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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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隆县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吉隆县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县属国有企业、政府性公司(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誉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县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九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单位、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县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是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机构,即政府采购小组;供应商,是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拟定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拟定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三)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四)负责制定年度采购工作计划和采购立项方案;

(五)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六)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七)掌握采购实施单位、参与人员工作、思想状态,负责监督检查履职和执行行为规范的情况,搞好反腐倡廉,杜绝采购中的不正之风;

(八)宣传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

(九)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形式及方式

第十一条 吉隆县政府采购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和限额标准主要分为单位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 2023-2024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县采购限额达到400 万元进行公开招投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填写《吉隆县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按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者采购单位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或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应当通过公开方式确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计划需求申报审批的程序为:

(一)采购金额 2 万元(不含 2 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①采购单位召开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确定采购事项;②采购单位实施采购;③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进行验收并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二)采购金额 2 万元至 5 万元(不含 5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①采购单位拟定采购实施方案并召开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确定采购事项;②采购单位将采购实施方案、三重一大会议纪要和资金到位证明(资金来源),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采购单位按照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并与商家签订采购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采购协议;③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进行验收并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三)采购金额 5 万元至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①采购单位拟定采购实施方案并召开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确定采购事项;②采购单位将采购实施方案、三重一大会议纪要和资金到位证明,报至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或评审;③采购单位将采购请示、实施方案、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资金到位证明报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后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吉隆发布发出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④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报名询价情况,组织采购单位实施采购;⑤采购单位与商家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采购协议;⑥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采购金额 30 万元至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①采购单位拟定采购实施方案并召开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确定采购事项;②采购单位将采购实施方案、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报至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或评审;③采购单位将采购请示、实施方案、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报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④会议通过后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进一步研究采购事项,并没有资金来源的项目研究资金来源,研究通过后在吉隆发布发出采购公告,公告期限为 5 个工作日;⑤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报名询价情况,组织采购单位实施采购;⑥采购单位与商家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采购协议;⑦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采购金额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不包含 30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①采购单位拟定采购实施方案并召开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确定采购事项,并将采购意向报送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西藏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②采购单位将采购实施方案、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报至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或评审;③采购单位将采购请示、实施方案、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报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④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议通过的采购事项提交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并没有资金来源的项目研究资金来源,会议通过后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采购批复;⑤采购单位将《项目交易进场登记表》、《项目交易廉洁承诺书》等资料收集后统一上报至日喀则市交易中心进行采购;⑥确定中标商家后,采购单位与商家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采购协议;⑦采购完成后由采购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采购金额 300 万元至 400 万(不包含 400 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①采购单位拟定采购实施方案并召开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确定采购事项,并将采购意向报送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西藏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②采购单位将采购实施方案、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报至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或评审;③采购单位将采购请示、实施方案、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报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④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议通过的采购事项提交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并没有资金来源的解决资金来源,有资金来源的项目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采购批复,本级解决资金的项目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采购批复;⑤采购单位将《项目交易进场登记表》、《项目交易廉洁承诺书》等资料收集后统一上报至日喀则市交易中心进行采购;⑥确定中标商家后,采购单位与商家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采购协议;⑦采购完成后由采购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七)采购金额 400 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①采购单位拟定采购实施方案并召开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确定采购事项,并将采购意向报送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西藏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②采购单位将采购实施方案、三重一大会议纪要和资金到位证明,报至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或评审;③采购单位将采购请示、实施方案、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资金到位证明报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④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议通过的采购事项提交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并没有资金来源的解决资金来源,有资金来源的项目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采购批复,本级解决资金的项目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采购批复;⑤采购单位按照市政府经济运行决策协调机制办公室相关要求,进行上报相关部门审批;⑥采购单位根据市政府经济运行决策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核意见,将《项目交易进场登记表》、《项目交易廉洁承诺书》等资料收集后统一上报至日喀则市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⑦确定中标商家后,采购单位与商家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采购协议;采购单位进行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申报政府采购的部门需要补报或变更政府集中采购内容的,应该在采购行为发生前提出变更或者补报申请(附原政府采购需求申报表),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均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在区、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

(四)开标并组织专家评标和定标;

(五)发布中标公告;

(六)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采购意向。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二十五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日喀则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或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和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各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一条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四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 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履行政府采购合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超预算采购,因特殊原因采购单位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提请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政府集中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在年初预算申报期间根据工作需求申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县采购办不受理无预算政府采购项目。 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尽可能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一方面行政机关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人员闲置、经费不减。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九条 支付资金流程:项目法人为县人民政府:采购商品验收合格后,供货商家 凭原始发票、政府会议纪要、采购实施方案、采购批复、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相关资质、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报支付报销单经采购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呈分管领导(或交叉领导)、县长(指定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部门(人员)审核,财务部门(人员)依据有关文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资金结算;项目法人为采购单位:采购商品验收合格后,供货商家凭原始发票、政府会议纪要、采购实施方案、财政批复、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询价通知书、供应商签到表、供应商报价单、审核决议表、中标单位相关资质、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报支付报销单经采购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后呈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人员)审核,财务部门(人员)依据有关文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采购资金结算。质保金:采购金额达到 30 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采购量需留 3%-5% 的质保金,具体质保金额和期限根据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确定。采购金额 3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需留质保金的,采购单位根据采购合同和工作需要可以预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组织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事务。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监督管理部门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监察委员会应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政府采购领导组织,做到分工负责、职责到人。领导组成员名单报县政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相关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政府采购有关管理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以及对询问、质疑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章 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召开时间

第五十条 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 2 次,主要按照提交议题数量情况进行召开,提交议题达到 5 个以上进行组织召开(除特殊情况外),召开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二召开,请各单位将提交政府采购事项资料于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周四前报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未按时报送资料的,将不纳入当次会议研究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18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19 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20 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隆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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