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 2013 〕 178 号)、《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房保障管理暂行法》(藏政发〔 2007 〕 32 号)、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发〔 2018 〕 10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吉隆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
(一)落实政策惠民。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实行梯度保障,对不同承租人实行差别化租金收缴制度,符合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以及公益性、三支一扶、临时工等相对低收入家庭,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减免租金。
(二)并轨运行、全面覆盖。将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筹管理。为加快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同时吸引外来群体在吉隆就业、发展,按照我县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面向城镇规划区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等住房困难群体全面覆盖,建立广覆盖的保障体系。
(三)强化合同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与承租保障家庭(除干部职工)签订书面合同,载明使用要求、租金标准、付款方式、复核时间等限制条件、退出强制性规定以及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等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规范租赁行为。承租合同期限一般为 1-3 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第七条 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县常住户口的家庭:
1 、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2 、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住公房的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含 15 平方米);
3 、申请之日起前 5 年内(含 5 年)无交易、转让和赠与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交易私房行为的;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5 、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 1 年以上(含 1 年);
6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为我县新就业职工(家庭):
1 、由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住房申请书;
2 、未在本地购买过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3 、所在单位(企业)未提供职工宿舍;4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为我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1 、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2 、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住公房的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含 15 平方米);
3 、申请之日起前 5 年内(含 5 年)无交易、转让和赠与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直管公房行为的;
4 、未在本地购买过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6 、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 1 年以上(含 1 年)。
7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我县常住户口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 、保障性住房租住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二)我县新就业职工(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 、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盖有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我县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 、保障性住房租赁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4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 3 年(含 3 年)的原住房面积;
(五)所居住直系亲属的住房。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有工作单位(企业)的直接向单位申请,由其单位(企业)审核上报,无工作单位和到我县外来务工人员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
(二)申请。申请人向工作所在单位(企业)或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吉隆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受理。
(三)初审。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后 7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符合条件的审核意见书。
(四)审核及核准。单位(企业)或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住建局;县住建局接到单位(企业)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经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等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具核准批复。对不符合入住条件的家庭 5 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核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五)登记备案。凡符合条件并具有核准的家庭,自收到核准批复 3 个工作日内到县住建局领取住房钥匙及进行登记备案。
(六)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轮候。对已登记备案的家庭,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将轮候到下一批分配名单中。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核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租金标准及收缴方式
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免予租金。干部职工家庭租金标准按 1 元 / ㎡ ,其他保障家庭租金标准为 8 元 / ㎡ 进行收缴。干部职工租金由县住建局统一制定、由县财政局及各相关单位统一从每月工资中根据县住建局制定的标准进行扣除,稳定外来务工人员、商户等家庭租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根据承租人自愿原则实行按一年一缴存或一次性全部缴存。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一)对在保障性住房出租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住房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保障性住房进行转让、转租;擅自将保障性住房转让、转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县住建局予以收回房子,同时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并处 1000以下罚款。
(三)职工在退休、离职、调离工作地后半年内必须腾退租住的住房。
(四)职工去世后,其家属应在一年内腾退所住公有住房,对无法购买自有住房的特别困难家庭,由产权单位酌情给予减免。
(五)逾期不退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