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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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政发 〔 2017 〕 41 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 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 , 根据 《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发 〔2014〕61 号 ), 结合我区实际 ,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 、 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 、 十八届三中 、 四中 、 五中 、 六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 , 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特别是治边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 。 坚持 “ 五位一体 ” 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 , 牢固树立 “ 四个意识 ”, 坚持依法治藏 、 富民兴藏 、 长期建藏 、 凝聚人心 、 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 , 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 、 政府决策部署 , 坚持政府推动 、社会实施 、 公众参与 、 专业运作的发展方针 , 坚持扶贫济困这一主题 , 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组织 , 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 , 拓展创新慈善载体形式 , 积极培植先进慈善文化 , 鼓励公众 、 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 加强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 、 支持和监督 , 努力形成具有西藏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

( 二 ) 基本原则 。

突出扶贫济困 。 鼓励 、 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扶贫济困 、 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 , 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 , 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

坚持改革创新 。 在制度 、 组织 、 管理 、 文化以及体制机制 、 运行方式 、 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 , 畅通社会各界参与慈善的渠道 , 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 , 促进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

确保公开透明 。 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 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 、 管理和使用情况 。 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 , 接受行政监督 、 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

强化规范管理 。 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 , 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 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 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 , 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科学 、 有序 、 健康运行 。

坚持平等自愿 。 捐赠人要自主实施捐助行为 , 自行决定捐赠财物的类别 、 数量 、 规模 、 方式和用途 。 禁止强捐 、 索捐和摊捐等行为 。 充分尊重受益人的意愿 , 依法保护其隐私 。

( 三 ) 发展目标 。 到 2020 年 , 慈善理念深入人心 , 扶持政策基本完善 , 慈善组织网络基本形成 , 社会捐赠积极踊跃 , 志愿服务广泛开展 , 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 , 政府体制机制协调顺畅 , 慈善行为规范有序 , 慈善活动公开透明 , 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 , 成为推进西藏长足发展 、 长治久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

二 、 重点工作

( 一 ) 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 。 通过加强宣传工作 、创新参与方式 、 拓展服务载体 、 健全工作机制 , 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 帮助和改善残疾人 、孤儿 、 空巢失能失独老人 、 低保对象 、“ 三无 ” 人员 、 重特大病患者 、灾民以及贫困妇女儿童的基本生活 、 卫生健康条件 , 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 党政机关 、 企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 , 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 工会 、 共青团 、 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优势 , 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 、 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 。 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 , 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 通过捐赠 、 设立基金会等方式 , 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 。 提倡在单位内部 、 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 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

( 二 ) 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 。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 、 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 、 义拍 、 义卖 、 义展 、 义诊 、 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 。 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 、 技术 、 股权 、 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 。 鼓励设立慈善信托 , 妥善管理捐赠款项 ,做到公开透明 。 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 。 民政 、 财政 、 银监 、 证监 、 保监 、 税务等部门要选择有条件的地 ( 市 )、 县 ( 区 )开展试点 , 不断总结经验 , 适时在全区推广 。 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广泛设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 ( 点 ), 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 。以社会化为导向 , 运用市场机制创新慈善超市发展 , 逐步实现慈善超市全区地 ( 市 ) 所在地覆盖到街道 、 县城全覆盖 , 形成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救助网络 。 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 、 教育 、 养老 、残障康复 、 文化体育等社会服务机构 , 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

( 三 ) 发挥志愿服务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 推动党员 、 干部职工到社区注册成为志愿者 。 工会 、 共青团 、 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 , 广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 , 构建形式多样 、 内容丰富 、 机制健全 、 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 。 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 , 对志愿者的服务进行及时 、 完整 、 准确记录 , 并能提供相应查询和证明 。 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 , 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 、 质量 , 对志愿者进行相应的星级认定 。 建立志愿服务嘉许回馈制度 , 逐步推动将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升学考核 、 选拔录用 、 奖优的重要依据 。

( 四 ) 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 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 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 、 医疗 、 教育 、 住房 、 扶贫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 。 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 、 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 , 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的有效对接 。 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助的救助对象 , 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 、 社会服务机构进行协商 , 实现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有机结合 , 做到因情施救 、 各有侧重 、 互相补充 。 逐步建立集慈善救助信息发布报送 、 信息数据统计 、 供需对接 、 政策法规咨询 、 项目活动公告 、 业务指导监管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区综合性慈善救助信息平台 。 引导各类慈善主体入驻慈善救助信息平台 , 完善慈善公益组织 、 慈善爱心企业 、 慈善志愿者的基本信息 。 开发梳理我区各类慈善主体实施的助学 、 助老 、 助医 、 助困 、 救灾等慈善救助项目 , 在信息平台上集中发布 , 实现慈善救助需求与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 。 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

三 、 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 一 ) 鼓励兴办慈善组织 。 大力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 , 优先发展扶贫济困类慈善组织和基层慈善组织 , 鼓励慈善协会 、 红十字会和为老助残等公益慈善组织建设和发展 , 鼓励城乡社区广泛建立互助类基层社会组织 。 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通过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方式开展慈善活动 。 积极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 , 培育发展更多的慈善公益主体 , 壮大慈善公益力量 。

( 二 ) 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 。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 , 充分 、 高效运用慈善财产 , 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 , 例行节约 , 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 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 , 完善决策 、 执行 、 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 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 确保人员 、 财产 、 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 。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 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 10%; 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 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 13%; 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 , 可按照约定执行 。

