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贡觉县冬虫夏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26
收藏
详情

西藏贡觉县人民政府文件

贡政发〔2013〕64 号

贡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贡觉县冬虫夏草采集

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局:

《贡觉县冬虫夏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委、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本细则的修改意见及时上报县政府办公室。

贡觉县人民政府

2013 年5 月1 日(此件印发至各寺庙管理委员会、各驻村工作队)

贡觉县人民政府关于冬虫夏草采集与

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冬虫夏草(简称“虫草”)是青藏高原特有的一种珍贵野生保健药用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草场承包而改变国家所有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占、圈占虫草资源。

第二条 为加强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规范虫草采集与交易秩序,调处虫草采集与交易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主席令70 号)、《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席令90号)、《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领导干部在维护稳定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昌都地区关于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暂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凡在贡觉县行政区域内采集与交易虫草、管理采集与交易活动、保护虫草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采集与交易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原则,对虫草采集与交易活动实施规范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建立政令统一、规范有序、责任明确、指挥顺畅、处置及时的工作机构。成立由县纪委(监察)、法院、检察院、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发改、教育、民宗、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环保、农牧、法制办、卫生、信访、税务、工商、商务、武警县中队、驻贡部队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各驻村工作队等组成的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分工负责做好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各项工作。各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六条 虫草采集前期,应当提前组成由县级干部带队,县、乡(镇)、村干部、民兵和执法人员组成的驻点工作组,经培训后统一持证上岗,做到零距离管理、面对面服务。

第七条 明确工作职责。

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职责:负责制作虫草采集证、收购许可证;授权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制订辖区内采集计划、应急预案;接到群体性事件报告后,按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24 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虫草采集证的审查核发,报送信息;组织领导群众有序开展虫草采集活动,主动调处纠纷;以村(居)为单位,做好采集人员的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法制宣传教育、统一领证缴费、统一进点采集、统一撤离采集点;收取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场植被破坏补偿费、生活垃圾清理费及维护社会治安保证金。

村(居)“两委”班子及驻村工作队职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村群众虫草采集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管理好本村群众虫草采集活动。虫草采集期间,由村(居)“两委”班子牵头,成立由驻村工作队、村干部、农牧民党员等组成的虫草采集现场秩序维护队,负责维持采集点秩序,报送信息,协助调处纠纷。

驻点工作组职责:负责采集点的综合管理、设卡检查,收缴非法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和不符合规定的采集工具等违禁物品,组织现场执法人员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调处采集点出现的各类纠纷;协调采集点之间的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与各村签订《虫草采集期间维护社会治安目标责任保证书》;虫草采集结束后,负责与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环保验收,安排采集区当地群众清理生活垃圾等后续工作。

第八条 加强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县(中、区)各部门、各乡(镇)、各村包片干部、各驻村工作队、各寺庙管委会紧密结合开展“一坚定三忠于”、“三热爱三创建”、“双模双建”、“一管四联三结”、热血青年爱国成才创业工程等活动,对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大张旗鼓、自上而下,以藏汉双语形式,逐级深入传达学习、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组织引导群众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有序开展虫草采集与交易活动。

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社会治安

第九条 加强虫草采集区生态环境保护,严禁采集人员破坏草场生态环境、乱扔生活垃圾,确保采集区植被不被人为破坏、环境不被生活垃圾污染。

第十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虫草采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按照采集管理规定,保护好草原生态环境和草原建设设施。尊重虫草产区风俗习惯;设立居住点不得破坏草原植被;采集虫草后对草皮随挖随填;禁止采集人员携带各类枪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品进入采集点;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使用对草原植被具有严重破坏性的采集工具;不得砍挖灌木草皮、掘壕沟、采挖其它野生珍稀植物和防风固沙植物;主动收集清理生活垃圾,保护生态环境;遵守虫草产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乡规民约;严格按照县、乡、村联合工作组指定地点搭建居住帐篷,居住期间要增强防火意识,禁止乱砍滥伐,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严惩。

