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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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政办发 〔 2016 〕 71 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 中共中央 、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 中发 〔2015〕10 号 ) 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 〔2016〕1 号 ) 精神 , 加强欠薪预防治理 ,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 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 、 充分认识加强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 , 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 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 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 事关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 四中 、 五中全会明确提出 , 要保护劳动所得 ,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 中共中央 、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 强调 , 要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 。 自治区党委 、 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 按照党中央 、 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 , 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 积极做好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工作 , 取得了明显成效 。 但是 , 由于种种原因 ,拖欠劳动者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 部分领域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然多发 , 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发性 、 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 保障工资支付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 。

加强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建设 , 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 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 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 各级人民政府 、 各有关部门要从 “ 治国必治边 、 治边先稳藏 ” 的战略高度 , 充分认识治理欠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统一思想认识 , 落实监管责任 , 完善工作措施 , 加强治理欠薪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

二 、 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 四中 、 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区党委八届七次 、八次全委会精神 , 按照 “ 五位一体 ” 总体布局和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 , 牢固树立创新 、 协调 、 绿色 、 开放 、 共享的发展理念 , 在自治区党委 、 政府的坚强领导下 , 紧紧围绕保护劳动所得 , 坚持标本兼治 、 综合治理 , 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 优化市场环境 、 强化监管责任 , 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 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 二 ) 工作目标 。

——— 工资支付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 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达到四项要求 , 即 : 劳动者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发生拖欠行为 ; 不发生因欠薪引发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 ; 拖欠工资案件数量年均下降 10%, 控制在较低水平 。

——— 案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 。 实现突发欠薪事件和群体性欠薪事件 1 小时现场响应 ; 调解个体欠薪问题 3 天内回复 , 一般群体欠薪问题 10 天内解决 ; 行政执法调查周期从 60 天缩短为 30天 , 敏感时期查处时间缩短为 20 天 。

——— 治理欠薪工作机制基本完善 。 劳动保障监察 “ 网格化 、 网络化 ” 管理基本建立 ; 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基本完善 ; 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机制基本规范 。“ 十三五 ” 期间 ,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和工资银行代发制度 , 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推广 。

——— 工资支付保障体系逐步健全 。 健全源头预防 、 动态监管 、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 完善市场主体自律 、 政府依法监管 、 社会协同监督 、 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 到 2020 年 , 形成制度完备 、 责任落实 、 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 , 使拖欠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

( 三 ) 基本要求 。

——— 属地管理 、 分级负责 。 解决欠薪问题由务工所在地县( 区 ) 级人民政府负责 , 承担日常监管首办责任 。 各级各部门依法管辖 、 各尽其责 。

——— 依法治理 、 明确责任 。 按照 “ 谁主管 、 谁负责 ” 的原则 , 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 。 依法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长效机制 , 同时要维护企业发展权益 。

——— 注重预防 、 强化处置 。 完善预防机制 , 从源头上消除各类欠薪隐患 。 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违法行为 , 着力提升对欠薪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

三 、 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 一 ) 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 “ 网格化 、 网络化 ” 管理 , 对网格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 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 , 规范执法行为 , 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 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 , 强化对欠薪问题的专项整治 。 建立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 , 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 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 强化执法保障 , 着力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 。

( 二 ) 完善劳动者维权公告牌制度 。 在工程建设领域 ,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劳动者维权公告牌 , 明示建设单位名称 , 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劳资专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 明示施工现场用工人数 、 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 、 工资结算支付方式 ; 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 探矿采矿 、 装修等施工现场依据行业实际设立劳动者维权公告牌 , 实现所有工地场地全覆盖 。

( 三 ) 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 。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 建立职工名册并到县 ( 区 ) 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 在工程建设领域 ,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 , 建立劳动计酬手册 , 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 、 劳动考勤 、 工资结算等信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发展改革委 、 财政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平台 , 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 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 、 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 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 , 不得以包代管 。 对因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的 、 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经责令整改仍未整改的 、 经多次督促仍登记信息不实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酌情提高其工资保证金 、 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缴存比例 。

( 四 ) 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 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排查力度 , 建立欠薪动态监测预警制度 , 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苗头性 、 倾向性欠薪问题 。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明确分级响应 、 处置程序 、 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 建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性 、 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 , 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 , 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

四 、 健全工资支付调处机制

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 , 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制度 , 规范办案流程 , 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 , 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和办案质量 。 加大简易争议案件仲裁和集体劳动报酬争议仲裁处理力度 , 集体争议案件要当天立案 、 先行调解 ,7 日内无法调解结案的 ,应及时作出裁决 。 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 , 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 、 裁审标准统一的制度 。 畅通法律援助渠道 , 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 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 , 力争实现企业和基层调解仲裁组织全覆盖 。