( 三 ) 依法依规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 严格按照募捐权限划分管理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 , 明确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的活动界限 , 确保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与其宗旨 、 业务范围相一致 。 新闻媒体 、 企事业单位等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 , 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 , 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 。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 引导和规范网络募捐 、 手机短信募捐等新型募捐方式 ;在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 , 政府进行社会捐赠动员时 , 采用公布具有募捐主体资格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情况的方式 , 由公众自行选择社会公信力高的慈善组织捐赠款物 。 广播 、 电视 、 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运营商 , 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 包括查验登记证书 、 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 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 , 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 , 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 。 要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 禁止强捐 、 索捐 、 摊捐等行为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

( 四 ) 规范捐赠款物管理使用 。 捐赠款物的使用应以扶贫济困为主 。 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 , 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 , 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 , 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 。 未经捐赠人同意 , 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 。 对不易储存 、 运输或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捐赠物资 , 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 所得收入全部用于约定的捐赠目的 , 并对捐赠者予以说明 。 慈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 , 按照募捐方案或协议约定处理 ; 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 , 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 并向社会公示 。倡导募用分离 , 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 , 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 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 , 优化实施流程 , 努力降低运行成本 , 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

( 五 )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 慈善组织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 公开内容包括组织章程 、 组织机构代码 、 登记证书号码 、 负责人信息 、 年度工作报告 、 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 、 接受捐赠 、 捐赠款物使用 、 慈善项目实施 、 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不得有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 、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 不得公开 。 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 , 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慈善组织在公开募集款物情况时 , 募捐周期大于 6 个月的 , 应当每 3 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 , 募捐活动结束后 3 个月内应向社会全面公开 ; 慈善项目运作 、 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开 , 项目运作周期大于 6 个月的 , 应当每 3 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 , 项目结束后 3 个月内应向社会全面公开 。 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 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 , 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 。 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四 、 保障措施

( 一 )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 以扶贫济困为重点 , 加大政府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 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 , 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 , 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 。 按使用宗旨和范围安排适当数额彩票公益金购买慈善组织服务 。 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 原则上通过竞争方式取得 。 按照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评估监管体系 , 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

( 二 ) 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 税收优惠 、 费用减免等政策 。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 ,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

( 三 ) 加大社会支持力度 。 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 按规定给予优惠 。 会展场所 、 体育场馆 、 车站 、 机场 、 公园 、 商场 、 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要为慈善活动提供场地便利和费用减免优惠 。 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 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 。 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 ,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 。 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和公益慈善宣传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 电视台 、 电台等主流媒体要在黄金时段播出公益广告 , 党报 、 党刊要有固定版面刊登和公益慈善有关的内容 。 支持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慈善行为 。

( 四 ) 建立表彰奖励制度 。 设立 “ 西藏慈善奖 ”, 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 对热心慈善事业 、 作出突出贡献 、 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 、 法人 、 组织予以表彰 。 民政厅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根据慈善事业发展情况 , 制定 “ 西藏慈善奖 ” 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 组织开展好评选表彰工作 , 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 。 对受到表彰的个人 、法人 、 组织 , 政府在购买服务时 , 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

( 五 ) 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促进慈善专职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 要依托区内高校 , 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 、 高级管理 、 项目实施 、 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 。 合理确定慈善行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 完善专职慈善工作者的人事 、 福利 、 社会保障政策 , 增强公益慈善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 。 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 , 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相应职称评定 、 信用记录 、 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

五 、 监督管理

( 一 ) 加强行政监管 。 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 , 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 、 财产管理和使用 、 信息公开等内容 , 健全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 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 、 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 , 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财政 、 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 、 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网信 、 公安 、通信管理 、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对微信 、 微博 、 众筹等新一代网络媒体上公开募捐 、 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虚假募捐信息 ,违法募捐活动进行查处 。 其他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二 ) 公开监管信息 。 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 、 慈善活动相关信息 , 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 、 变更 、 评估 、 年检 、 注销 、 撤销登记信息 , 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 , 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 , 受奖励及处罚信息 , 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 , 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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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强化行业自律 。 要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 、 行业型组织 , 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 , 参与相关政策 、 规划制定 , 统筹慈善资源和慈善项目 , 促进专业协作和行业自律 。 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 , 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 , 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 。 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 、 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

( 四 ) 加强社会监督 。 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 ,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 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 、 行业性组织投诉 , 或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 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 , 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 。 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 , 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 。 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 , 捐赠人对慈善组织 、 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 , 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 , 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 、 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 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 ,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 五 )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 对慈善组织按照 “ 谁登记 、 谁管理 ”的原则 , 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 、 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 、 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 、 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 , 要予以曝光 。 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 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

— 1 1 —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 、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 、 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 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 、 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要依法追究责任 。

六 、 组织领导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 。 各级政府要将公益慈善事业作为民生工程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 纳入年度考核 。 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 理顺管理体制 , 健全组织机构 , 完善指导 、 服务 、 协调和监管机制 。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

( 二 ) 建立协作机制 。 自治区建立以政府牵头 , 民政 、 宣传 、 教育 、 文化 、 发展改革 、 财政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卫生计生 、 税务 、 工会 、 团委 、 妇联 、 残联 、 工商联 、 红十字会 、 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参与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 , 指导 、 推动自治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 各地 ( 市 ) 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 推动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行业协作机制互补 、 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 、 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组织管理格局 。

( 三 ) 加大宣传力度 。 要通过报刊 、 广播 、 电视 、 互联网 、 手机客户端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 , 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 、 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 。 民政部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 及时解读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的相关政策 。鼓励媒体制作刊播慈善公益广告 、 慈善捐赠公告 、 慈善表彰和募捐— 2 1 —

类节目 , 广泛传播慈善文化 , 不断弘扬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 , 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相融合的慈善理念 。 大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 、 进企业 、 进学校 、 进社区 、 进乡村 、 进寺庙 , 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 、 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 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各地 ( 市 ) 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 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 。 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

附件 :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017 年 8 月 9 日

(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

— 3 1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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