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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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政发 〔 2017 〕 5 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自治区各委 、 办 、 厅 、 局 :

现将 《 西藏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 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落实 。

2017 年 2 月 20 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西藏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 、 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 ,立足西藏自然环境严重缺碘 、 群众收入相对较低 、 碘缺乏危害认知不足 、 市场监管难度大 、 盐业企业力量薄弱 、 营销网络不够完善 、 物流成本高 、 配送供给难 、 土盐资源多的特殊实际 , 全面巩固消除碘缺乏危害成效 , 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 , 释放盐业市场活力 , 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 现制定以下方案 。

一 、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 、 十八届三中 、 四中 、 五中 、 六中全会 、 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 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 , 认真落实创新 、 协调 、 绿色 、 开放 、 共享发展理念 , 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 供应安全 、 巩固消除碘缺乏危害成效为核心 , 坚持食盐专营制度 , 坚持依法治盐 , 优化体制机制 ,提供资金支持 , 创新管理方式 , 健全食盐储备 , 严格市场监管 , 形成政府监管调控能力增强 、 盐业企业造血功能提升 、 市场环境规范有序 、 供销网络功能完善 、 资源开发优质高效的西藏盐业新格局 , 确保食盐全面市场化进程中西藏 “ 食盐加碘 , 消除碘缺乏危害 ” 成效得到持续巩固 , 服务西藏建设面向南亚开放重要通道 、 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 。

二 、 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 。 完善食盐监管机制 , 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 , 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 , 拓宽碘盐供应渠道 , 保障食盐质量 , 实现科学补碘 。

释放市场活力 。 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 , 改革食盐定价机制 , 规范工业盐管理 , 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产业结构 , 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

注重统筹兼顾 。 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 ,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 ,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 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 , 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

坚持依法治盐 。 根据国家出台的法规政策 , 完善监管措施 , 执行标准体系 ,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 明确各方管理职责 , 创新管理方式 , 实施依法治理 。

巩固补碘成果 。 继续把 “ 食盐加碘 , 消除碘缺乏危害 ” 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来抓 , 继续对碘盐推广系统工程提供特殊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 全面提升群众碘营养水平 。

积极稳妥推进 。 以食盐安全为底线 , 以巩固碘盐覆盖率为根本 , 以繁荣西藏盐业产业为愿景 , 全面统筹巩固消除碘缺乏危害成效 、 盐业企业发展 、 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 , 积极审慎 , 稳妥推进 。

三 、 理顺盐业管理体制机制

( 一 ) 建立与国家层面相一致的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 。 将由商务厅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工业和信息化厅 , 将相应的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 ( 自治区盐务管理局 )、 人员编制及相应资金等一并划转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承接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西藏盐业主管机构 , 主管全区盐业工作 , 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 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 , 加强与盐业科研机构合作 , 开展资源勘探评估 , 整合开发资源 , 规划梯度利用 。 将由商务厅承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移交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地( 市 )、 县 ( 区 ) 盐业主管机构做出相应调整 , 并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 将自治区盐业总公司由商务厅移交给国资委 。

四 、 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 二 ) 落实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 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 不再核发新设立或新增加经营范围含有 “ 食盐定点生产 ”“ 食盐生产 ” 一类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 , 确保食盐生产企业数量只减不增 。 维持自治区盐业总公司现有食盐生产与批发产销一体的运营方式 ,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 , 与其进行合作 。

( 三 ) 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 坚持批发专营制度 , 以具有省级批发资质的自治区盐业总公司 、 拉萨食盐加碘厂和具有省内批发资质的七地 ( 市 ) 盐业分公司为基数 , 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 , 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能申领食盐批发资质 、 开展食盐批发业务 , 商贸流通企业兼营食盐业务 , 办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能是 “ 食盐零售 ”。 西藏自治区外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 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西藏开展食盐经营活动 , 须向经营地地 ( 市 ) 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申领 《 区外食盐生产 、 批发企业进入西藏市场开展经营活动行业指导意见书 》, 并在得到盐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鼓励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 , 通过投资入股 、 联合投资 、 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或与区外优质盐业企业合作 , 实现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

( 四 ) 放管结合释放食盐市场活力 。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盐生产与批发区域限制的改革要求 , 落实国家关于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 , 允许区外生产企业以自有品牌进入西藏开展跨区域经营 , 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 , 实现产销一体 , 或者委托自治区盐业总公司代理销售的方式进入西藏流通和销售领域 。 盐业主管部门要从食盐产品碘含量 、 社会责任储备 、 包装标识 、 渠道建设 、 仓储设施等方面制定权责利相一致的区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 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产品进入西藏销售的准入条件 , 保障合格碘盐持续稳定供给 。

五 、 优化食盐价格体系

( 五 ) 确保食盐价格基本稳定 。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放开食盐出厂 、 批发和零售价格的要求 , 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 、 食盐品质 、 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 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 , 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 , 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 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 , 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 必要时 , 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 研究制定市场需求小 、 交通不便 、 边远偏僻的县乡食盐市场供应价格补贴办法 , 确保特殊区域的合格碘盐供给 。 将食盐作为生活必需品支出计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六 、 改进工业盐 ( 土盐 ) 监管模式