五 、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一 ) 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 在建筑 、 市政 、 交通 、 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 逐步向探矿采矿 、 装修等行业拓展 。 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 各级财政 、 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监督 。 托管银行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日常管理 , 定期向当地财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收支明细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缴存工资保证金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企业类别和企业诚信级别确认缴存比例 , 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 。 要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使用和退还程序 , 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 ,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 在工程完工之日起 6 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 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书面通知企业后 , 从该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直接支付所拖欠工资 , 支付情况向当地财政 、 人民银行备案 。 对工程竣工验收 1 个月并在施工现场 、 主要报刊公示未发现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 , 企业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托管银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返还通知书退还工资保证金本息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住房城乡建设 、 财政 、 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工资保证金信息互联互通 ,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

( 二 ) 建立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 在工程建设领域 ,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 建立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 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 由各级财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招投标等方式 , 确定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 根据不同工程类别人工费用所占比例和用工情况 , 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比例 , 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拨付到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 按月考量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 , 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 , 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托管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 农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托管银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监管 , 确保专款专用 。 托管银行发现专用账户资金不足 、 被挪用等情况 , 应及时向当地财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建设主管等部门报告 。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 、 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 , 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 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

( 三 ) 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欠薪负责制 。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 、 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 违法发包 、 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 , 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 , 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建设单位 、 总承包企业对工程发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 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 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 , 或从工程总承包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 。

六 、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拖欠工资问题涉及面广 , 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源头问题多 、 利益链条长 , 各级人民政府 、 各有关部门要构建权责统一 、 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 将欠薪处理责任落实到源头 , 增强主管部门环节把关和源头监管的主动性 。 自治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自治区保障工资支付联席会议 ,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公安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国土资源厅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旅游发展委 、 国资委 、 信访局 、 工商局 、 总工会 、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等部门 。各地 ( 市 )、 县 ( 区 ) 也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 、 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

( 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工资支付工作 , 负责抓好组织 、 协调 、 检查 、 督办工作 , 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接受涉及拖欠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 , 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拖欠工资案件 。 及时了解和收集相关工作信息 , 提出完善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

( 二 ) 信访部门负责转办 、 交办和督办欠薪信访事项 , 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批示要求 , 协调处理重大欠薪信访事项 , 提出完善政策或改进工作的建议 。

( 三 )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 负责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工资保证金 、 实名制登记管理 、 工资银行代发专用账户设立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 协调解决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工程项目拖欠工资问题 。

( 四 ) 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 负责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 依法查处采取非法 、 极端方式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 , 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 。

( 五 ) 司法部门及时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 对劳动者工资诉求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

( 六 ) 财政部门加强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 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 负责按规定将从财政资金渠道拨付的应付工程款中人工费用部分及时拨付到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

( 七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 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 。 协调处理涉及挂靠承包 、 违法发包分包 、 层层转包 、 拖欠或追加工程款 、 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 。

( 八 ) 交通运输 、 水利 、 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 负责对所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 、 工程转包分包 、 实名制登记管理 、 设立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协调解决所属工程项目拖欠工资问题 。

( 九 ) 人民银行协助财政部门对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 工资代发专用账户进行监督管理 , 会同财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研究制定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

( 十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工资案件 , 指导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建设企业严格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 、 工资保证金和工资银行代发等制度 。

( 十一 )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 提供欠薪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 。

( 十二 ) 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指导探矿采矿等企业落实劳动者维权公告牌 、 工资保证金 、 用工实名制和工资银行代发等制度 , 协调— 0 1 —

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

( 十三 ) 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 协助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

( 十四 ) 旅游部门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 , 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发生的拖欠工资问题 。

七 、 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 一 ) 建立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 将劳动用工 、 工资支付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 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 “ 黑名单 ” 制度 , 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 、 交换和更新机制 , 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公共交换平台 、 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信息平台 , 推进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 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

( 二 ) 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部门监管和联合惩戒 。 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 , 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 、 政府采购 、 招投标 、 生产许可 、 履约担保 、 资质审核 、 融资贷款 、 市场准入 、 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 使失信企业在全区范围内 “ 一处违法 、 处处受限 ”, 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

八 、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 、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工作 , 加强组织领导 ,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 , 将保障工资支付纳入政府

— 1 1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 完善目标责任制度 , 制定实施办法 , 推动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到位 。 建立定期督查制度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保障工资支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 对各地 ( 市 )、 各部门贯彻实施 《 意见 》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拖欠工资问题高发频发 、 举报投诉量大的地 ( 市 ) 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 并将督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 健全问责制度 , 对监管责任不落实 、 欠薪处理工作不力 、 组织工作不到位 ,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

2016 年 8 月 8 日

(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 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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