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藏政发 〔 2018 〕 11
号
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自治区各委 、 办 、 厅 、 局 :
为深入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 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 ,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 根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 国发 〔 2016 〕 36 号 ) 精神 , 结合我区实际 , 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
一 、 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 五位一体 ” 总体布局和 “ 四个全面 ” 战略布局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 特别是治国必治边 、 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 、 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精神 , 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 , 坚持依法治藏 、 富民兴藏 、 长期建藏 、 凝聚人心 、 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 , 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 坚持依法保护 , 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 ; 坚持问题导向 ,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 加大关爱保护力度 , 逐步减少困境儿童现象 ,确保儿童安全 、 健康 、 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综合运用社会救助 、 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 , 分类施策 , 精准帮扶 , 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
( 二 ) 基本原则 。
坚持儿童优先 。 在制定社会福利政策 、 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等方面 , 优先保障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
坚持家庭责任 。 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 监护人要依法尽责 ,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 ; 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导指导 , 确保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 、 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
坚持政府主导 。 把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列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 , 落实地 ( 市 )、 县 ( 区 )、 乡 ( 镇 ) 政府属地责任 , 强化民政部门监督指导责任 , 完善政策措施 , 健全工作机制 , 统筹各方资源 , 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 。
坚持部门协作 。 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职能作用 , 着力解决困境儿童在生活 、 医疗 、 教育 、 监护 、 救助等方面的问题 , 创新政策举措 , 建立上下联动 , 协调配合 , 覆盖城乡的基层困境儿童福利服务体系 , 加大有效投入 , 不断提升我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 , 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合力 。
坚持分类保障 。 根据困境儿童不同群体需求特点 , 分类型设置标准 , 分标准实施保障 , 分层次统筹推进 。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 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监护 、 生活 、 医疗 、教育 、 康复 、 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保障制度 。
坚持政策衔接 。 与我区现行孤儿保障 、 低保 、 特困人员救助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制度相衔接 , 用好 、 用足现有政策资源 , 加大投入力度 , 不断提升我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 , 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
( 三 ) 总体目标 。 加快构建 “ 儿童优先 、 家庭尽责 、 政府主导 、 部门协作 、 社会参与 ” 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 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 , 建立健全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 使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 , 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 , 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 , 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 , 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 , 困境儿童生活更加幸福 。
二 、 保障对象
( 一 ) 孤儿 。 失去父母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 二 ) 特困儿童 。 无劳动能力 , 无生活来源 , 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
( 三 ) 重病重残儿童 。 因自身患重大疾病 ( 病种参照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 )、 残疾 ( 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 ) 导致医疗 、 康复 、 照料 、 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 四 ) 贫困家庭儿童 。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中就医 、 就学 、维持正常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包括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 。
( 五 ) 其他困境儿童 。 遭遇突发性 、 紧迫性 、 临时性生活困难 、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伤害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 包括打拐解救儿童 、 服刑人员子女 、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子女 、 受虐待儿童 、 寺庙还俗受歧视儿童 、 被恶意弃养儿童等需临时救助庇护的儿童 。
三 、 保障措施
( 一 ) 明确基本生活分类保障标准 。 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 ,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 保障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文件标准执行 , 保障经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儿童 ,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可根据意愿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收养 , 保障标准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 , 保障经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 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 、 贫困家庭儿童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 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中列支 ; 对于遭遇突发性 、 紧迫性 、 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 , 按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 ; 由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或临时监护的其他困境儿童 , 参照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全额执行 , 保障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解决 。
以上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和程序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政策执行 。要规范审批程序 , 严格审批行为 , 实行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动态管理 , 形成应保尽保 、 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 确保公平公正 。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对象条件的 , 应当纳入救助保障标准最高的对象范围 ,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择高享受 , 不得重复认定 、 重复享受 。
( 二 ) 加强困境儿童医疗保障 。 对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 , 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 孤儿 ,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儿童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儿童 , 重残儿童 ( 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一级和二级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农牧区医疗制度 、 大病保险 、 普通医疗救助 、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 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 , 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
( 三 ) 加强困境儿童教育保障 。 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 确保适龄困境儿童正常入学 , 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 继续实施 15 年免费教育 , 落实在校困境儿童 “ 三包 ” 政策 。 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 对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优先资助 。 对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 , 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重残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送教上门 。 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 , 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 , 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 、 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 积极鼓励 、 支持 、 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将非定向捐赠资金向资助困境儿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倾斜 。
( 四 ) 落实困境儿童监护责任 。 对于失去父母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 必须纳入孤儿安置渠道 , 采取机构养育 、 亲属抚养 、 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 。 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 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 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 , 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 救助保护机构强制临时监护 , 监护期间和儿童福利机构孤儿享受同等待遇 , 并依法追究生父母 、 养父母法律责任 。 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 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 、 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 救助保护机构监护 , 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 对于服刑人员 、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 , 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 、 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 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监护帮助 。对于依法收养儿童 , 民政部门应做好备案工作 , 并开展抚养能力监护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监护能力评估工作 , 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
