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坝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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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坝县人民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 号)和《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9 号)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边坝县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 万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为准。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四条下列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自治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 政府采购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

(三) 政府采购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他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七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八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具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九条采购人采购已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必须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第十条边坝县人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边坝县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方式,可以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的采购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五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边坝县人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政府采购的政策、法律及规章制度。

(二)审定物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

(三)审定物资采购项目的合同。

(四)裁定采购和招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对招标结果负责确认。

(五)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边坝县人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审查、汇总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

(二)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进行招标活动。

(三)审查招标商品或劳务是否符合政府及其他部门规定的标准。

(四)审查标人资格。

(五)组织和参与评标。

(六)确定招标结果,签订招标合同。

第四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 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二)50 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三)30 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凡由县负责采购项目投资在200 万元以上组织招投标项目,必须进入昌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凡由县负责采购项目投资在200 万元以下组织招投标项目,必须进入边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领导小组必须发布招标通告,不得将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说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 技术复杂或者物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六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在执行前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按照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二十九条所有进行招标的项目,使用部门必须参加招标。自招标公告公示到投标截止日,不少于20 日。中标确认后,采购办应当将采购信息一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日。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章政府采购流程

第三十条边坝县各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资产使用情况和工作需求,提出政府采购预算,申请内容先由分管县长审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单次购买3000 元以内(含3000 元)的低值易耗品(例如:打印机硒鼓、墨盒、墨粉等)、办公设备5000 元以内(不含5000 元)的维修服务、2 万元以内(不含2 万元)的采购,由分管县长审批同意后单位自行购买或维修服务,按规定签字报账。

(二)办公设备5000 元以上(含5000 元)的维修服务、2万元至200 万元(不含200 万元)内的采购,由分管县长审批通过后,报县政府采购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将予以购买的申请汇总,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三)200 万元(含200 万元)以上的采购,由分管县长审批通过后,报县政府采购小组办公室审核,县政府采购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将购买的报告汇总,提交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按规定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采购,应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至少包括基本情况、采购人基本信息、采购货物或服务详细信息(物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或服务需求)、采购资金来源和资金来源批复、采购合同等内容。

采购合同必须细化确定各项物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或服务需求,确定采购物资到货时间、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采购人其他关于此次政府采购的合法要求。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做到语言表述准确、严谨,并保证采购文件的合法合理性,采购文件应由采购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分管县级领导确认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将采购人委托提请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按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政府采购实施方式,下达采购计划。

第三十四条采购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采购方式、配置标准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项目应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至少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法人(委托代理法人)地址、标段、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及地点、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部门集中采购及自行组织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问询和质疑处理

第三十六条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对涉及政府采购的问询和质疑进行及时解决和回复。

第三十七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负责受理和答复,集中采购机构无法答复的,应组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议,及时予以答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拒绝答复。

第三十八条集中采购机构需在受理询问和质疑起3 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在3 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应作相应回复,并明确最终答复时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第四十条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十一条边坝县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 号)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 号)、《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9 号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 年xx 月xx 日起施行,2021 年11月17 日印发的《边坝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边政办发〔2021〕87 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采购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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