餐,将取消年底每月300 元退款资格。
第二十一条 办卡补卡规定。首次办卡时免费办理,就餐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饭卡,杜绝随意补办饭卡和使用“双卡”的现象,如确因饭卡不慎丢失凭所在单位有效证明可在窗口予以补办饭卡。办(补)卡费用按照补卡数量依次递增,费用为:首次开卡免费,第一次补卡为20 元/张,第二次补卡为30 元/张,第三次补卡40 元/张......以此类推。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堂所有物资在现有采购供货渠道的基础上,利用多渠道多方式予以保障,采购本县部分物资,按照“供货商和大型超市、合作社、群众共同供货”的多渠道方式供货。对不按时、按量、按质供应的,及时调整供货点。对食堂餐具实行定期更换,确保卫生。
第二十三条 菜品物资(面、米、油、调料等)由后勤服务中心根据现有采购渠道进行采购。每周菜单由厨师根据所需数量拟定,报食堂管理员审核后,提前交供应商供应,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拟定菜单数量供货,不得随意更改菜品或推销商品。
第二十四条 物资到货后,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食堂管理员、厨师做好验收工作,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验质量。主要验收实物的品质是否完好,是否有污染变质,是否有齐全的生产厂家、商标、生产日期等标志,是否过保质期,有无产品合格证等,确保菜品新鲜,质量达标。
2.验数量。能称重量的,必须过秤;以件计的,查看是否符合数量标准,确保数量到位。
3.其他方面若有不符合标准或不宜进入食堂使用的,坚决不予进入食堂。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后,由后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厨师在供货单上签字,签字人数必须两人及以上,方可有效。因验收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验货人员的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堂管理员做好每日物品进出登记,领取物品的人员要在后勤管理员的登记簿上填写领取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时间,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每日结束后,厨师、服务员和管理员做好食堂物品的清点工作,保证底数清、情况明。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遵守财务纪律和会计制度,食堂的收入支出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第二十九条 对食堂管理员采购的各种饮具零件、小型用具等各种开支单据要认真审核,做到准确无误,并经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严格审查往来票据,凡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和手续不全的票据,要拒绝付款,做到准确无误。
第三十一条 落实食堂收支定期公开公示制度,食堂资金每半年公示一次,对上半年、下半年食堂资金收支情况在食堂入口处公示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就餐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职工食堂收支按照“自给自足”的方式进行,可跨年开支,食堂及员工水电费支出、工资支出、维修支出、采购支出、采购支出等均从食堂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卫生
1.食堂员工一律执行“健康证”管理模式,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进入食堂团队,由食堂管理员监督到期后自觉主动体检续办健康证明手续。
2.注重个人卫生,衣着干净整洁、不留长发、不留长指甲、不留胡须。
3.制作食品前先洗手,不得用手直接拿放熟食,必须戴一次性卫生手套。
4.工作期间穿工作服,戴好职业帽和“上岗证”,供餐打饭时必须戴好口罩、手套。
5.不得在厨房、餐厅内吸烟、随地吐痰,不得在洗碗(菜)池内洗涤衣物及其他物品。
第三十四条食品卫生
1.当天的蔬菜保持新鲜,发现变质立即处理。
2.肉食、鱼类等要保持鲜活。
3.菜要炒熟熟透,油炸食品不得炸糊。
4.熟食使用专用熟食工具,不得用手拿放,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5.剩余食品务必采取保鲜措施。
6.变质变味食品立即处理,不得再用。
7.鲜菜、肉类、干货成品和半成品必须分类存放,不得混放或放置地上。
第三十五条餐具卫生
1.大饭勺、菜勺、汤勺统一用盘托放,不能直接放在台面。
2.用过的餐具要经过初洗、清洁剂清洗、清水清洗、消毒四道工序处理,餐具内外要干净干燥,无油迹、无洗洁剂泡。
3.用餐前餐具要集中整齐摆放,保持清洁,用洁净白布盖好,防止蝇叮,餐具未经消毒不得循环使用。
第三十六条厨房卫生
1.刀、钻版、锅、铲、盆、桶等餐具在使用前后清洗干净,按规定消毒处理。
2.及时清运餐厨垃圾,并清洗工作台面、地面。
3.货架、油烟罩、蒸柜、炉灶、洗菜池每天清洗并保持干净。
4.油、盐、酱油等常用调料和未用完的大米、菜等用品在下班时做好保鲜措施。
5、清除卫生死角,防止老鼠、蝇虫等污染食物。
6.定期清洗冰箱冰柜,每周两次对冰箱冰柜大清洁,每日清理污渍污垢,保证清洁卫生。
第三十七条餐厅卫生
1.地面无垃圾杂物,无积水,保持干净清爽。
2.桌面台凳餐后及时清洁,干净无尘。
3.墙壁门窗、风扇、灯管等定期清洁,无蛛网。
4.每周两次大扫除,用清洁剂清洗台面、地面,尽量做到餐厅无蝇、蚊等。
5.专人负责回收餐具,不得乱扔乱放,剩饭剩菜要及时运走,保证餐厅无异味。
6.按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积极协助配合食品及卫生检查。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许可,除食堂管理人员和食堂厨师员工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厨房,不得在非就餐时间进入餐厅后厨。
第三十九条 厨房清洁用品应与调味品,菜品等分开放置。
第四十条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厨房及大厅放置灭火设备,设立安全指示标识,做到经常性检查,保证处于正常状态。
第四十一条 厨房及就餐区域严禁吸烟。
第四十二条 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 食堂管理员负责每天监督检查食堂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及时检查物资的有效期,杜绝使用过期产品。
第四十四条 食堂管理员和厨师员工要本着用心、尽责、细心、周到的原则,服从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管理,共同做好食堂运行工作。对于不服从管理或因本人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的,除承担相应责任以外,还将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 疫情防控制度
第四十五条 职工食堂有关规定
1.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就餐人员戴口罩,保持一米线距离,扫“场所码”,主动排队打饭,在禁止堂食期间打包外带就餐,主动配合防疫要求。
2.职工食堂大厅、通道等公共区域落实环境消毒消杀,服务员务必按照县疫情办、县卫健委、县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和部门要求,定期开展环境消毒消杀。
3.疫情防控期间服务员按照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发现指标异常或得知染病时须暂停工作、及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物资采购有关规定
1.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疫情防控实际,执行动态调整,在最严管控期间,实行人员、车辆同时“闭环管理”,点对点转运食堂物资。
2.拓宽物资采购渠道,特殊时期加大对本县商超、合作社及群众物资采购力度,确保食堂物资供应充足。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2 月1 日起执行,原中共洛扎县委员会办公室、洛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的《洛扎县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洛委办〔2021〕5 号)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