( 六 ) 规范工业盐 ( 土盐 )、 畜牧用盐监管 。 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 , 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 , 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 。 规范工业盐 ( 土盐 )、 畜牧用盐包装标识 , 督促工业盐生产企业 、 土盐采销合作组织 ( 行政村 )建立 、 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 , 严格防止工业盐 ( 土盐 ) 流入食盐市场 。 规范湖 ( 井 ) 盐开采行为 , 节约资源 , 保护环境 。 加大盐资源勘探评估 , 开展畜牧用盐 、 小工业盐等产业引导 。 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 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 , 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不规范包装标识 、 虚假广告 、 侵权假冒等行为 。 食品加工企业 、 餐饮服务机构不得购买 、 贮存 、 使用工业盐 ( 土盐 )、 畜牧用盐 , 坚决打击销售假冒食盐 、 使用假冒食盐加工食品的行为 , 搞好信息推送 ,开展联合惩戒 。

七 、 提升市场保供能力

( 七 ) 建立完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 。 建立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 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合格碘盐的充足供应 。 在全区七地 ( 市 ) 以当地上年度月平均食盐销量建立 1 个月当量的政府食盐储备 。 自治区盐业总公司以定点动态储备的方式承担自治区政府食盐储备 , 依托现有仓储能力将每年度政府食盐储备落实到位 。 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 、 产品损耗 、 管理费用支出等支持 , 将每年度储备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储备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2017 年底完成储备设施建设 ( 改建 )。 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 。 凡在西藏开展食盐经销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 均须按照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食盐销量或年度销售计划月平均量 , 建立 1 个月当量 、 成本自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 1 个月当量的最低库存 。 食盐经销企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食盐储备的实物查验 , 接受社会监督 。

( 八 ) 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 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 ,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 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紧急突发情况下 ,按照应急预案规定 , 采取投放政府储备 、 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 , 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

八 、 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

( 九 )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 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 行业协会建立食盐生产 、 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 , 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 , 对拟进入西藏食盐生产 、 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 , 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 。 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食盐生产 、 经销企业和个人 , 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 , 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及时将违法失信信息向相关部门推送 ; 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 , 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 盐业企业要配合做好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 , 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 、 流向可查询 、 风险可防范 、 责任可追究 。

( 十 ) 加大盐业市场监管力度 。 各级工商部门要在登记中严格把关 , 对经营范围涉及食盐生产 、 批发的企业登记 , 实行 “ 双告知 ,一承诺 ” 的模式 , 履行 “ 双告知 ” 的责任 , 将登记的信息及时告知企业和主管审批部门 , 按照 “ 谁审批 、 谁监管 , 谁主管 、 谁监管 ” 的原则 , 履行监管职责 。 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盐业主管部门开展涉盐经营证照专项清理 , 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将经营范围含有 “ 食盐生产 ”“ 食盐批发 ” 一类的市场主体清单提供给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 。工商部门根据盐业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完成不合规企业登记的变更清理 。 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涉盐证照执行情况检查 。 各地 ( 市 )盐业主管部门在 2017 年 6 月汇报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情况时 ,一并汇报相关情况 。

( 十一 ) 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动惩戒 。 企业或个人从事食盐经销活动时 , 经营食盐品种须与许可证允许企业生产 、 经营品种相一致 。 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注明 “ 食盐批发 ”“ 食盐零售 ” 的 , 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 , 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 并依法配合盐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 盐业主管部门发现市场经营主体超出营业经营项目 ( 食盐批发 、 食盐生产 ) 范围的 , 要依法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 按照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 ,由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 、 工商部门应当加强登记 、 许可 、 监管 、 行政处罚 、“ 黑名单 ” 等信息交换 , 实现证照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 , 做好信用惩戒信息推送 , 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实现多部门联动惩戒 。 盐业主管部门 、 公检法机关 、 工商 、 食品药品监管 、 卫生计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 ,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从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 形成强大执法合力 , 逐步建立完善覆盖食盐生产 、 销售 、 使用全环节的监管机制 。

九 、 加强食盐企业资质管理

( 十二 ) 按照资质要求完成盐业企业升级改造 。 自治区盐业总公司要按照国家明确的食盐生产 、 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 , 完成企业升级改造 , 发展改革委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财政厅等部门要给予积极的项目资金支持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 , 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出台的规范条件对自治区盐业总公司的食盐生产 、 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 并在指定网站公示 , 接受社会监督 。

( 十三 ) 加强区外企业进入西藏市场的资质审查 。 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家 、 其他省 ( 区 、 市 ) 盐业主管机构的合作 , 全面掌握拟进入西藏食盐市场企业的相关信息 , 并充分体现在 《 区外食盐生产 、 批发企业进入西藏市场开展经营活动行业指导意见书 》 中 。 盐业主管部门要开展动态监管 , 及时将劣质企业 、 不合格食盐产品清退出西藏市场 。