第十一条 虫草采集人员持证进入采集点,依法缴纳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场植被破坏补偿费,按照50 元/人标准征收,补偿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后上缴县财政,用于采集点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场植被破坏补偿,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采集人员持证进入采集点,必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清理费。根据我县各采集点虫草产量、采集人数,按照50元/人收费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设立专账。虫草采集结束后,用于支付清理生活垃圾劳务费用。

第十三条 采集人员持证进入采集点,必须按规定缴纳维护社会治安保证金,并以村(居)为单位签订《虫草采集期间维护社会治安目标责任保证书》。根据我县实际,按照500 元/人保证金收费标准,保证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设立专账。根据地委政法委统一印制的《虫草采集期间维护社会治安目标责任保证书》范本,由乡各驻点工作组负责与各村(居)签订保证书。虫草采集结束后,对严格遵守采集规定的采集人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对收取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场植被破坏补偿费按下列用途和比例进行分类核算:

(1)50%返还给虫草产区村(居)委会,用于当地草场建设;

(2)10%返还至各乡(镇)人民政府,用于草原管理和建设;

(3)40%上缴县财政,用于全县草场建设。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或驻点工作组按规定向采集人员收取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场植被破坏补偿费、生活垃圾清理费、维护社会治安保证金时,必须出具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单。

除乡(镇)人民政府或驻点工作组按规定要求向采集人员收取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场植被破坏补偿费、生活垃圾清理费、维护社会治安保证金以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向采集人员收取其它名目的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验采集证;进入虫草采集现场实施勘测、拍照、摄像等监督检查;没收破坏草场的采挖工具;对采挖后不回填的,责令立即回填;依法责令虫草采集人员停止违反草原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虫草采集

第十七条 禁止跨省、跨地区、跨县、跨乡(镇)采集虫草。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取消今后两年的虫草采集资格。

虫草采集开始后,县、乡、村联合工作组必须准确掌握所负责片区内所有采集人员的居住点和采集区域,并制订有关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预案,及时调处采集活动中的纠纷,把问题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八条 采集期间各片区工作组要以一个村、一个采集点、一顶帐篷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小范围流动会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强化法律意识,并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

第十九条 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要妥善处理好草场承包者与虫草采集者、主产区与非主产区、牧区与农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根据多种利益不同情况和区域管辖不同利益矛盾突出复杂的特点,适度限制采集人数。围绕虫草采集起止时间、采集人数、片区界限划定等方面制订年度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经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审批实施。

第二十条 虫草采集逐步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持有采集证的人员方可进入采集点,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采集点。由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虫草采集证,采集证须载明持证人照片及其相关身份资料、采集区域和地点、有效期限和警务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采集证由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虫草采集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等采集虫草。

除农牧民群众外,禁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公益性岗位人员采集虫草。若发现公益性岗位人员采集虫草,一律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采集证。

第二十一条 逐步禁止当年在县、乡(镇)就读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学生和地直学校学生参加虫草采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制订学生虫草采集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生采集虫草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加强虫草采集点管理。

在200 人以下的采集点视情设立流动警务站,200 人以上的采集点必须设立临时警务室和临时党支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临时医务室。

在采集点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严禁在虫草采集点出售各种酒类和含酒精的饮料,禁止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经营活动。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进入虫草采集点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设卡检查,组织采集人员定点停放各类交通工具。

虫草采集期间,未经允许严禁采集区域内私自设置围栏、路障和关卡。

第五章 虫草交易

第二十三条 虫草收购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并取得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牧民直接向虫草采集者购买虫草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虫草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

收购虫草者,必须持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允许经营虫草项目的营业执照和有效身份证明,在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办理虫草收购许可证。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办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持虫草收购许可证的收购虫草者,必须在固定(指定)的虫草交易市场收购虫草,禁止进入采集点收购虫草。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已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再申办虫草收购许可证。

禁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虫草收购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虫草收购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虫草销售是指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消费者出售虫草的交易行为。农牧民可以凭《虫草采集证》出售个人采集的虫草。

