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 ZZ 市司法局
因气’警民啊’号乓咱自咱自民’高乓’自剖刷’何意式’§气!关于〈林芝市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备案报告林芝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 :
林芝市人民政府 于 2 02 3 年 10 月 1 3 日印发了 《 林芝市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 章 程序规定 》 和 «西 藏自治区行政规范
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 ,现报 请 贵单位 予以审查备案 。
关于〈林乏市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征 求 意见 稿 妙的起草说 明
为了规范居民自建房建设和管理, 提 高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安全,增强居民自建房 抵 御自 然灾 害的能力 , 切实 改 善人居 环 境,防范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发 生 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 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 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 生 产管理条例》 等 法律法规,坚 持 “谁 拥有 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 批 谁负责”的原则, 结合林芝实际,制定 本 办法。 我 局在《林芝市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部门规章的基 础 上,修订形 成 《林芝市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征 求 意见 稿 )) (以下 简称《办法(征
一、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办法(征 求 意见 稿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 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 生 产管理条例》 等 法律、法规,住建部«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 知 » (建 村 (2016) 280 号) 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镇(乡) 村 建筑抗 震 技术 规程» «农 村 住房危险性鉴定 标 准》和《农 村 危房 改 造基 本 安全 技术 导则》 等标 准 技术 规管理办法(试行»); 2019 年 1 月 10 日,为全区农 村 住房建设管理 提 供依据,制定《西藏自治区农 牧 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上,为适 应新时 代农房建设管理 新 要求 ,进一 步 加强农 村 住房建局意见建议,形 成 了 本 《办法(征 求 意见 稿 »)。
同时 ? 按照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度 政府规章 立 法计 划 的通 知 » (藏政办发(2022) 18 号)要 求 , «办法》 已列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1-2025 年 五 年政府规章 立 法计 划 ( 本 办法为 2022 年 二类 项
二 、主要内容调整
本征 求 意见 稿 共 5 章 24 条,主要 分 : 总 则、建设 施 工、建设监督管理、使用管理、附则。
第二 章 第五 条 居民自建房建设 前 ,居民 应取得 《建设工程规 划 许 可 证》 或 《乡 村 建设规 划 许 可 证》 等 审 批 手续 ; 经 营性
自建房在建设 前必 须根据使用性质进行 消 防设计。
第四 章 第十八 条按照 《国 家 民政部中 央组织 部中 央执 法
委中 央 文 明 办司法部农 业 农村 部全国 妇 联关于做好 村 规民第十八 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 ) 将 居民自建房建设要 求
第四 章建设 施 工共 9 条, 对 农房建设 施 工的主 体 进行 明 确 ,
将 农房建设 相 关 信息纳 入 村 务公 开 内容,规定 施 工 企 业 与 施 工人购及工程 档 案管理 等 内容, 明 确 乡镇政府农房建设 专 管员 巡 查的基 本 内容和基 本 要求 。
第五 章 技术服 务共 4 条,主要 是对 农房质量和 抗 震 宣传 、 提供 技术 服 务、 技术 人员 培 训 等 内容进行 明 确 。
(地)根据 有 关规定制定 当 地 具体 验 收 办法 , 明 确竣 工验 收 组织方式和人员,并 明 确竣 工验 收 的 标 准和要 求 。
全鉴定 排 查和 整 改 机 制,建 立 数 据档 案, 明 确 抗 震力 口固 执行 标 准。
第八 章法律责 任共 3 条, 明 确相 关工 作 人员和农房建设 施 工承揽 人违 反相 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的 处罚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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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 川 ! 住房 、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J/-4 一
林芝市 人民政府文件
林政发 (2023J 58 号
