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边坝县信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县信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解决重点疑难信访问题、化解重点疑难信访事项、消除重大信访隐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安全保障工作质效,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藏财行〔2021〕24号)《昌都市信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昌财〔2023〕1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县信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县信访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有效解决重点疑难信访问题、化解重点疑难信访事项、消除重大信访隐患等,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慎重使用原则。 对确属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且当事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的,才能给予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信访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发放给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对确属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重大、紧急且急需资金予以解决的信访事项或属于列入县级台账内的重大信访隐患,才能使用信访专项资金。
(三)诉求合理原则。 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诉求合理,化解责任单位、乡(镇)要认真甄别信访诉求合理性,使信访专项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四)管用分离原则。 县信访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由信访事项或重大信访隐患化解责任单位、乡(镇)按程序要求提出申请,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联办”)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制度和信访事项实际情况,负责审核并提出使用意见,按审批程序、权限规定批准,由责任单位、乡(镇)使用。
(五)案结事了原则。 坚持把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与落实政策、化解矛盾、疏导教育等多种措施相结合,推进“事心双解”确保“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六)加强监管原则。 信访专项资金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同时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县信访专项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采取县财政为主、上级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
第四条县信访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按照(藏财行〔2021〕24 号)及(昌财〔2023〕1 号)文件规定程序从中央、自治区、市特殊疑难资金中申请到的专项资金。
(二)列入县本级预算安排的信访专项资金。由县信访局、县财政局共同编制预算安排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五条县信访专项资金按照财政管理要求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不超过100 万元(含结转经费)。
第六条充分发挥信访专项资金有效解决重点疑难信访问题、化解重点疑难信访事项、消除重大信访隐患主渠道作用。
第三章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县信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我县长期积累、久拖未决、难以划分责任主体等重点疑难信访事项,消除重大信访隐患;县信访专项资金使用对象限于户籍或事发在边坝县管辖范围内的信访人,适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
(一)反映问题属实,诉求合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理应得到解决,但没有明确政策依据、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所需资金的信访事项;
(二)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且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信访人诉求过高,并长期信访,经责任单位多年做工作,信访人同意责任单位协商解决方案的信访事项;
(三)反映问题属于历史遗留,涉及群体人数不多,无连锁反应,且解决问题的客观条件无明确政策依据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难以认定责任主体或难以落实化解、稳定责任的“三跨三分离”(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疑难信访事项;
(五)纳入中央、自治区、市级、县级专项任务,难以划分和落实责任主体或难以确定责任单位的信访事项;
(六)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重大、紧急且急需资金予以解决的信访事项;
(七)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信访人因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且超出民政救助范围,确需救助的信访事项;
(八)存在集体访、极端访、非正常上访等重大风险隐患,急需资金解决且是经过排查列入县级台账的信访隐患。
第八条县信访专项资金使用按以下方式施行。
(一)使用。 适用县直单位负责化解,无明确资金来源且符合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使用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周转。 适用县直单位负责化解,有明确资金来源且符合第七条第六、八项使用范围的信访事项。
周转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原则上需责任单位在会计年度内归还;在会计年度内归还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的,由县信联办向县财政局提出扣款申请,由县财政局从责任单位财政预算中一次性扣款或分期扣款归还(按工程拔付进度进行扣款,待工程结算时全额扣款进行清算;涉及区、市管项目借用信访专项资金,由项目单位负责人按照还款承诺书要求按时归还)。
周转使用的县信访专项资金,在本会计年度内还款的,列入本年度县信访专项资金继续使用;下个会计年度还款的,由县信访局上交县财政局。
(三)救助。 适用县直单位负责化解,符合第七条第七项使用范围的信访事项。
救助方式须按照“一事一用”的原则施行,不得多次使用,且金额不得超过1 万元(含1 万元)。
第九条县信访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当年县重点疑难信访问题的化解以及巩固成果相关工作,包括化解重点疑难信访事项、消除重点信访隐患专项任务有关的听证会、座谈会、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等,解决重点疑难信访案件的专题调研、实地督查等工作,需按票据做好报销登记。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突破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用于部门的日常运行及购置办公资产、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
第四章申请
第十条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的申请由负责化解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向县信联办提出。提出申请时需明确使用方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 需提供以下资料:由责任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发的《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申请书》、《边坝县信访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责任单位党组研究申请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的《会议纪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化解信访事项标的额的合规性合法性确认资料或与信访人相互认可的协谈协议资料;发放资金后,须提供信访人亲笔签订的《息访罢诉承诺书》、发放时的影像资料、信访人亲笔签字领取凭据复印件。
(二)周转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 需提供以下资料:由责任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发的《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申请书》《还款承诺书》《边坝县信访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贵任单位党组研究申请周转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的《会议纪要》,化解信访事项标的额的合规性合法性确认资料或与信访人相互认可的协谈协议资料;发放资金后须提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亲笔签订的《息访罢诉承诺书》、发放时的影像资料、信访人亲笔签字领取凭据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盖章确认,下同)。
(三)以救助方式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 需提供以下资料:由责任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签发的《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申请书》《边坝县信访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信访人亲笔签订的《息访罢诉承诺书》,发放时的影像资料,信访人亲笔签字领取凭据复印件与信访人相互认可的协谈协议资料以及信访人病、残以及生活确实困难的确认资料。
第十一条对属于县本级负责的客观证据缺失的疑难信访事项,由责任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确认意见书。
对难以确定直接责任单位的属于县本级负责的客观证据缺失的疑难信访事项,由县信联办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出具确认意见书,并由县信访局负责提出申请。
第五章审批、拨付、发放
第十二条县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审核。 县信联办(县信访局)接到责任单位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申请后,由县信访局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信联办(县信访局)主要领导审核。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予以否决或退回补充资料后重新申请。
(二)审批。 县信联办(县信访局)审核通过后,按以下权限提请审批。
1.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5 万元以下(含5 万元)的,由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呈报分管副县长签批。
2.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5 万元以上(不含5 万元)至10 万元以下(含10 万元)的,由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呈报县信访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人以及信访事项、资金管理涉及单位负责人参加,下同)研究同意。
3.使用县信访专项资金10 万元以上(不含10 万元)至100 万元以下(含100 万元)的,由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报县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呈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拨付。经批准后需拨付给县直单位发放。信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由提交使用申请的责任单位按照申请的用途,在7 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发放时,需信访人或信访事项、信访隐患涉及人员亲笔签字领取、拍摄现场影像、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相关资料在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信访局报备。
信访人拒绝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的,不得发放资金,申请使用的县本级信访专项资金按原金额原渠道收回。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县信访局、财政局应当对县信访专项资金审批使用情况进行备案,每年度进行一次整理,归档备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访专项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信访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跟踪问效,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十五条县信访专项资金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管好、用好、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挪用、侵占县信访专项资金的,要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信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