虫草销售者,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在固定(指定)交易场所销售。

第二十六条 从事虫草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赊买赊卖、缺斤少两;违反市场交易规则、控制他人正常交易活动;哄抬物价、互相串通垄断价格或者垄断经营;使用国家禁止、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掺杂使假,伪造、涂改虫草的采集年份和包装日期;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固定(指定)虫草交易场所,逐步推行定点公开交易。

遵循“交易自愿、诚实守信、风险自担、公平合理”的市场规则,严格按政策法律、市场规则和公开交易规定,在固定(指定)虫草交易场所公开交易,依法纳税、接受监管。交易双方必须签订交易协议,协议范本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印发。公开交易中,发生盗、抢、骗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破追赃,但政府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私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自负。无理取闹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加强交易市场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虫草交易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及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打击治理。

税务部门依法对虫草交易活动的税收征管,依法查处、严厉打击虫草交易活动中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虫草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打击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利用虫草交易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在固定(指定)交易地点设置交易风险提示。

第六章 预防调处

第二十九条 按照“参照历史、注重现实、着眼长远”、“凡闹必究、凡和力扶、造事必惩”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的原则,调处因虫草采集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纠纷。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草原为虫草禁采区。存在虫草采集争议纠纷的区域,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禁采区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相邻县、乡、村之间要分别签订边界协商调处协议,按照“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看好自己的门”的原则,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禁止双方群众越界采集虫草。

第三十二条 加强虫草采集现场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县级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工作制度,落实定期排查、领导干部分片包案责任制和纠纷台帐管理制。包片干部重点负责协调解决包片区域内的纠纷调处工作。

各驻点工作组、村维护队、驻村工作队,按照“抓早、抓小、抓快、抓好”的工作要求,深入排查各采集点的纠纷隐患,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对采集点出现的纠纷隐患苗头,各驻点工作组第一时间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报告,并组织村维护队、驻村工作队提前介入调处,及早化解,坚决避免发生纠纷,彻底消除隐患。

对采集点上出现的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偷窃、不服管理、蓄意组织人员聚众闹事等治安案件,村维护队及时予以制止,并迅速报告驻点工作组,驻点工作组接报后立即组织采集点流动警务站或临时警务室公安民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同时取消违法违规人员今后两年虫草采集资格;发生严重伤害或致人死亡等刑事案件的,依照刑法从重处理。

严禁寺庙、宗教职人员、社会流动从事宗教活动人员插手干预纠纷调处工作。

第三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虫草采集引发的各类纠纷后续调处工作。

乡(镇)之间的纠纷。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先行协商调处,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如反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提出调处意见,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签订协议。经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协调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调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做出终结处理。

村(居)之间的纠纷。以村(居)“两委”会为主先行协商调处,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村(居)“两委”会签订协议。如反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村(居)“两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纠纷终结处理。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引导群众合法、合理、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第三十五条 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把大多数群众推到对立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酿成大的事端。对群体性事件苗头和重大资源纠纷隐患,制订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方案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纠纷,依法果断处置,及时有效稳妥化解调处。

对采集点出现参与人数10 人以上20 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等一般性群体性事件,驻点工作组迅速组织驻点工作组、村维护队、驻村工作队介入调处,平息事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乡(镇)党委、政府和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

较大群体性事件,是指采集点出现参与人数20 人以上5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驻点工作组迅速组织驻点工作组、村维护队、驻村工作队介入调处,稳控事态,防止蔓延,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和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维稳指挥部安排应急处置小组,迅速出动,平息事态。

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采集点出现参与人数50 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驻点工作组迅速组织驻点工作组、村维护队、驻村工作队介入调处,稳控事态,防止蔓延,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和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维稳指挥部安排应急处置组,迅速出动,平息事态。

特大群体性事件,是指采集点出现参与人数100 人以上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发生特大群体性事件,驻点工作组迅速组织驻点工作组、村维护队、驻村工作队介入调处,稳控事态,防止蔓延,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和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处突预案,县维稳指挥部根据现场参与人数组织安排应急处置组,迅速出动,平息事态。

