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藏政发 〔 2018 〕 30
号
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自治区各委 、 办 、 厅 、 局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 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农村公路 “ 建好 、 管好 、 护好 、 运营好 ” 的重要指示精神 , 加快改善全区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 全面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能力 , 更好地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 , 为广大农牧民致富奔小康 、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好保障 , 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 提出以下意见 :
一 、 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客运是广大农牧民群众机动化出行所依赖的基本交通方式 , 是与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 。 推动交通公共设施向农村延伸 、 交通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 ,实现农村客运健康持续发展 , 是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 、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 四好农村路 ” 重要批示精神和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 发展农村客运是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 是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 , 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边境稳固的有效途径 。 加快农村客运发展 , 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 促进农牧业发展 、 农牧区繁荣 、 农牧民增收 , 加快农牧业现代化 、 新型城镇化进程 , 实现农牧区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
近年来 , 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取得明显改善 , 农村客运通达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 截至 2017 年底 , 已通客车的乡镇 590 个 , 通客车率 84.9% , 已通客车的建制村 2057 个 , 通客车率 37.6% , 农牧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 但由于我区地广人稀 , 农牧民居住分散 , 道路通行条件差 , 导致农村客运运行成本高 、 经济效益差 、 安全隐患多 , 政策落实不到位 , 扶持力度不强 , 107 个乡镇 、3410 个建制村没有通客车 , 发展滞后的局面没有改变 , 农牧民群众出行难问题仍未根本解决 , 与 2020 年通客车的交通扶贫兜底性目标要求有差距 , 与脱贫攻坚新农村建设要求有距离 , 不能满足农牧区群众出行需求 。 各地 ( 市 )、 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安排部署 , 统一思想 、 明确任务 , 健全制度 、 增加投入 、 强化指导 , 紧紧抓住交通运输发展的 “ 黄金期 ”, 把握好道路运输改革有利时机 , 把加快农村客运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 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 作为 “ 四好农村路 ” 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 抓紧抓实抓好 。
二 、 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 三中全会精神 ,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以服务乡村振兴为宗旨 , 坚持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 , 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 、 优化组织模式 、 提升装备水平 , 加快构建覆盖农村的客运网络 , 不断提升农牧区综合交通水平 , 切实解决好群众出行难 、 运输难问题 , 为农牧民脱贫致富和加快农牧业现代化提供更好的交通运输保障 。
( 二 ) 基本原则 。
政府主导 , 部门联动 。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农村客运发展 , 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农村客运发展 ; 地 ( 市 )、 县 ( 区 ) 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发展工作 , 是农村客运发展的责任主体 ; 财政 、 公安 、 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加强协调配合 , 强化服务管理 , 为农村客运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
政策扶持 , 市场运作 。 农村客运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 , 要强化政府主导 , 加强政策扶持 , 加大资金投入 , 培育客运市场 , 优化发展环境 ,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 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客运 , 形成 “ 政府主导 , 政策支持 , 社会参与 , 市场运作 , 安全高效 ” 的农村客运发展格局 。
科学规划 , 有序推进 。 立足保障农牧民群众 “ 行有所乘 ” 基本需求 , 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域旅游发展 , 因地制宜 , 分类指导 , 科学合理制订农村客运发展和线网规划 , 明确目标任务 , 强化资源整合 , 加快发展适合当地农牧民群众出行实际的运输组织方式 , 确保农村客运 “ 开得通 、 留得住 、 可持续 ”。
( 三 ) 发展目标 。
以着力提高农村客运供给能力 、 安全监管能力 、 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 , 分步实施 , 有序推进 。 2018 年全区新增通客车建制村228 个 , 2019 年新增通客车建制村 546 个 , 新建 300 个乡镇客运场站 、 1000 个停靠站点 。 力争到 2020 年 , 实现具备条件的乡镇通客车率达到 100% 、 建制村通客车率达到 80% , 乡镇和建制村客运站或停靠站点覆盖率达到 50% 。 力争用 5 年时间 , 进一步扩大农村客运覆盖范围 , 农村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 初步建立布局合理 、 畅通有序 、 运行稳定 、 安全舒适 、 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网络 ,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安全 、 便捷的出行需求 。
三 、 主要任务