林 z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林乏市居 民 自 建 房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妙的通 知林芝市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章 总则房工程质量安全?增强居民自建房 抵 御自 然灾 害的能力,切 实 改善人居 环 境,防范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发 生 风险,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 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 法» «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 生 产管理条例» «西 藏 自治区 农制定本 办法 。
第二 条林芝市行政区 域 内 从 事 新 建、 改 建、 扩 建居民自 建房的 活动及 相 关监督管理,适用于 本 办法。
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 批 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 条 本办法 所称 的居民自建房 , 是 指 工程 投资额 在 50
万元 以下( 含 50 万元 ) 且 建 筑 面积 在 500 平 方 米 以下( 含 500 平 方
米 )的 城 镇自建房和农 村 自建房 。
工程投资额 在 50 万元 以上 或 者建 筑 面积 在 500 平 方 米 以上
的居民自建房 需到 当 地住建部门办理 施 工许 可 证和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告 知 书 。
第五 条居民自建房 应 当 符 合国 土空间 规 划 ,坚 持 功 能现代、风貌 乡 土 、 成 本 经 济 、 结 构 安全、 绿色 环 保 的原则? 满 足 居民 生
抗 震设 防的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要 求 。
第 二 章建设 施 工所 在乡 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 )办理 开 工备案 手续 , 提 供施 工合 同 、 自 建房 设计 图纸 、质量安全 承 诺 书 、 承揽 施 工的 企 业 资 质
记录 。 隐 蔽 工程在 隐 蔽 前 , 施 工方 应 当 组织建房 户 、 村 (居)委
会、乡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 )进行验 收 ,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进 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 ) 申 请 竣 工验 收 ,乡镇(街道)自 接实地 检 查 是 否 按照 审 批 内容进行建设,房 屋 工程质量安全 是 否 符合设计要 求 ,验 收 合 格 后 出 具竣工验 收 备案表(附件 2) ,建房建设 存 在工程质量安全 隐患 的, 限期 整 改 , 未 整 改到 位的一律 不
予验 收 , 未 经 竣 工验 收 的 禁止 作 为 经 营性用房使用, 属 于违法 建
第十 条各 县 (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 县 (区、市)房屋特点编 制《居民自建房通用 图 集 》。建房 户 新 建住房 时 ? 应 优先 使用政府 推 荐的《居民自建房通用 图 集 》。 不 使用 图 集 的 新 建房 屋貌 要求 。 施 工 前 设计 图纸 需 经 所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 )
第十 一条实 施 质量责 任 永久 性 标 牌 制 度 。建房 户 居民自建称 、审 批 日 期 、 开竣 工日 期 、 施 工负责人 等 信息 。
建设设 置 地下室的居民自建房 ? 居民 应 当 委 托 三 级( 含三 级)
第十 三 条建房 户 建房 时 ,居民 应当与 施 工方签 订施 工合 同 ,居 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 保 修在 正 常使用条件下, 最低 保 修 期限
(一)地基基 础 工程和主 体 结 构 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 使 用 年 限 ;
年 。
其他 项 目 的 保 修 期限 由 居民 与 施 工方 约 定 。 房 屋 的 保 修 期 ,
第十四 条 施 工方 应 当 坚 持 安全 第 一、 预 防为主的原则,加
灭火器 、 消 防 临 时 水 源 、 消 防通道 等 符 合要 求 还 需 设置 的 临时 消
防设 施 设备。
第十五 条居民自建房工程建设的 施 工方要 做 到 文 明 施 工 。
(一) 施 工现 场 应 设置 不 低 于 2 米 的 硬 质 围 挡 ,在国 挡 门 外
料 不 用 时应 当 进行 覆盖 , 做 到活 完 料 净脚 下 清 , 禁止 高 处 清扫 的
垃圾 和 废 料 向 下 抛掷 , 保 持 现 场 整 洁 卫 生 。
过道上 永久存 放 施 工 物 料 , 不 占 消 防通道 。
第 三 章监督管理
第十 六 条政府各级部门 应 当 按照 各自职责, 做好 居民自建房建设的 宣传 报道、法律 服务和 业 务 指 导 等 工 作 。
宣传 部门负责 对 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的 广泛 宣传 ,加强 正 面住房和 城 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辖 区内居民自建房的 业 务 指 导工组 织 农 牧 民 施 工 队 培 训 II 、加强质量安全 巡 查及 技术 指 导。
作 。
司法部门 配 合 有 关部门 完 善居民自建房管理制 度 ,为居民 提供 相 关的法律 服 务和法制 保 障 。
城 市 综 合 执 法部门负责加强 城 区居民自建房日常 巡 查,根据部 门 职责依法 拆 除 各 类 未 经 审 批 、审 批 手续 不 完 备 或 未按 审 批 要
求 建 设 的违法建 筑 。
发 改 、公安、 财 政、农 业 农 村 、 生 态 环 境、 应 急管理、消 防、交 通 运输 、 商 务、文 广 、审 批 服 务 等 部门 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 居民
第十 七 条 县 (区、市)人民政府 领 导 本 行政区 域 内居民自建房 建设 管理工 作 , 应 当 加强 对 本 行政区 域 内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工 作 的 领 导,建 立 健 全建设管理 协 调联 动 机 制,督 促落 实建设管理 责 任 , 保 障 建设管理工 作经 费 , 指 导和 支 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
