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 〔 2016 〕 4 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 《 西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自治区各委 、 办 、 厅 、 局 :
《 西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试行 )》 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组织实施 。
2016 年 1 月 14 日
(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
西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 ( 试行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警信息的制作与发布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传播与通报
第四章 预警信息的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西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藏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 以下简称预警信息 ) 发布工作 , 及时 、 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权威 、 统一的预警信息 , 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 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 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 试行 )》 和 《 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等有关规定 , 结合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自治区预警发布系统制作 、 发布 ( 含调整和解除 )、 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 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 , 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 、 事故灾难 、 公共卫生 、 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 、 事故灾难 、 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级别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的规定 ,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 、 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 栺 级 ( 特别严重 )、栻 级 ( 严重 )、栿 级 ( 较重 ) 和 桇 级 ( 一般 ),分别用红色 、 橙色 、 黄色和蓝色标示 ,栺 级为最高级别 。
第五条 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是国务院应急办授权中国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省统一建设的国家 、 省 、 市 、 县四级相互衔接的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西藏自治区分系统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 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机构 ), 并授权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的发布职能 。
宣传 、 工业和信息化 、 公安 、 民政 、 国土资源 、 环境保护 、 住房城乡建设 、 交通运输 、 水利 、 农牧 、 林业 、 商务 、 卫生计生 、 新闻出版广电 、 安全监管 、 旅游发展 、 民航 、 地震 、 气象 、 通信管理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
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为各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 不改变相关部门预警信息发布权限 , 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
第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 、 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 , 支持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设和系统运行维护 。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将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相关运营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建议计划 , 由同级财政审核保障 。
第八条 自治区范围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 按照政府统一管理 、 部门分工负责 、 对外统一发布的原则进行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 、 准确 、 无偿的原则 。
第二章 预警信息的制作与发布
第九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 通过各级人民政府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发布 。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 、 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 、 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 、 可能影响的范围 、 预警级别 、 警示事项 , 以及事态发展 、 应采取的措施及公众预警响应建议和咨询电话等 。
第十条 预警发布职能部门负责起草预警信息内容 , 由本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签发 , 或按有关规定报请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签发 。具有签发权限的人员名单应提前报自治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 。 遇有人员变动 , 应及时报自治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更改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预警发布职能部门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总体应急预案 、 专项应急预案 、 部门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管理规定的要求 , 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 并报上一级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 。
栺 级 、 栻 级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预警发布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或被授权的领导签发 ,栿 级 、桇 级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预警发布职能的分管领导签发 。
第十三条 对预警信息的审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 一 ) 洪涝 、 气象灾害 、 地质灾害 、 有害生物侵入 、 森林草原火险 、 交通事故 、 城镇乡村火灾 、 煤矿事故 、 环境污染及其他一般性的预警信息 , 经部门领导审签后按规定直接发布 , 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 以下简称政府应急办 ) 备案 ;
( 二 ) 地震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核安全事故 、 突发传染病疫情 、 食品安全事故 、 动植物疫情等对社会影响大 、易引起公众恐慌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 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领导审签后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审核 ,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 同时报上一级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
( 三 ) 影响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 ( 指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国家安全 、 公共安全 、 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 预警信息 , 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 经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审核后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
( 四 ) 对于特别紧急的突发事件 , 可越级上报 , 并减少审批环节 , 建立快速发布的 “ 绿色通道 ”, 第一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 。
第十四条 跨区域的 栺 级 、栻 级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 ,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该类突发事件的负责人审核 ,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分管该类突发事件的负责人签发 。
第十五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在接到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或预警发布职能部门的预警信息后 , 复核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采集 、 审核和签发流程 , 及时向指定的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 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 可能影响区域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 ,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
第十六条 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 , 要依据国家及本自治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 , 编制面向公众的通俗版预警提示信息 , 有效引导公众防灾避险 。
第十七条 预警发布职能部门应将拟发布的预警信息内容提前报预警信息发布机构 , 同时提交拟采用信息传播手段申请 。 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在接到预警信息发布预通知后 , 应及时启动相关工作机制 , 通知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的各项准备工作 , 并在接到政府应急办预警信息正式发布通知后 , 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媒体在 10 分钟内播发红色 、 橙色预警信息 , 在 20 分钟内播发黄色 、 蓝色预警信息 。