( 四 ) 科学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 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客运发展 , 将农村公路建设与农村客运发展统筹安排 , 将农村客运发展与脱贫攻坚工作统筹考虑 , 与乡村振兴战略 、 边境小康村建设 、 高海拔生态搬迁工作有机结合 。 各县 ( 区 ) 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 地域特征 、 人口分布 、 农村公路条件 、 客流规律等实际情况 , 组织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 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 , 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客运发展目标 。
( 五 ) 强化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 。 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是农村地区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 , 各地要把农村客运场站建设与农村公路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 做到同步规划 、 同步设计 、 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 , 促进农村客运 “ 路 、 站 、 运 ” 协调发展 。 优先保障农村客运通行和规划线路上的农村公路 、 桥梁和安保设施建设 。 新建 、 改造农村公路时 , 要充分考虑客运开通条件 , 严格安装设置安全防护栏 、 防撞墙 、 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 加大农村客运场站 、 候车亭 ( 牌 ) 建设和扶持力度 , 为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除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外 , 地 ( 市 ) 和县 ( 区 ) 政府要多方筹资 , 加大财政配套力度 , 确保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
( 六 ) 推进简政放权工作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 “ 放管服 ” 要求 , 简化农村客运许可和审验程序 、 手续 , 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 鼓励和引导运输企业 、 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客运市场 。 各地( 市 ) 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机制 , 依法做好农村客运线路审批和运力投放工作 。 农村客运运力不受自治区 “ 冻结新增 ” 政策限制 , 各县 ( 区 ) 要按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 合理确定农村客运发展规模 。
( 七 ) 实施农村客运经营方式多样化 。 鼓励企业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造重组 , 推进农村客运经营主体和客运资源整合 , 提高农村客运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 创新农村客运经营模式 ,客运线路经营权可实行区域经营 “ 冷热线 ” 搭配 、“ 捆绑经营 ” 模式 ,鼓励经营干线客运为主的运输企业参与农村客运经营 。 鼓励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思路 , 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和城市公交向农村延伸 , 促进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无缝衔接 , 逐步实现城乡客运 “ 零距离换乘 ”。 鼓励农村客运按照一县一公司的区域经营模式 , 灵活采取通班车 ( 定线日班车 、 隔日班车 、 周班车 、 赶集班车 )、 公交车 、 非定线巡游包车或者提供预约定制服务等多种方式 , 方便群众出行 。
( 八 ) 优化农村客运市场环境 。 根据全区道路运输体制改革总体要求 , 各地 ( 市 ) 应加强整顿规范农村客运市场 , 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村客运 、 无证经营等各类违法行为 , 依法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 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 各县 ( 区 ) 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运输市场管理 , 强化农村客运公司化 、 组织化 、 规范化经营 , 统一农村客运服务标准 、 车型配置 、 外观标志和车内配套设施 , 方便农牧区群众选乘和出行 。
( 九 ) 配置适合农村实际的客运车型 。 按照 “ 因地制宜 、 安全适用 ” 的原则 , 结合地形条件 、 道路状况 、 线路走向 、 客运需求等因素 ,选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村客运车型 。 城区至乡镇及乡镇之间的农村客运线路 , 乡镇至建制村 、 建制村之间的农村客运线路可开行中 、 小型客车 , 载客总人数不得超过 29 人 。
( 十 ) 科学制定农村客运票价 。 建立社会可承受 、 财政可承担 、企业可承载的农村客运票制票价体系 。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 合理制定农村客运票价并公布实施 。 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 , 经营业户可根据线路和客流量情况对票价进行合理浮动 。 对享受政府全额补贴的农村客运车辆 , 票价实行政府统一定价 。
( 十一 ) 强化资源整合 。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商务 、 供销 、 邮政 、 旅游等部门的合作 , 拓展农村客运场站物流和邮政服务功能 , 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场站 、 车辆在服务农村物流和农村邮政等方面的组合效应 , 统筹推进农村客运和农村物流 、 农村邮政的融合和一体化发展 。 各地要通过利用补助资金 、 政策扶持等措施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参与乡镇客运站的建设与经营 , 充分发挥站点客运服务职能 , 盘活站点资产 。
( 十二 ) 建立财政支持长效机制 。 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加大农村客运扶持力度 , 建立财政奖励补贴农村客运发展的长效机制 。自治区财政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场站和候车亭( 牌 ) 建设 、 车辆购置 、 运营 、 保险等财政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 新增和更新新能源汽车用于农村客运的 , 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购买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政策 。 各地 ( 市 ) 及县 ( 区 ) 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客运的扶持力度 , 将农村客运事业发展列入本级公共交通支持范围 ,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 制定发展扶持政策 , 扶持本地农村客运事业发展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对农村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 , 切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
