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发 〔 2017 〕 8 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
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 四中 、 五中 、 六中全会精神 ,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 根据 《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 国发 〔2016〕44 号 ) 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 , 现就我区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
一 、 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 、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 , 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 , 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 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 , 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提出 ,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
广义农业包括种植业 、 林业 、 畜牧业 、 副业和渔业 。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一项巨大工程 , 需要综合配套改革 。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 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 , 对于推进这项工程尤为重要 。 科学合理的财政政策 , 对于引导优化公共资源配置 , 促进合理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 引导地方政府有效吸纳转移人口 , 科学分担转移人口市民化支出成本 , 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着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
二 、 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 一 ) 总体要求 。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 四中 、 五中 、 六中全会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 , 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 、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 , 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 , 按照 “ 五位一体 ” 总体布局和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 ,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 、 协调 、 绿色 、 开放 、 共享的发展理念 , 强化地方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 ,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 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 , 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 提高农业转移人口接受地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 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的支持力度 ,维护进城落户农牧民土地承包权 、 宅基地使用权 、 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 , 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 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 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
( 二 ) 基本原则 。
创新机制 、 扩大覆盖 。 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 , 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 、 基本医疗 、 基本养老 、 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 , 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
精准施策 、 促进均衡 。 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 综合考虑户籍人口 、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 ,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确保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 ,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强化激励 、 推动落户 。 建立自治区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 调动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 , 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
维护权益 、 消除顾虑 。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 ,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 , 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 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 ,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
三 、 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
( 一 )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
各级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 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 自治区财政部门要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 ,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 完善我区教育 “ 三包 ”、 营养改善计划 、 免费教育等助学保障政策 , 使我区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城镇落户并取得户籍但经济收入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的贫困家庭人口子女享有应有的政策保障 , 实现 “ 两免一补 ” 资金 、“ 三包 ” 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 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 。
( 二 ) 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
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 结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统筹整合进程 , 研究完善持有居住证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医保的财政补助政策 。
( 三 ) 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
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 。
( 四 )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
自治区和地 ( 市 ) 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 , 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尤其是贫困人口就业问题 , 将城镇常住人口 、 贫困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 , 并赋予适当权重 。 县( 区 ) 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身财力 , 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 , 并享受职业指导 、 介绍 、 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
( 五 )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
自治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 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 , 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 、 城市规模 、 自然环境条件等因素进行分配 , 向吸纳跨省 〔 地 ( 市 )、 县 ( 区 )〕 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 , 向边境地区倾斜 。 县 ( 区 ) 财政部门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
( 六 ) 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 。
自治区财政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各地 ( 市 ) 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 , 同时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异地迁入和异地迁出的人口迁移因素 ,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 增强县 ( 区 ) 人民政府财政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
( 七 )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考虑促进边境地区增加农业转移人口因素 。
完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 , 将边境地区增加农业转移人口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 适当加大分配权重 , 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向一线边境地域流动 。 边境地区各级政府要确保迁入农业人口享受当地同等政策待遇 , 对迁出农业人口在非边境县域实现市民化的 , 取消其享受的边民补助等边境地区优惠政策 。
( 八 )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 。
完善自治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配办法 , 自治区财政在测算相关民生支出时 , 适当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 , 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县 ( 区 ) 人民政府的财力保障 。 县 ( 区 ) 人民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 , 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 , 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
( 九 ) 支持提升城市功能 , 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
各级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 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 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 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 要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 ,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 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 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 , 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 。 通过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在市场购买住房 、 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申领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 。 自治区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 、 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 , 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
( 十 )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 、 宅基地使用权 、 集体收益分配权 。
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保留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宅基地使用权 、 集体收益分配权 。 支持各地 ( 市 ) 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 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 , 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 , 其享受的各项农业生产补贴政策与相关权益同步转移 , 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 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 各地 ( 市 )、 县( 区 ) 要多渠道筹集资金 , 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 、 创业 、 投资 。
( 十一 )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 ,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自治区财政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 、 不同地( 市 )、 县 ( 区 ) 和城乡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 、 各级政府所在地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 , 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落实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主体责任 , 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 , 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 自治区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 。
四 、 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 、 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 、 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 ,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 、 提高认识 、 尽快部署 、 狠抓落实 。
自治区财政要结合实际 , 加快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 完善对下转移支付支持制度 , 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 增强地方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 。 地 ( 市 )、 县( 区 ) 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 , 并报财政厅备案 ; 要着力落实自治区确定的有关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 , 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出需求提供财力支撑 。
人口流入地政府尤其是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政府要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 , 把推动本地区新型城镇化 、 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 促进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 , 通过加强预算管理 , 统筹财力 , 合理安排预算 , 不断优化支出结构 , 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