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隆县级储备
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切实加强我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增强县辖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经县主要领导同意,现将《吉隆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隆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1 日
日喀则市吉隆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 ( 以下简称储备粮管理 ) ,有效发挥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全县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 “ 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 的管理体制。
(一)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二)县储备粮管理机构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储备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与承储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和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县级储备粮的采购、销售、动用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保管费用等从财政预算中拨付给县发展改革部门,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储备粮储存状况及时足额拨付给承储企业,并负责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储备粮所需贷款,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十条 对储备粮管理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吉隆县应急储备粮规模为 11 万公斤,其中青稞 2 万公斤、大米 5 万公斤、面粉 4 万公斤,清油 1 吨。
第三章 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二条 储备粮的轮换及价格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在征求县政府的意见后制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储备粮承储单位,具体轮换工作由县储备粮承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储备粮的根据有关规定按储存年限和库存品质状况实行定期轮换。县政府负责出台相关政策,通过 “ 三包 ”学生口粮供应、民政救灾等渠道,确保成品粮 ( 大米、面粉 ) 每半年轮换一次,原粮 ( 青稞 ) 每四年轮换一次,做到本县储备粮常储常新,实现动态管理。下一 轮的储备粮轮换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轮轮换时间制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县财政部门核准审批。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承储单位要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轮换计划,组织实施,并以书面形式向县发展改革部门上报轮换工作总结。
第四章 储备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
第十五条 储备粮的保管、轮换费用标准,县级储备粮轮换费和保管费实行定额包干制,原粮轮换费用定额包干标准为每次每公斤 0.4 元,成品粮(大米、小麦粉)轮换费用定额包干标准为每年每公斤 1.85 元,清油轮换费用定额包干标准为每年每公斤 1.84 元。县级储备粮报关费用定额包干标准为每年每公斤 0.32 元。由县级财政部门足额预算年度轮换和保管费用,县级储备粮轮出和保管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发展改革部门;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储备粮规模和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给县储备粮承储单位。
第十六条 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每年结算一次、轮换费用每年结算一次。
第五章 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七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
( 二 ) 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
( 三 )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
( 四 )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
( 五 ) 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八条 建立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 ) 严格执行国家、区、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质量标准、技术规范 ;
( 二 ) 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
( 三 )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的购进、销售计划和轮换任务 ;
( 四 ) 对储备粮质量、储存品质和储存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完善的储备粮质量档案 ;
( 五 ) 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虫、防霉、防火、防汛、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虚报、瞒报数量
( 二 ) 掺杂掺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
( 三 ) 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
( 四 ) 将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 五 ) 造成超期储存、出现转圈粮 ;
( 六 ) 造成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等质量问题;
( 七 )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 八 ) 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 九 ) 以县级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等。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购进、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购进和轮入的储备粮必须是经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卫生标准的新粮。
第二十三条 县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和财务情况,并将统计、财务报表按时报送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挪用、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
第二十五条 吉隆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确定为吉隆县粮食公司。
第六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六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
( 二 )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购进、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
( 三 ) 调阅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
( 四 ) 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