( 十三 ) 建立承运人责任险统保机制 。 按照 “ 公开透明 、 保额科学 、 费率合理 、 服务优质 ” 的原则 , 自治区建立承运人责任险统保和财政保障机制 , 减轻农村客运企业负担 , 增强对各种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置 、 赔付和抗风险能力 , 促进农村客运持续 、 稳定 、 健康发展 。
( 十四 )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 对农村客运经营企业 , 符合项目扶贫贴息贷款条件的 , 执行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 。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 支持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 , 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模式 , 积极拓展金融租赁业务 , 最大限度满足农村客运经营主体融资需求 , 促进农村客运加快发展 。
( 十五 ) 保障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 。 农村客运站点 ( 含建制村候车亭或招呼站 ) 属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 。 县 ( 区 ) 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乡镇客运站和建制村停靠点建设用地 , 对农村客运站点项目以划拨形式解决建设用地 , 并加强农村客运基础设施的维修与养护 , 提高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
( 十六 ) 强化安全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 、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坚持 “ 安全第一 、 预防为主 、 综合治理 ” 的方针 ,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 农村客运落实 “ 县管 、 乡 ( 镇 ) 包 、 村落实 ” 政策 。 配齐专兼职交通安全员 , 所有通车建制村聘任交通安全劝导员 , 加大农村客运车辆源头违法管理力度 。 要切实加强农村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 确保持证上岗 、 安全驾驶 。 公安 、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化调整执法力量布局 , 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 严肃查处超速 、 超载 、 疲劳驾驶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 把安全监管落到实处 , 为农村客运创造良好经营环境 , 促进农村客运安全发展 。
( 十七 ) 完善管理制度 。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评价考核 、 服务质量考评和市场准入退出相关制度 。以强化质量信誉考核和违章计分考核为手段 , 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 自治区将各地农村通客车率 、 公交化运行率 、安全运行状况和农村客运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 纳入各级政府考核指标 , 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将考核情况与交通基础建设和农村客运以奖代补资金拨付挂钩 。
四 、 保障措施
( 十八 ) 加强组织领导 。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加快农村客运发展领导小组 , 负责协调和解决农村客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厅 , 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 , 建立完善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 切实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的组织领导 , 使农村客运发展任务落到实处 。
( 十九 ) 加强政府主导 。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农村客运职责 , 完善工作机制 , 确保领导到位 、 责任到位 、 管理到位 、 投入到位 , 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 县 ( 区 ) 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农村客运发展的主体作用 , 逐步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管理 、 执法体制 , 强化县级公安 、 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职能 , 加强农村客运组织管理 。
( 二十 ) 加强工作落实 。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 落实工作职责 , 努力形成全区上下 “ 领导重视 、 部门配合 、 上下协作 、 齐抓共管 ” 的工作机制 。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的制定 、 审查 、 实施及实施过程检查督促工作 ;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客运发展的具体工作 ;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客运财政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严格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农村客运的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 实施综合监管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客运业的登记注册 、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 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农村客运运价拟定及监督实施工作 。
( 二十一 ) 加强宣传动员 。 各地 ( 市 )、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 、电视 、 报刊 、 网络等各种媒体 ,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发展农村客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 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
本 《 意见 》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 》( 藏政发 〔 2011 〕 21 号 ) 同时废止 。
2018 年 8 月 13 日
(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 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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