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朗县人民政府文件斑︽池扳︽稻爸︽脆︽拜扳爸邦︽刁拜︽罢的爸 ︽ 翟 罢 ︽ 柏 ﹀白政发〔2021〕75 号 签发: 陈锋
白朗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白朗县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暂行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利,经十届县委第10 次常委会、县政府党组2021 年第13 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白朗县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朗县人民政府
2021 年11 月8 日白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11 月8 日印发
白朗县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白朗县社会救助体系,有序开展“救急难”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问题,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利,最大限度托住托牢困难群众的最后一道底线,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日喀则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白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
第三条“救急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
第二章 救急难基本概述
第四条“救急难”是指将所有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不论户籍,不分城乡给予救助。
第五条“救急难”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要求,实行县、乡(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救急难范围
第六条申请“救急难”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家庭和人员:
(一)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遭遇急难时,其他帮困措施到位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 低收入家庭户遭遇急难时,其他帮困措施到位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 因患重特大疾病,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包括个别未缴纳各类保险而患重特大疾病的家庭),其他帮困措施到位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 因子女就学教育负担过重,其他帮困措施到位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五) 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严重损毁导致家庭困难且缺乏生活自我救助能力,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其他帮困措施到位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六) 经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任何一家机关认定的刑满释放、社区矫正人员,其他帮困措施到位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七) 在全县范围内突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其他帮困措施到位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八)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急难家庭或个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 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嫖娼、赌博、吸毒、失信惩戒等违法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 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吃懒做,不自食其力的。
(三) 具有赡(扶、抚)养能力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 拒绝民政、扶贫、财政、人社、卫健、住房、教育及政法司法等管理机关调查的,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的、出具虚假证明的。
( 五) 对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享受“救急难”救助资金的,要追回冒领的救助资金,并长期不得再次申请“救急难”救助。
(六)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应列入救助范围的。
第四章 救急难标准
第八条具体救助标准是:
(一)生活救助。 参照白朗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建档立卡户、低收入家庭成员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困难家庭保障标准=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数×救助月数3;困难个人保障救助标准=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月数3。因遭遇重特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较大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救助月数,最高不超过20000 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医疗救助。 因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经其它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户)在个人自付金额的50%进行救助,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对象在个人自付部分的30%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50000 元。
(三)助学救助。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因素导致家庭困难的,其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其他帮困措施到位后基本生活仍然出现较大困难的,凭入学通知书或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每学年按照就读区内高校给4500 元、区外高校给予5500 元的临时救助。
(四) 因遭遇自然灾害(气象、洪水、地质、地震等),造成房屋等基本生活设施严重毁坏毁损、倒塌的,在当地住建部门备案认可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危房核定之后,根据危险性鉴定结果属于B 级(有危险点)、C 级(局部危险)、D 级(整体危险)三个等级的家庭,其他帮扶措施到位后生活依然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每户5000 元、7000 元、10000 元的临时生活救助。
(五) 经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刑满释放、社区矫正人员且家庭困难的,凭任何一家政法机关出具证明,经民政核对认定部门审核评定后,按生活救助标准救助。
(六) 对急待解决的个案不受封底限制,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困难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第五章 救急难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 申请享受“救急难”的对象,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救助,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共同居住的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涉及到司法判决的,提供有关裁决判决材料、刑满释放、社区矫正相关证明及家庭情况说明;
3.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受助人致急难原因或经济支出证明,医保部门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和所支出的医药费用证明,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
4.收入证明;
5.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
6.根据不同申请救助事由,还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因残疾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出具残疾证书等);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方式
1.申请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或委托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申请;
2.电话申请。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社会救助热线“12349”进行电话求助;
3.因特殊原因申请人无法本人申请时,可以委托申请人、相关单位、公检法司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教育等部门代为申报。
(三)一般程序。 对于依申请受理的情形,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救急难”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会同村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审核审批或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同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村民委员会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天。
县民政局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核查,及时进行研究,在5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救急难”条件的家庭(个人)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紧急程序。 因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本着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事后公示时要说明情况。对于情况特别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的,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24 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 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办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救助后20 日内将相关审批材料复印件上报至县民政局进行备份,县民政局对全县救助情况进行统计,如所需救助的额度超过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额度,可立刻上报至县民政局转办。
(五)审批权限。 乡(镇)审批权限。困难个人对象救助金额少于5000 元(含5000 元)、困难家庭对象救助金额少于1 万元(含1 万元)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审批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备案存档。
第六章 建立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
第十条建立急难救助对象发现机制
(一)建立急难救助对象排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村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驻村干部、教师、乡村医生、民政助理者,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进行排查,对符合急难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在开展低保、特困、低收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排查及乡(镇)中心工作时,要将急难救助对象排查作为重点工作内容。
(二)建立急难救助对象信息报告制度。 村委会应明确社会救助信息员,负责发布群众提供急难信息、及时收集上报急难信息。公安、卫健、教育、城管、司法、防疫、环卫、市场监督局、税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及时向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并主动采取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并公布“救急难”热线电话,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
(三)建立社会救助信息沟通制度。 要建立县社会救助需求和供给信息发布平台,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及各类网络等媒体,搭建政府救助管理部门与新媒体的急难对象信息沟通制度,发布急难救助需求信息。媒体获得的急难对象信息,应及时向政府社会助管理部门(民政及其慈善救助管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认定部门)通报。
(四)建立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 根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工作规程>的通知》(藏民发〔2014〕332 号)规定,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政府便民服务大厅统一设立受理急难救助申请窗口和咨询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转办事宜,为“救急难”工作提供支撑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助及时。
(五)建立“首问负责制”、“转办”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涉及到“救急难”业务的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实行急难救助“首问负责制”,接到急难救助报告的窗口受理人员为“救急难”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把急难申请人诉求送到受理窗口,对口转办承办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及时办理、快速处置的原则,限时办结,严格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对因责任不落实、互相推诿、处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关责任。
(六)建立急难救助监督检查机制。 县、乡(镇)民政部门应建立急难救助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对本辖区“救急难”事项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应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救急难”工作公开透明。县民政局应将“救急难”事项的办理过程和救助结果通过相关信息平台或新媒体进行公开,将社会力量参与急难救助的情况采取有效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七)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民政部门要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来实施先行救助,提高救助时效性。民政局每年应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直达资金中给每乡(镇)预发3-5 万元资金,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救急难”原则上同一事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救急难不能超过2 次,如遇到特殊情况,经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可适当增加救助次数,提高救助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做好“救急难”对象的救助信息登记工作,县民政局做好“救急难”对象申请审批材料的建档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2019 年6 月13日白朗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白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朗县临时救助“救急难”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政发〔2019〕33 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