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宜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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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巴宜政规〔2024〕1 号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宜区农村

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

《巴宜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三届巴宜区人民政府第66 次(2023 年第24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

2024 年1 月10 日

巴宜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和申请条件,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巴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牧业生产性用地,农牧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间等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

第三条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改扩建、原址重建、异址新建)应当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职责。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流转、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查处(2020年1 月1 日之前存在的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问题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 自然资源局职责。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村庄规划中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要求在保留传统村落风貌的情况下尽量满足整体连片和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规划许可证在巴宜区自然资源局同意的情况下可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七条 区林业和草原局职责。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核查新建、异址新建宅基地地块是否在保护区内或占用林地、草地等问题。如存在占用林地、草地及时与上级部门对接协助依法办理林地和草地征占审批等相关手续并做好林地草地违占等协助工作。

第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农村宅基地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农村宅基地设计图5 套以上。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要求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留存备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实行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合并办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原则,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五公开”制度,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要求。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推进宅基地信息化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制度。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第十条 村级组织职责。村级组织在乡镇政府指导下,负责对村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乡镇审批。村级组织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根据本村规划对农村宅基地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负责村民提交的相关材料、分户真实性审查及公示。监督建房户按照规划和用地许可进行建设,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做好日常管理、矛盾调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则和住房建房须遵循事项

第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批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深入实地勘察,认真审核把关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等政策法规,综合各相关单位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转建设用地手续时,所产生的地灾报告及勘界报告等费用由区政府统一解决,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分两批次(5月1 日和11 月1 日之前)收集好各乡镇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及时通报区自然资源局,由乡镇提前组织办理农转用审批相关手续,区自然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相关手续。严禁农村居民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房。

(二)规划管控原则。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区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三)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新建宅基地标准,控制增量,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统筹运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手段,促进农村空闲土地盘活利用。

(四)确保安全原则。宅基地选址要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一级公益林、河道、交通通道,不得占压国防光缆、饮水管、通讯、电力等防护廊道,严格控制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房。(重点加强公路、铁路沿线、河流水库、风景名胜、集中饮用水源、气源、电力、通信等特殊区域的控制和保护,不得涉及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等设施周边安全区域,其间距要求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并严格执行人均建设指标,控制用地规模。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安排。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以“建新拆旧”理由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自行拆除旧宅复耕、还林或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承诺。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面积及颁证:

(一)农村宅基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房和杂屋等附属建筑物占地作为宅基地面积确权范围。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暂按《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藏政发〔2001〕118 号)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村民占用其他农用地每户人口在4 人以下的(含4 人),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 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庭院用地);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 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 平方米(含附属设施、庭院用地)。

(三)建筑层次、建筑高度、建筑面积: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执行;原址翻建、改扩建的房屋面积不得超出不动产权证书红线范围;批准书有效期:2 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现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标准的;

(三)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规划调整需要搬迁的;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四)因国家建设、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按规定给与宅基地安置的;

(五)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一处宅基地。

涉及退出现有宅基地,另行选址新建住宅的,按“一户一宅”要求,申请宅基地的村民须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承诺拆除旧房。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

(一)非本集体的农村村民;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屋的;

(六)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七)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八)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九)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十)申请另行选址新建住房,未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的;

(十一)征地拆迁已安置的,视同已拥有宅基地;

(十二)不是本村集体成员,但合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坍塌或拆除重建、扩建的;

(十三)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2 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移民的村,已迁入新村(居)居住不退还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九条 为村(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申请宅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及村组意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2/3 以上参会人员签名同意(附村民会议纪要及照片)。

(二)异址新建提供原宅基地权属证明;承诺书(详见附件2);

(三)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家庭人员户籍资料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村里的公示、老房子、新选址地块的照片;

(六)外地迁入户须提供原户籍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无住房证明材料;分户建房的需要提供分户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查审批、登记颁证程序

(一)农户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3)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涉及建新拆旧的,需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协议,。

(二)村民小组会讨论并通过。村民小组应及时受理农户宅基地申请,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房屋设计图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三)村民组织开展材料审核。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 天。会议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会将村民申请表、村级会议记录、公示照片、承诺书、审批表等相关材料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查未通过或公示有异议的3 日内将宅基地申请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四)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审查通过并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是否真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要及时组织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测绘单位实地审查申请人相关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要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委会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部门要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乡镇政府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在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五)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经相关部门现场踏勘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出具意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详见附件3),区自然资源局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4)。由乡镇根据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5)。

(六)县级政府备案。乡镇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巴宜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七)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后,村民随即开工建房。建房期间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对建房过程进行跟踪督查,对发现违规施工、超面积施工等违规行为要及时停止施工,并要求村民整改。

(十)住宅竣工后验收到场。村民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6)。

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十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分户申请审批流程:1.确需分户的群众前往公安部门查询是否符合分户条件,并由公安部门出具符合分户条件的证明(证明中应包括拟新分户的人员、信息等)。2.在取得村、乡(镇)允许分户的情况下按照巴宜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3.拟新分户群众在取得乡镇出具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及时前往到公安部门完成分户并向乡镇提交相关材料。4.在所有资料齐全后由乡镇组织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区公安部门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宅基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其他人员申请宅基地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个人建房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 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区主导、乡镇人民政府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宅基地管理工作重心在基层、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置涉及宅基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及后续管理,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纳入村规民约。

第二十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从源头遏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第二十七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直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未成立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暂由村(居)委员会代替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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