第十八条 预警发布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时效将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 , 以便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 。
第十九条 预警发布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 , 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 按照流程报送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进行发布 。
第二十条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或者突发事件预警已达到解除标准的 , 预警发布职能部门应及时制作解除信息 , 按照流程报送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进行发布 。
第二十一条 区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区的 , 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监测监控 , 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 , 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
第三章 预警信息的传播与通报
第二十二条 传播手段主要包括本辖区广播 、 电视 、 报刊 、 互联网等各类媒体 , 手机短信 , 电子显示屏 , 社区 、 农牧区现有广播 、通信设备等 。
第二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 , 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 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传播手段 , 快速 、 及时 、 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公众 , 并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应急预案规定 , 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宣传管理 、 新闻出版广电 、 通信等主管部门 , 要协调指导广播 、 电视 、 报刊 、 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 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 , 及时 、 准确 、 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 紧急情况下 , 电视台要采用滚动字幕 , 加挂相应预警标识 , 甚至中断节目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 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要按要求在全网或指定区域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 。
通信主管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 , 根据应急工作需求 , 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 , 配合推广利用智能手机客户端软件 , 以便快速发布各类预警信息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牧区 、 社区 , 以及学校 、 医院 、 旅游景点 、 交通枢纽 、 工矿企业 、 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 , 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和部门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于老 、 幼 、 病 、 残 、 孕等特殊人群 , 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 , 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采用鸣锣吹哨 、 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 ,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级有关部门 、 地 ( 市 )、 县 ( 区 )、 乡 ( 镇 ) 政府及有关部门 、 企事业单位 、 学校 、 部队等接到预警信息后 , 要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 进行防范应对 , 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 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负责人 、 信息员及 “ 双联户 ” 户长接到预警信息后 , 应当进行宣传动员 , 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
第二十八条 随着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提高 ( 一般达到 栻 级或以上预警级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同级军事机关 、 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
第二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国内 、 国际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 自治区应急办报自治区相关领导批准后 , 通报相关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并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
第四章 预警信息的管理与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 , 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 县 ( 区 )、 乡 ( 镇 )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 。
第三十一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 、 运行 、 维护和管理 。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或预警发布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与各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的对接工作 。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在本级政府应急办指导下 , 按照本办法规定接收相关部门拟发布预警信息和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相关信息 , 并负责本辖区预警信息及其他重要提示性信息的接收 、 发布 、 反馈和统计分析 。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急办牵头 , 发展改革 、 宣传 、 网信和各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配合 , 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等系统 ,加快推进自治区 、 地 ( 市 )、 县 ( 区 ) 三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 , 建立全区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技术系统 , 接入各种信息发布手段 , 建立畅通 、 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 。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 , 在学校 、 社区 、 车站 、 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 、 有线广播等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 , 在农牧区偏远地区建设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 与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做好技术— 0 1 —
衔接 , 并加强预警信息汉 、 藏双语发布的精确度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 , 完善管理体制 , 加强队伍建设与人员培训 , 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 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 , 并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精确度 、 覆盖率 、 公众反应等情况的总结评估 , 不断提高发布质量和效能 。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予以必要的支持 。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 引导公众主动 、 自觉获取预警信息 , 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 提高自救 、 互救能力 。
第三十七条 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 , 灾害预报及时 、 准确 ,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免遭重大损失的 ; 参加抢险救灾 、 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中 , 表现突出的 ; 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 , 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等法律 、 法规的有关规定 ,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 一 ) 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
( 二 ) 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 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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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
( 四 ) 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 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主要负责人 、 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附件 :1. 西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
2. 西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 ( 样本 )
3. 西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 ( 样本 )
4. 西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 ( 样本 )— 2 1 —
附件 1
— 3 1 —附件 2
— 4 1 —
附件 3
— 5 1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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