( 五 ) 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 进一步强化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工作 , 落实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 、 儿童听力障碍 、 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 , 并依托县 ( 区 ) 残疾人康复中心进行康复训练 , 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 、 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 对于残疾孤儿 , 纳入 “ 明天计划 ” 对象范围 。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 加大政府对康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 通过人员培训 、 技术创新等手段 , 为残疾儿童提供优质康复服务 。 要在保障困境儿童衣食无忧的前提下 , 更多关注他们的心理 、 健康 、 学习 、 就业等问题 , 使困境儿童成年后更好地融入社会 。
四 、 建立健全保障工作体系
着力构建政府主导 、 部门协同 、 家庭尽责 、 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 , 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 , 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 ,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 建立健全上下联动 、 协同配合 、 城乡覆盖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要依托现有公共服务设施 , 发挥临时庇护 、 收留抚养 、 福利服务等功能 。
( 一 ) 构建县 ( 区 )、 乡镇 ( 街道 )、 村 ( 居 ) 三级工作网络 。
县 ( 区 )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 , 一人一档案 , 实行动态管理 , 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
乡 ( 镇 ) 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要畅通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 、 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 、 卫生计生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公安 、 残联等部门和组织的联系 , 并依托上述部门和组织在乡镇 ( 街道 ) 的派出机构 , 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 、 社会福利 、安全保护等事务 。
村 ( 居 ) 委会要设立由村 ( 居 ) 民委员会委员 、 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 ( 兼 ) 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 , 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 , 通过全面排查 、 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 、 监护 、 就学等基本情况 , 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 并通过村 ( 居 ) 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报告情况 。 村 ( 居 ) 委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 , 属于家庭经济贫困 、 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 , 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 、 社会福利等保障 ; 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 , 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 并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民政部门 、 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 、 卫生计生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公安 、 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 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奖惩考评机制 。
( 二 ) 积极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 区卫生计生委 、 教育厅 、 残联要大力培养困境儿童服务保障专业人才 , 提升从业医护人员 、 特教教师 、 社会工作者 、 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 将儿童福利机构 、 救助管理机构 、 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和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 、 卫生系统职称评审范围 , 在结构比例 、 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
( 三 )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 区民政厅 、 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 , 做好综合协调 、 指导督促等工作 , 会同教育厅 、 卫生计生委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公安厅 、 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 民政厅 、 教育厅 、 卫生计生委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 健全 “ 一门受理 、 协同办理 ” 等工作机制 , 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 民政厅 、 教育厅 、 卫生计生委 、 公安厅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 、 幼儿园 、 医疗卫生机构 、 社会福利机构 、 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 、 应急处置 、 评估帮扶 、 监护干预等职责 , 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优生优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让群众切实认识到优生优育的好处 , 从源头上防控困境儿童产生 。
( 四 ) 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 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 , 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 、 帮扶 、 维权等服务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 区总工会 、 共青团区委 、 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 、 团员青年 、 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 , 依托儿童福利机构 、 儿童之家 、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平台 , 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 。 区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特殊教育等工作 , 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 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 , 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 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 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 、 老战士 、 老专家 、 老教师 、 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 , 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
( 五 )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 建立政府主导 , 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 , 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 慈善组织 、 志愿服务组织 , 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 、 教育 、 医疗 、 照料 、 康复等需求 , 捐赠资金物资 、 实施慈善项目 、 提供专业服务 。 使用好“ 困境儿童救助基金 ” 开展救助工作 , 使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 落实国家 、 自治区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 PPP )等方式 ,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 、 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 , 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 支持社会工作者 、 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 、 精神关爱 、 家庭教育指导 、 权益维护等服务 。 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 , 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 、 委托代养 、 爱心助养等服务 , 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 。 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 通过一对一帮扶 、 慈善捐助 、 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 , 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
五 、 工作要求— 0 1 —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 。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县 ( 区 ) 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 , 把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作为改善民生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 。 要建立政府主导 , 民政部门 、 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 , 教育 、 卫生计生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公安 、 残联等部门和组织信息共享 、 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 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 、 协调 、督查等工作 。 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研究解决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加强统筹协调 ; 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 、 协作意识 , 主动参与做好困境儿童服务保障工作 , 形成分工明确 、 责任到位 、 齐抓共管 、 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各地 ( 市 )、 县 ( 区 ) 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 完善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体系 。
( 二 ) 强化能力建设 。 统筹各方资源 , 充分发挥政府 、 市场 、 社会作用 , 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 、 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 , 健全服务功能 , 增强服务能力 , 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 。 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 , 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 各地在保障财政支持的基础上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 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
( 三 ) 加强宣传引导 。 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 , 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 , 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 、 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 。 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典型事例的宣传引导 , 把准时代脉搏 , 适应社会需要 , 准确选取
— 1 1 —典型 , 激发全社会关爱困境儿童 , 崇德向善的力量 。 积极创新载体和报道方式 ,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 营造全社会关心困境儿童成长的良好氛围 。
各地 ( 市 ) 要根据实际情况 ,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落实措施 。 民政厅和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
2018 年 3 月 6 日— 2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