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政办发〔 2024 〕 57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日喀则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管理规定》已经二届市政府第 78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4 年 11 月 18 日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回收、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的原则,着力构建全链条治理新体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和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责任倒查机制,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为民办实事等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统筹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责任,并加强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部署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规范纳入村规民约,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召开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治理联席会议,建立健全执法协作,解决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治理方面的问题,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村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台、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
第七条 公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对 “ 进楼入户 ”“ 人车同屋 ”“ 飞线充电 ” 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进行协助处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行使侵占城市人行道路违法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部门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企业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原因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环节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问题开展调查处理,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的价格执法。联合公安部门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依法查处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 “ 九小场所 ” 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自然资源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新建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端口数量的规划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配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行业指导。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政策。
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市场实际需求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快递企业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依法依规申请将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委、统战、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源头管理。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实施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关键性组件,以及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行电动自行车 “ 一车一池一充一码 ” ,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
第九条 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分批次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依法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推动在有条件的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场所设置临时集中充电点。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二)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或者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配件销售者和售后服务者等单位和人员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
(二)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的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施建设及运营,推动有条件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开展自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的政策规定,鼓励通过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免收或者降低场地租赁费用等方式,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交通建设,推动本行政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发展,整合公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和新能源出租车等资源,保障群众出行需求。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的安全管理,合理确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数量和点位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互联网监管服务平台,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等单位实现数据共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确保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设施等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范和标准,并及时清理投放的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纳入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范围,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
(三)定期组织驾驶人开展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在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使用集中充电设施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
鼓励、引导即时配送企业、共享单车等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和提供场所的主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承接物业时,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火灾隐患;
(四)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人发现业主有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私自拉线充电、实施拼装、改装等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定期巡查清理。
第十七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综合楼、商住楼,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专门负责日常管理。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柜、换电柜,下同)运营主体应当确保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范和标准。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施完整;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设施。鼓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
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受益、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标示,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引发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的,对有关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责任方实施溯源、跨区域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
(二)未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或者未及时处理火灾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承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