第三十六条 对挑头闹事、煽动群众上访、制造矛盾、进行软硬对抗、威胁政府、提出无理要求、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法分子、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果断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惩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无证采集人员没收非法所得,并按5000 元/人处以罚款,不得补办虫草采集证,同时强制将其遣返。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违规采集虫草,发生酗酒滋事、危害社会治安等事件,县驻点工作组除没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外,吊销其采集证,没收违法采集全部虫草和违法所得,并取消今后两年虫草采集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非法携带枪支或在突发性事件中故意杀人、重伤他人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其缴纳的维护社会治安保证金不予退还,统一上缴县财政,用于虫草采集管理经费。

第四十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历史形成路线或通过其它路线进入采集点的采集人员,一经发现,处以3000 元/人罚款。超过规定时间采集虫草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驻点工作组立即将其劝返。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参与虫草采集交易的,一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开除公职。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倒卖、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采集证的,由虫草采集区各驻点工作组予以收缴,取消当年采集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三条 在执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时,发生家长或监护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鼓动学生采集虫草,一律追究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发生家长或监护人强行进入教室带走学生、恐吓教师,一律对其实行治安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如出现本县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介绍或携带亲友到我县进行虫草采集,一经发现将对其工作人员处以5000 元/人罚款,同时严肃处理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对雇佣他人采集虫草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雇佣人数,以5000 元/人的标准对雇主进行处罚,并劝返雇佣人员。

第四十六条 采集人员必须在采集证标明范围内进行采集,不得擅自改变采集点,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取消当年虫草采集资格。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未取得虫草收购许可证收购虫草的,由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授权相关执法部门,视情处以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虫草收购许可证的,由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处以5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进行收购、销售虫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在禁采区内采集虫草的,由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授权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采集行为,没收违法采集全部虫草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6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采集证。

第五十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不遵守边界协商调处协议、私自越界采集虫草、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流血冲突的,由越界方工作组没收过错人员采集全部虫草和违法所得,过错人员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并取消连续两年虫草采集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执行第三十三条规定时,争议地界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或经有关部门裁定后,拒不执行协议和裁定的,依法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

第五十二条 除维护社会治安保证金外,由乡(镇)人民政府、各驻点工作组、相关执法单位没收的虫草和违法所得及罚款,统一上缴县财政,用于政府调节市场、处理纠纷、保护环境专项经费。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虫草采集人员因虫草采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年内暂停兑现该村所有群众的各项惠民政策资金,停发该村“两委”干部基本报酬,由县、乡(镇)党委调整该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对参与群体性事件、不服从劝阻调处的,由各驻点工作组安排临时流动警务站、临时警务室公安民警或应急处置警力,立即带离现场,定点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五十五条 因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该乡(镇)、村(居)两级政府和组织的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因干部工作作风不实、工作方法不当等问题引发纠纷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一律严肃追究其责任;凡是村(居)班子在排查调处纠纷中作用发挥不力甚至参与其中的,一律撤换并依法追究责任;对排查调处纠纷不主动、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县、乡(镇)、村三级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凡出现驻点工作组人员擅自脱离岗位的,严肃给予组织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发现虫草采集交易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草原使用权或经营权,截留、挪用保证金和罚款以及乱收费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奖 惩

第五十七条 对严格落实乡(镇)、村(居)两级虫草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对辖区内纠纷排查及时、调处效果明显、采集秩序好的乡(镇)、村(居),分别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工作作风扎实、表现突出、驾驭复杂局面能力较强的干部,在提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结合我县实际,本实施细则分阶段、分步骤逐步施行。第一阶段为宣传推广阶段(2013 年5 月-2013 年12 月),县(中、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驻村工作队要利用各种方式对本细则进行宣传讲解;第二阶段为试行推广阶段(2014 年1 月-2014 年12 月),在各虫草采集区域试行推广持证采集制度,收缴生态环境和草场植被破坏补偿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维护社会治安保证金,推行定点公开交易,对试行中积累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对本细则进行充实完善;第三阶段为全面执行阶段(2015 年1 月起),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规范管理虫草采集与交易活动。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以藏汉两种文本印发,执行过程中以公布的汉语文本解释为准,由县人民政府和县虫草采集与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 年5 月1 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