十 、 深化科学补碘

( 十四 ) 优化碘盐推广工作机制 。 建立 “ 政府主导 、 部门落实 、企业参与 、 市场优化 、 群众配合 ” 的碘盐推广模式 , 配套评估问责措施 , 全面实现资金保障 、 产品组织 、 市场监管 、 监测督导 、 资源开发等横向机构的行政资源整合 。 加大自治区到地 ( 市 )、 县 ( 区 )、 乡( 镇 )、 村的政策纵向传导力度 , 落实农牧民食用碘盐申报 、 配送责任 , 防止扩大范围 、 虚报数量等行为 , 杜绝财政补贴的农牧民食用碘盐上市流通和在营业性场所使用 ; 预防出现克扣配送数量 、 收取配送费用等削弱群众食用碘盐积极性的行为 。

( 十五 ) 继续对 “ 食盐加碘 , 消除碘缺乏危害 ” 工作给予特殊财政补贴资金支持 。 继续对农牧民食用碘盐进行补贴 , 为打击制贩假盐专业培训和专项治理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 持续净化食盐市场环境 。 开展 “ 食盐加碘 , 消除碘缺乏危害 ” 宣传教育 , 培育群众自觉食用碘盐认知基础 。 开展碘缺乏病监测体系建设 , 培训专业技术人才 , 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 广泛性 。

( 十六 ) 动态调整碘盐推广政策 。 开展碘缺乏病监测 , 为优化碘盐推广模式提供决策依据 。 以群众碘营养水平 , 特别是尿碘中位数作为衡量碘盐推广整体成效的重要指标 , 建立综合区域环境 、认知水平 、 营销网络 、 监管力度 、 群众收入等多维度消除碘缺乏危害成果评估体系 , 发挥财政补贴资金在碘盐推广工作中的保障和导向作用 , 对碘盐推广政策实施动态调整 。

十一 、 推动西藏盐业企业做优做强

( 十七 ) 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 按照党中央 、 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 , 加快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公司制改革 , 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发展混合所有制 , 转换经营机制 , 盘活企业资产 , 增强生机和活力 。 允许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进行资本投入 , 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 , 支持企业与优质企业合资合作 ,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 将自治区盐业总公司纳入自治区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 , 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 、 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

( 十八 ) 支持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巩固主营业务 。 自治区盐业总公司继续承担农牧民食用碘盐配送任务 , 全面承担政府食盐储备 ,以碘盐配送为平台 、 市场需求为主导 、 批发专营为保障 , 培育食盐零售市场 , 实现与县乡商贸主体有效对接 , 完善主渠道功能 , 为食盐供应市场化提供支撑 , 为持续巩固碘盐覆盖率奠定基础 。

( 十九 ) 扶持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开拓市场 。 大力支持自治区盐业总公司依托现有营销网络 , 发展电子商务 、 连锁经营 、 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 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 培育企业造血功能 。充分利用援藏机制 , 积极为自治区盐业总公司获取外部支持 。 结合西藏特优产品等自身资源优势 , 推动自治区盐业总公司与区外盐业企业开展交流合作 , 为拓展多种经营创造条件 , 搭好合作平台 , 开展非盐经营 , 拓展业务空间 , 形成双向流通 , 实现市场交融 。— 0 1 —

为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引进专业人才 , 提升企业管理能力 , 完善市场营销网络 , 培育企业优势业态 。 逐步确立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在区内盐资源开发 , 特别是畜牧用盐 、 小工业盐开发利用方面的主导地位 。

十二 、 做好过渡期内重点工作

( 二十 ) 加大组织领导力度 。 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专班要全面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 , 开展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 , 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 , 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 、 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 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 。 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专班办公室重点把握职能移交等关键时段 , 市场监管等关键环节 , 碘盐配送等关键工作 , 及时反馈落实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 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 , 增强责任意识 , 积极主动配合改革 、 支持改革 、参与改革 。 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 , 要高度关注当地食盐市场安全状况 、 供销情况 、 舆情反映 , 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 相关单位和企业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 做到人心不散 、 队伍不乱 、 工作不断 , 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2019 年 6 月 , 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专班对盐业体制改革整体成效做出评估 ,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

( 二十一 ) 分解落实改革任务 。 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对方案任务进行分解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 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抓好工作落实 , 协调相关单位形成工作合力 , 及时向专班办公室报送经验材料 , 反馈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 提出意见建议 。 协办单位要自觉配合牵头单位的工作 , 勇于担当 , 主动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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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 ) 全面加强市场监管 。 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工作 , 营造良好环境保障盐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 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 、 工商 、 食品药品监管 、 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 在监管主体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等方面达成共识 ,加强对区外食盐产品进入西藏市场信息收集与报送 , 重点查处制贩假冒食盐 、 使用假冒食盐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 加大对食盐运输 、 销售环节中欺行霸市 、 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 持续关注土盐采销情况 , 制定调控监管举措 , 建立联动机制 , 形成监管合力 。

( 二十三 ) 逐步完善法规体系 。 在国家有关盐业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尚未完成修订之前 , 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和西藏实际 , 联合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管理意见 , 加强市场监管 。 要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 ,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 , 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 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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