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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拉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及变更程序,合理控制项目工程成本,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安全,防范项目工程变更过程中的廉政风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专项债券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本级财政资金(含援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等建设项目。
项目类别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房屋建筑、桥梁隧道、供排水、供暖供热供氧、园林绿化(环境改善)和水系治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文教体卫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地灾治理和农牧产业项目等;其他投资类项目。
第三条 项目工程变更遵循非必要不变更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若因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或因政策调
整、技术标准更新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修改的,其变更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确保符合工程质
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不得先施工后变更。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标准必须按销售合同的约定履约,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工程设计标准,不得损害购房者利
益。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派出机构、县政府各委、办、局结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工程变更需求及做好变更后的实施、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作为法人或县属国有企业作为法人的项目工程变更。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七条 本 办法所称项目工程变更主要包括施工、勘察、设计变更。是指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已完成施工图审查、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
为。
第八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漏项、缺项设计内容的;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细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的;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
(五)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约用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的;
(六)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七)受地理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影响,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取消的;
(八)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调整,须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期进行调整的;
(九)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工程措施的;
(十)因国家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调整,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进行调整的;
(十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二)其他需要修改、调整的。
第九条 项目工程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工程变更后工程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突破该工程项目概算,变更金额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项目工程变更可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充分论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共同出具的会议纪要委托原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变更图纸。勘察、设计变更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原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注销并经司法公证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变更图纸。
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行项目工程变更。
第三章 变更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涉及项目工程变更,需要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同步进行项目工程变更,严禁变更后再变更。项目工程变更后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应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执业注册人员签执业印章,加盖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图纸专用章,相关资料应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涉及重大变更内容主要包括:
1. 选址跨乡(镇)、村(居)变更;
2. 项目变更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总投资 10% (含);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变更内容。
(二)涉及一般变更内容主要包括:
1. 不涉及跨乡(镇)、村(居)变更或不涉及变更资金;
2. 工程量或金额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总投资 10% (不含);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变更内容。
第十三条 重 大变更由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牵头五方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现场审核变更依据是否充分,共同出具会议纪要并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根据会议纪要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图纸及增减工程量;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纸复核原施工图和变更图纸增减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表;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内容包括造价控制、咨询)审核会议纪要、变更图纸、变更增减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表并出具审核报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各方填写《工程变更审核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方案(含变更纪要、变更图纸、变更增减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表和全过程跟踪审计变更审核报告)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县政府党组视情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后,按照项目工程变更程序开展工作;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发放《工程变更告知单》按照项目工程变更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一般变更不涉及跨乡(镇)、村(居)变更或不涉及变更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牵头五方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现场审核变更依据是否充分,共同出具会议纪要并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根据会议纪要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图纸及增减工程量;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纸复核原施工图和变更图纸增减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表;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内容包括造价控制、咨询)审核会议纪要、变更图纸、变更增减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表并出具审核报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各方填写《工程变更审核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发放《工程变更告知单》按照项目工程变更要求实施。
一般变更涉及工程量或金额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总投资 10% (不含)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牵头五方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现场审核变更依据是否充分,共同出具会议纪要并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单》,根据会议纪要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图纸及增减工程量;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纸复核原施工图和变更图纸增减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表;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内容包括造价控制、咨询)审核会议纪要、变更图纸、变更增减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表并出具审核报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各方填写《工程变更审核表》;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方案(含变更会议纪要、变更图纸、变更增减工程量和全过程跟踪审计变更审核报告)提请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县政府党组视情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后,按照项目工程变更程序开展工作,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发放《工程变更告知单》按照项目工程变更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0% (含)以上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需要进行重大变更,应将变更的施工图提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如变更内容规模超越原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可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变更后按规定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报送。
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变更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完成变更后,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所有变更资料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工程变更负主要责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负质量责任;审图机构负审查责任;监理单位负工程质量监督、审核责任;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负审核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勘察、设计变更,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合理工程设计周期进行项目工程变更。
第四章 变更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提供符合规范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尽量减少一般勘察、设计变更,严格控制重大勘察、设计变更。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管控存在明显疏漏、沟通力度不够、质量监控不到位、进度管理不善、成本管理疏忽、风险管理缺失、对项目文档的管理不规范,未能及时、准确地向项目业主和其他相关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等项目管理职责不到位行为,致使项目工期顺延、成本超支、影响项目的稳定性和可控性等一系列问题对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勘察单位因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水文情况等数据存在错误或偏差,影响后续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准确性,由勘察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损失。
设计单位自身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漏项,对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损失。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法依规、保质保量对勘察、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报送,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采取错误的施工方法或为了施工方便,变更施工工序引起的变更,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资金,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且不得顺延工期。
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安全质量把关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勘察、设计变更以及等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程序,导致审核出现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全过程跟踪审计及造价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项目建设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和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如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 1 年。
附件: 1. 工程变更申请单
2. 工程变更审核表
3. 工程变更告知单
4. 聂拉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流程附件1
工程变更申请单
工程名称: 编号:
致:
由于 原因,兹提出 工程变更,请予以审批。
附件:
□ 变更内容
□ 其他
变更提出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附件2
工程变更审核表
附件3
工程变更告知单
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