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急
藏政发 〔 2016 〕 77 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国发 〔2016〕13 号 ) 精神 , 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 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 结合我区实际 ,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 、 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 , 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 、 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未成年人 。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 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 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各地 、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大工作力度 , 采取有效措施 , 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
二 、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 四中 、 五中 、 六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 ,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 特别是 “ 治国必治边 、 治边先稳藏 ” 的重要战略思想和 “ 加强民族团结 、 建设美丽西藏 ” 的重要指示 , 坚持 “ 五位一体 ” 总体布局和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 , 坚持依法治藏 、 富民兴藏 、长期建藏 、 凝聚人心 、 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 , 贯彻落实区党委八届七次 、 八次 、 九次全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第九次代表大会精神 ,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 , 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 坚持依法保护 , 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 , 坚持问题导向 ,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 加大关爱保护力度 , 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 , 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 、 健康 、 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三 、 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责任 。 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 监护人要依法尽责 ,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 ; 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 , 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 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
坚持政府主导 。 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为各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 落实县 ( 区 )、 乡 ( 镇 ) 人民政府属地责任 , 强化民政部门监督指导责任 , 深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 , 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
坚持全民关爱 。 充分发挥村 ( 居 ) 民委员会 、 群团组织 、 社会组织 、 专业社会工作者 、 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 , 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 、 监护 、 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 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
四 、 目标要求
家庭 、 政府 、 学校尽职尽责 ,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 , 强制报告 、 应急处置 、 评估帮扶 、 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 , 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 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 , 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 、 安全更有保障 , 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
五 、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精准识别机制
( 一 ) 摸底排查建档 。 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以县 ( 区 ) 为基础 , 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 , 同级教育部门 、 公安机关协助配合 。2016 年年底之前 , 乡 ( 镇 )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组织开展一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 将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未成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摸底排查范围 , 重点排查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 通过摸底排查 , 精准采集数据信息 , 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 、 监护情况 、 就学情况 、 行为情况等 ,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帮扶台账 。 将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录入民政部农村留守儿童数据采集系统 , 并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 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为摸底排查工作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 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 、 不漏一人 。
( 二 ) 强化动态管理 。 乡 ( 镇 )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情况进行评估 。 委托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职责 ,农村留守儿童生活 、 教育 、 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较好保障的评估结果为较好 ; 委托监护人能基本履行监护职责 , 农村留守儿童生活 、教育 、 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 , 但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 、 心理缺失等情况的潜在风险的评估结果为一般 ; 无人监护 、 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丧失监护能力或委托监护人监护教育能力不足 ,农村留守儿童生活 、 教育 、 身心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 , 极易或已经出现心理缺失 、 辍学 、 严重不良行为 、 外出流浪乞讨等非正常情况的评估结果为差 。 评估每年进行两次 , 重点对象随时评估 。 村( 居 ) 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 , 经常与留守儿童联系 , 定期进行家访 。 新增农村留守儿童应及时建立健全台账 , 父母外出返乡的要实行退出报告制度 。
六 、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 一 ) 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保护 。 家庭要履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 ,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要考虑儿童利益 , 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 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 , 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 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又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交由祖父母 、 外祖父母及监护对象的成年兄姐监护的 , 村 ( 居 ) 民委员会应当对其监护能力进行评估 , 不具备监护能力的 , 及时督促家长更换监护人 。 对委托亲属 、 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 , 须经村 ( 居 ) 民委员会同意 , 在监督人监督下 , 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 , 履行法律职责 , 明确双方责任 ,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向乡 ( 镇 )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和村 ( 居 )民委员会备案 。 对自身无法确定委托监护人的 , 由乡 ( 镇 )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指定有意愿 、 有能力的近邻或热心群众担任委托监护人 , 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 监护人与受委托监护人明确监护报酬 ,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 , 县级人民政府 、 乡 ( 镇 )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可给予适当补助 , 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生活 、 教育 、 身心健康等得到有效保障 。 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经常联系 , 及时了解掌握子女的生活 、 学习和心理状况 , 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 。
( 二 ) 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属地保护 。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 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要责任 , 乡 ( 镇 )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和村 ( 居 ) 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 。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 ,制定政策措施 , 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 在乡镇 ( 街道 ) 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干 , 在村 ( 居 ) 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 。 乡 ( 镇 )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要建立党员干部 、 学校教师等 “ 一对一 ” 的关爱帮扶制度 , 形成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中心 、 监护人为主体 、 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 。 对农村留守儿童评估结果为较好的采取关心式帮扶 , 经常联系 、 定期走访 , 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学习娱乐等情况 ; 对评估结果为一般的实行关爱式帮扶 , 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 ; 对评估结果为差的实行保护式帮扶 , 重点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生活 、 学习 、 医疗 、 健康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 有针对性地组织落实监护指导 、 医疗救治 、 心理疏导 、 行为矫治 、 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 村 ( 居 ) 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 、 定期走访 、 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 、 监护 、 上学 、 教育等情况 , 做好发现报告 、 动态管理 、 政策宣传等工作 , 发现重大线索及时向乡 ( 镇 )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反映报告 。 发挥村规民约作用 , 督促监督家长安排适龄儿童及时入学 , 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 发挥驻村工作队的作用 , 推进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
( 三 ) 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 。 发挥民政部门牵头职责 ,做好监护责任缺失 、 遭受家庭暴力 、 被虐待 、 流浪乞讨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工作 , 随时跟踪掌握情况 , 及时实施救助保护 。 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 、 社会福利政策的 , 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 对遭遇突发事件 、 意外伤害 、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 对残疾农村留守儿童 , 要及时纳入孤残儿童救助保护范围 。 要统筹社会救助 、 社会福利 、 社会组织 、 社区建设 、 社会工作等资源 , 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