送 办 事 处 )加强房 屋 建设管理 队 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 ) 是 辖 区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主体 ,负责 落 实 辖 区内居民自负责 辖 区居民自建房建设 开 工备案、 竣 工验 收 备案、建 筑 风 貌 管控 、质量安全监督及 技术 指 导。在居民建房过程中’全程 参 与 并落 实“建 筑 放样 到 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 ) 可 以通过 向 社 会力量 胸 买 服 务
村 (居)民委员会在 村 ( 社区) 党 支 部的 领 导下代表 集 体 行使居民自建房管理职 权 。 村 (居)委会负责人、 驻 村 工 作 队 具体负责 本村 ( 社 区)居民自建房建设 活动 的日常 巡 查, 配 合乡镇( 街道) 做好 居民自建房建设 施 工现 场 管理和 技术 指 导,制 止 居民 自建房建设 活动 窜 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并 及 时 向 所 在乡镇(街道)
居民 承 担 自建房建设管理的主 体 责 任 ,负责房 屋 建设 施 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 参 与 居民自建房建设的 勘察 、设计、 施 工 等 单位 具体承 担 居民自建房建设过程中的 勘察 、设计、 施 工 等 相应责任 。
第四 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 条 新 建、 改 扩 建居民自建房 未 经 有 关部门验 收 或 验理营 业 手 续 时 , 应 书面 向 市 场 主 体登 记部门 提 交 用 途 为 商业 ( 商
住 ) 的 不 动 产 权 证 或 房 屋 安全鉴定报告 。
第十 九 条 县 (区、市)人民政府 应 当 加强居民自建房用 作经处 工 作 机 制 。
建 房 进行安全 隐 患 排 查 , 对 排 查发现的安全 隐患 问题 ?建 立 既 有及 时 录 入 全 国房 屋 建 筑 和市政设 施 调查 系统 。
- 9 一政府(街道办 事处 )的报告 后 , 应 当 在 三 个 工 作 日内通 知市 场 主
体 ,责 令 限期 整 改 , 逾 期未 整 改 的,依法依规 处 理 。
第二十 条居民自建房 所有 权 人为房 屋 使用安全责 任 人。房按照约 定 承担 房 屋 使用安全责 任 ;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的, 房
任 。
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 任 人承担 下 列 房 屋 使用安全责 任 :
(一) 不 得 擅 自加 层 或 者 拆 改 房屋 主 体承 重 结 构 ;全 隐 患 ;
第二十 一条居民自建房 存 在下 列 情 形 之 一,危及公共安全- 10 一
全鉴 定:
律 、法 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 情 形 。
居民自建房 经 鉴定为 C 、 D 级危险房 屋 的,房 屋 安全鉴定
机 构 应 当将 房 屋 安全鉴定报告及 时 送 达 委 托 人, 并 向 房 屋 所
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 )和 县 级人民政府住房 城 乡
建设 主 管 部门报告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 ) 应 当 自 收
发 出 督 促 解 危通 知 书 , 提 出 对 危险房 屋 的 处 理意见和 解 危 期
理意 见和 解 危 期限 ,采 取 维 修加 固 、 拆 除 等 解 危措 施 。
第五 章 罚 则
第二十 三 条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句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给 予 处罚 ; 构 成 犯罪 的,依法 追 究 刑
第二十四 条 本 办法自公 布 之 日起 30 日 后 施 行, 有 效 期 两
附件: 1. «林芝市居民自建房 开 工备案表》
林芝市居民自建房开 工备案表
林 乏市居民自建房 竣 工验 收 备案表
西藏林芝市司法局文件 时 F 呐咛 自 当 民 ‘ 遵 守 自民 时 何宣 布 气 舍 街 叫‘ 昂 !
林司审 (202 3 J 3 号关于 对 〈 林乏市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管理办 法(试行»合法性审 核 意见林芝市住房和 城 乡建设局 :
行) > 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函 》 已 收 悉 , 我 局根据 《西 藏自治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 督 管理办 法 ( 修 订) ) , 经 依
(以下 简称 《 管理办法 » ) 内 容 涉 及公 民、 法人和 其 他 组织
权 利 义 务,在 本 行政区 域 内 具有 普遍 约 束 力 ,在 一 定 期限 内
1自 « 管理办法 》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乡 镇 人 民政府(街道 办 事 处 ) . . . . . . 在 居民建 房过程 中?全程 参 与 并 落 实 4 基
本 槽 验 收 到 场 ’、 4 主 体 验 收 到 场 ’ 、 4 竣 工验 收 到 场 ’的 4 三
行 )) 中 第 六 条 第二 款 “ 乡 ( 镇 ) 人民政府 应 当对村 民 建 房
进行 指 导 、 监督 7 严格 落 实建 筑 放 样 到 场 、 基 槽 验 线 到 场 、
施 工 过 程 到 场 、 竣 工 验 收 到 场 4 四 到 场 ’ ? 并 做好 先 关记 录 。 ”
不 一 致 ?建议修 改 。
起 施 行”内容 ?违 反 《 西 藏 自治区行政规范性 文 件制定和备
案监督管 理办 法 ( 修 订 ) )第 二 十七 条 7 建议 修 改 为“ 本 办
民政府办 公 厅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 策 性 文 件标 注 有 效
行了 梳 理 研究 ?贵局 党 组 会议 研究 之 前 ,贵局法律 顾 问 作 出
了法律意见 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