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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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然饮用

水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 年9 月16 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然饮用

水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的意见》,强化政策支撑,落实扶持举措,营造良好环境,加快资源优势转化步伐,推动天然饮用水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把天然饮用水产业打造成战略强区产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西藏自治区(含藏青工业园)投资兴办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天然饮用水企业。

一、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优化产业布局

(一)发挥《西藏自治区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5 年)》引领作用,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产业发展。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国家申报天然饮用水产业技术改造、品牌培育等项目。

(二)制订水源地保护办法,按照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的产业限制要求进行天然饮用水资源开发,水资源开发量不得与水资源红线相抵触。加大水源保护区周边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与天然饮用水产业无关的项目。严格规范开采程序,加强对企业生产建设过程的监管,切实保护优质水源。

二、土地及矿业权支持政策

(三)使用国有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或引进天然饮用水产业项目的,对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产业,可以按划拨用地方式供地;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天然饮用水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后的土地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50 年不变;使用集体所有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要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再按《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政策供地。

(四)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全区天然饮用水资源的勘查。鼓励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央企和大型企业,依法参与我区天然饮用水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勘查、开采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的,允许将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三、工商、财税支持政策

(五)符合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使用条件的给予引导基金支持。设立自治区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基金,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促进西藏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不断提高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自治区产业类、市场开拓类专项资金向天然饮用水产业倾斜。

(六)在我区天然饮用水产业起步阶段(2015-2020 年),对销售量达到一定规模和销售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天然饮用水企业,通过贷款贴息、激励政策等方式给予支持。铁路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青藏铁路对西藏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辐射带动和支撑作用,结合目前青藏铁路出藏运力大量闲置的实际,采取“以量换价”等方式,研究制订天然饮用水运输出藏的具体政策措施,降低运费及装卸价格,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充分发挥闲置运能应有效益。

(七)自治区加大力度支持“西藏好水”整体宣传推介、水资源系统调查评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专项工作。积极支持天然饮用水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展会。

(八)天然饮用水企业全面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各类优惠财税政策。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自2015 年1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暂免征我区天然饮用水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具体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 号)等文件执行。天然饮用水企业进口生产设备、进口关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鼓励配套产业和中介服务发展

(九)西藏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坚持“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鼓励、支持投资者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西藏自治区天然饮用水产业以及中介技术服务、生产性服务、科研开发、物流配送、设计包装、经纪代理等相关配套产业。加快构建包括现代仓储物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设计、人力资源培训、法律咨询、知识产权等现代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健全物流配送体系,努力解决好短途驳运和“最后一公里”配送难题。

(十)鼓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企业组织制订具有西藏地方特色,且严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天然饮用水企业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

(十一)以现有的国家级矿泉水检测重点实验室为基础,加快建立国家级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为全区天然饮用水企业、产品、设备提供全面优质检测服务。依法规范天然饮用水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生产流通、市场销售全流程监测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严把产品质量关。加快研究开展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西藏天然饮用水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加快以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为主的保护体系建设,严格标志标识使用、管理。加大对天然饮用水企业产品出口的挟持力度,检验检疫部门要在出口企业备案、出口产品质量监控、国外质量信息反馈等方面加强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提升西藏天然饮用水国际竞争力。

(十二)充分发挥西藏科技创新平台作用,鼓励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围绕西藏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开展新产品开发、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包装设计等方面的研究。推进“互联网+天然饮用水产业”,努力提升我区天然饮用水产业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水平。

五、金融支持政策

(十三)积极推进银政、银企合作,着力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天然饮用水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区内天然饮用水企业以及进藏从事天然饮用水开发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搭建天然饮用水产业投融资平台,构建天然饮用水产业上市企业资源后备库,推动天然饮用水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符合条件的在藏天然饮用水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即人民币贷款利率统一执行比全国各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 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支持自有资本20%以上的天然饮用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支持天然饮用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允许企业以固定资产、存货、不动产等评估价抵押贷款和以销售订单、应收账款、仓单等质押贷款。

(十四)投资者享受西藏自治区户籍人员待遇,可参加西藏户籍人员意外险等政策性商业保险,购买商业保险时可享受自治区低费率的优惠政策。

六、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政策

(十五)加快建立更加科学的职业教育体系,支持、鼓励区内大专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增设产业技能实用类专业。加强天然饮用水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与内地优秀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合作,通过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等方式,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十六)企业每招用1 名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自治区应届高校毕业生,并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财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与毕业生签订2 年合同的给予5000 元奖励资金;签订3 年合同的给予12000 元奖励资金;签订5 年以上合同的给予20000 元奖励资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并与之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协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提供代费券,用于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中签订2 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30%社会保险补贴;签订3 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40%社会保险补贴;签订5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予以抵扣。

(十七)对投资者及企业职工子女落实“划片招生、就近就地入学”政策,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可以自愿参加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对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家提供参政议政的平台。其他户籍优惠政策参照《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协调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十八)对投资总额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研究制定支持政策。

(十九)自治区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全区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工作,对涉及天然饮用水健康快速发展的“三重一大”事项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抽调有关部门业务骨干专职脱产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二十)推进天然饮用水项目“一站式”快捷联审服务,由自治区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相关项目手续办理申请后,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解决。

(二十一)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依法依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收费。

八、其他

(二十二)本细则实施后,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优于本细则的从其规定。(二十三)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西藏自治区天然饮用水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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