( 四 ) 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护 。 按照 “ 农牧区医疗制度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 + 医疗救助 ” 的模式 ,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纳入医疗救助保护 。 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分类救治 。 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 , 实行农村留守儿童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 实现各类医保 、 救助 “ 一站式 ”即时结算 。 鼓励和支持企业 、 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保护 , 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
( 五 ) 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保护 。 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 , 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 , 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 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 , 准确掌握留守儿童家庭情况 、 监护现状 、 身心健康等基本信息 , 及时将留守儿童的辍学 、 失学 、 逃学等情况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 , 县 ( 区 )、 乡 ( 镇 ) 人民政府 、 村 ( 居 ) 民委员会和学校 、 父母和监护人共同做好劝学 、 返学工作 , 依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 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 , 可结合现有功能室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室 , 配备图书 、 计算机 、 电话等 , 为留守儿童开展阅读 、 亲情联络等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 。
( 六 ) 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 。 建立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 , 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 学校 、 幼儿园 、 医疗机构 、 村 ( 居 ) 民委员会 、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 救助管理机构 、 福利机构要认真履行责任 , 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 、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 、 疑似遭受家庭暴力 、 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 , 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 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 公安机关及时受理有关报告 , 第一时间出警调查 , 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 ( 镇 )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 , 要及时予以劝诫 、 制止 。 对实施家庭暴力 、 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 , 公安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 , 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 , 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安部 、 民政部 《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 法发〔2014〕24 号 ),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监护资格 。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工作 。
( 七 ) 发挥社会力量关爱帮扶作用 。 积极整合和发展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 尤其要发挥专业社会组织 、 群团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干预支持服务作用 。 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 , 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 、 亲情陪伴 、 心理疏导 、 困难帮扶 、 日间照料 、 课业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 加大志愿者招募和培训 , 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 ,倡导志愿者与留守儿童结对爱心帮扶 。 在儿童福利机构 、 救助站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机构探索 “ 类家庭 ”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模式 , 保障留守儿童身心健康 。 各级妇联组织 、 妇儿工委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 积极发挥作用 , 通过创建 “ 儿童快乐家园 ” 等形式 , 让农村留守儿童感受到家的温暖 。
七 、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源头预防机制
( 一 ) 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城待遇 。 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 , 为其更好地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 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 , 让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逐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 , 为外来务工人员照料子女创造条件 。 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 , 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 按照流入地为主 、 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 相对就近的原则 , 将随迁子女纳入当地正常招生范围 , 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房屋租赁政策和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支持政策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养老 、 医疗 、 工伤 、 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 。
( 二 ) 引导扶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就业 。 各地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支持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 大力发展县域经济 。 结合当地实际 , 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 ,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 , 制定和落实财政 、 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 , 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 为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 , 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 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 , 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
( 三 ) 开展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行动 。 加大教育扶贫 、 智力扶贫 、 健康扶贫 、 能力扶贫力度 , 纳入脱贫攻坚格局 , 使贫困地区农村留守儿童上升有通道 、 就业有技能 、 发展有希望 。 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 , 构建全社会结对帮扶机制 , 引导和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 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扩大参保覆盖面 。 组织实施健康扶贫工程 , 从源头上防止因病致贫 、 因病返贫 。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 “ 三农 ”工作重要内容 , 纳入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 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 为彻底解决阶段性留守儿童问题打下基础 。
( 四 )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和舆情引导作用 。 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宣传引导 , 加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力度 , 动员全社会监督未成年人家长依法履行监护主体责任 。 宣传普及家庭育儿知识 , 引导父母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 , 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 , 提升教育子女的能力和素质 。 大力挖掘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 、 健康快乐 、 自强自立 、 自尊自信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典型事例 , 发出好声音 , 凝聚正能量 , 营造全社会关心 、 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
八 、 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 。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 建立政府领导 , 民政牵头 , 教育 、公安 、 司法行政 、 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 、 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 0 1 —
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各乡 ( 镇 )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也要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 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财政部门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 同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福彩公益金建设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设施 。 鼓励企事业单位 、 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帮扶资金 , 引导社会资金 、 爱心捐款投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 按照属地管理和 “ 谁主管 、 谁负责 ” 的原则 , 各司其职 、 协调配合 , 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 , 细化工作方案 , 明确工作任务 , 保障具体措施 , 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
( 二 ) 建立完善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 。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 , 建立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 奖优罚劣 。 对认真履责 、 工作落实到位 、 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 ; 对工作不力 、 措施不当 、失职渎职 、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 三 ) 强化督查落实 。 建立完善督查机制 , 采取明察暗访 、 定期督查 、 随机抽查等方式 ,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查 。综治部门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 , 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 , 工作措施不得当 , 造成影响社会稳定和发生较大以上案 ( 事 ) 件的责任主体 , 要通过约谈 、 通报 、 警示 、 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法依规进行一票否决 。 教育部门要将控辍保学目标作为教育考核的重要内容 , 实行一票否决 。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
— 1 1 —儿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 对截留 、 挤占 、 挪用资金的 , 依法严肃处理 。 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 , 对关爱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 督查 、 通报和跟踪问效 , 切实发挥统筹协调 、 监督指导作用 。
各地 ( 市 ) 要结合本地实际 ,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 自治区将适时组织督查组 , 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
2016 年 12 月 15 日
(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 2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