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发〔 2024 〕 89 号
安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安多县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中)直各相关单位:
《西藏安多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1 .西藏安多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
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 .监理单位工作考评表
安多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西藏安多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及
监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督促、指导监理单位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促进监理单位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规范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建筑施工标准化建设,加大危大工程管控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遏制质量安全事故。同时,促进政府监管效能提升,推进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推动监理市场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五) 《建筑与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 - 2022 ;
(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2 )版》;
(七)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藏建市管〔 2022 〕 155 号);
(九) 《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藏建市管〔 2021 〕 157 号);
(十) 《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藏建办〔 2022 ) 225 号);
(十一) 《关于全面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信息化考核及信用扣分的通知》(藏建市管〔 2023 ) 100 号);
(十二)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十三)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四)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十五)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
第二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要求
第四条监理单位基本要求
(一)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二) 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三)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四)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五) 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六)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七)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八) 监理单位应按国家相关验收规定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并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相关要求收集归档工程资料。
工程资料应与施工进度形成同步,并如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每月 25 日至 30 日接受建设单位和住建局审查。
(九) 项目应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
(十) 监理企业应做好承接项目信访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工资发放工作,加强信访隐患排查制度,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监理单位应按照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落实施工扬尘防治责任,有效防治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第五条监理单位承接行为要求
(一) 《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企业。严禁建设单位违规发包工程监理业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的要求,将建设工程肢解或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
(三) 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手续。
(四) 监理企业必须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严禁监理企业围标、串标,违规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第六条监理单位现场履职行为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到岗履职。
(一) 工程项目开工后 10 日内(以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约定的预计开工时间为准),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填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或岗位证书编号应与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一致。
(二) 现场监理人员需要变更的,由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同意,报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单位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信息变更,并在“实名制平台”进行调整。变更完成后的关键岗位人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进行信息采集。变更人员的资格等级、业绩等不得低于原人员标准,且应当符合其投标文件的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企业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按骗取中标处理。
(三) 监理人员通过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考勤设备进行人脸识别方式考勤。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每月不定期抽查,未履行请假手续且不在施工现场视为不在岗履职。对月综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监理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采取约谈项目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通报批评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督促关键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到岗履职。同时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未达标项目的岗位人员及企业进行相应的信用扣分。
(四) 监理单位人员考勤起止时间,从第一次工地会议开始,到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竣工验收为止。工程在停工期间,即“实名制平台”收到《停工申请》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暂停考勤。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 5 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视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五) 总监理工程师请假需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其他人员请假需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请假时间一次不得超过 7 天,因特殊情况请假超过 7 天的,相关企业应事先安排具备同等条件证书或资格的人员顶岗,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监督机构备案,并进行实名制考勤。请假一律书面并注明请假的原因,请假人上岗后应及时销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时未见书面请假条请假的视为不在岗履职。所有请假及顶岗在履行手续后同步上传至“实名制平台”进行申报。准予请假的,“实名制平台”将对请假天数在当月应到岗天数中扣除。“实名制平台”无相关请假手续或未经项目住建部门核实的,视为“无效请假”,按未到岗履职处理。
(六)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时间不应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40 %(当月施工时间如无放假、请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照当月日历天数计算),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70 %。对综合到岗率未达到履职要求的监理单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采取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通报批评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督促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到岗履职,并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未达标项目的岗位人员及企业进行相应的信用扣分,取消该项目评先评优等资格,对未达标项目的岗位人员及企业纳入“一票否决”,信用评价直接列为 D 级,并进行通报。
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伪造的,一经发现,按未到岗履职处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现场管理行为要求
(一) 监理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同步进场。监理单位必须按专用合同条件中规定的进场时间、完成监理服务时间、缺陷责任期、退场时间和有关期限完成监理服务。
(二)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监理职责及各项监理制度应悬挂上墙。监理现场用表、监理日志等资料应认真填写并有专人负责整理归档。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开展项目监理工作前应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及签字权限。
(三) 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规定主持项目监理工作,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工程进度、投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四)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切实履行好施工质量监理职责。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重点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的监理,严格核查进场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五) 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监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第八条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求
(一)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三) 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四)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 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六) 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七) 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八)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九) 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十) 按规定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
(十一)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十二) 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十三) 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十四) 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十五) 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十六) 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十七) 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第九条监理单位安全行为要求
(一) 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二) 按规定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签署意见。
(三) 针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明确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进行专项巡视检查。
(四) 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监理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五) 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
(六) 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施工单位未按照方案实施,应发出相应指令;对严重安全事故隐患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七)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以及监理合同的约定,强化安全监理意识、全面落实施工安全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按各自的岗位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第十条加强监理单位市场管理
(一) 监理单位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严禁以减少监理人员配备和降低监理取费为目的签订"阴阳"合同或补充协议。合同必须由法人签订,严禁分公司、分支机构或项目部签订。
(二) 监理人员凭注册证书和岗位证书从事相应监理业务,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
(三)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总监职务,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共用同一名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项目必须派驻总监代表。
(四)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 .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 .调离原单位的;
3 .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 .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 .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 .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7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的,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一次,且变更后三个月内不得承接新的监理任务(调离原单位的除外)。工程项目现场其他监理人员的变更应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不得减少监理人员配备。
(五)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多形式检查活动,规范监理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和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行为。要将检查结果与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信用评价、企业评先创优相结合,及时印发检查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加强监理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和奖惩机制
(一)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三)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四)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五)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 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资格,并禁止其准入本县建筑市场,终止其所在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
(七)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对在我县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监理业务的所有监理企业实行公考考核,对于考核结果进行社会公开。建设单位每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我县房屋市政在建项目监理企业进行打分考核,考核每月不少于四次,汇总给住建局,年终平均分排名靠后监理企业在后续新建项目时禁止进入本县建筑市场。
(九) 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因遵纪守法、成绩突出而受到国家、自治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表彰决定计入良好信用记录的,在后续新建项目时优先考虑。
(十) 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有《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所列的行为,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及人员录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纳入监理企业“黑名单”。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理单位工作考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