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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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藏政发 〔 2022 〕 12

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自治区各委 、 办 、 厅 、 局 :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 国发 〔2020〕14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 关于支持西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即报即审 、 审过即发 ” 政策的函 》( 证监办函 〔2021〕233 号 ) 等文件精神 , 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 更好发挥资本市场的枢纽功能 , 支持我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 、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 、 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 、视察西藏重要讲话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 立足新发展阶段 ,完整 、 准确 、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 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 围绕锚定 “ 四件大事 ”, 着力推进 “ 四个创建 ”、 努力做到 “ 四个走在前列 ”、实现 “ 四个确保 ”,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 政府工作部署和中国证监会工作要求 , 坚持市场化 、 法治化方向 , 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 、治标与治本结合 , 发挥各方合力 , 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强化持续监管 , 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 , 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明显提升 , 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 , 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 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 , 着力构建规范 、 透明 、 开放 、 有活力 、 有韧性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 为促进我区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

二 、 不断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 一 ) 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 贯彻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及各项法律法规 , 严格按照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 , 加强引导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悉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 , 规范其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行为 , 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 、 避免同业竞争 , 确保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 、 经理层依法合规运作 。 发挥好独立董事 、 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 开展公司治理专项行动 , 强化公司治理底线要求 , 倡导最佳实践 。( 证监局负责 ) 结合国企改革三年行动 , 健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 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 , 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 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控股股东的关键作用 。 将公司治理 、 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作为对国有上市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 并把证监部门处罚情况作为评价依据 。〔 国资委 、 财政厅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 督导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 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 , 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 。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监管 。〔 证监局 、 银保监局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 二 )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 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 , 持续开展法律法规培训 , 督促上市公司 、 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 公平披露信息 , 不得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 、 选择性披露或重大遗漏 。 加强分行业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 , 引导上市公司加强股票质押 、 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 督导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 证监局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相关单位要支持 、 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管理相关规定 , 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行为 , 防控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 。〔 证监局 、 财政厅 、 经济和信息化厅 、 国资委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三 、 大力推动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

( 三 ) 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 建立精准 、 动态 、 分层的自治区级上市 ( 挂牌 ) 后备企业资源库 , 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 着力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企业 , 加大培育科技型 、 创新型企业力度 , 发挥创业投资 、 股权投资机构和各级地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作用 , 支持制造业企业 、 现代服务业领军企业发展壮大 。 遴选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 主营业务突出 、 竞争能力较强 、 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 , 加入上市 ( 挂牌 ) 后备企业资源库 。 鼓励各地 ( 市 )、各部门建立本地区 、 本行业上市 ( 挂牌 ) 后备企业资源库 , 每年推荐领军企业和特色领头企业纳入自治区级上市 ( 挂牌 ) 后备企业资源库 。〔 金融监管局 , 各行业主管部门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 四 ) 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 坚持量质并举 , 加快推进围绕文化旅游 、 清洁能源 、 绿色工业等特色产业领域优质企业上市 , 坚持 “ 企业主动 、 政府推动 、 市场拉动 、 中介联动 ”, 按照 “ 储备一批 、 培育一批 、 辅导一批 、 上市一批 ” 路径 , 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地责任 ,指导 、 帮助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革和上市 、 挂牌 , 统筹协调解决企业股改 、 上市过程中备案 、 环评等各种障碍 。 加大土地 、 财政 、 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 对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企业 IPO 实施“ 即报即审 、 审过即发 ” 的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 支持我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和交易所上市 。 大力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 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 , 持续优化企业上市辅导备案流程 , 加强辅导期监管 , 严把验收关 , 提升拟上市公司规范化水平 。〔 证监局 、 金融监管局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性基金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用 , 帮助初创型企业优化治理 、 创新创业 、 产业升级 。〔 财政厅 、 银保监局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制定出台 《 支持引导各类投资公司对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战略投资的办法 》, 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 、创新型企业在科创板挂牌上市 。〔 科技厅 、 证监局 、 金融监管局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推动具备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上市 。按照 “ 一企一策 ”“ 一企一专班 ” 的原则 , 筛选国有企业进入上市 ( 挂牌 ) 后备企业资源库 , 推进引导地方国有企业改制 、 引进战略投资者 、 优化股权结构 、 规范上市 , 持续增加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户数 。〔 国资委 、 经济和信息化厅 、 科技厅 、 证监局 、 金融监管局 , 各地 ( 市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 五 ) 引导上市公司做强做精主业 。 引导推动上市公司抓住“ 双循环 ” 和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机遇 , 立足我区产业特色优势 , 运用资本市场优势 , 聚焦做精做强主业 , 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 加大资金穿透监管力度 , 督促上市公司理性融资 , 规范产融结合 , 认真汲取盲目扩张 、 粗放发展 、 漠视风险的教训 , 防止募集资金违规用于财务性投资 。 严格规范上市公司投资金融机构 , 有效管控企业过度投资金融机构 , 限制企业投资与主业关联性不强的金融机构 。〔 证监局 、 银保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 各地 ( 市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 六 ) 引导支持通过资本市场开展再融资 。 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 引导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发展需要 , 通过配股 、 增发 、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 优先股等方式再融资 ,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 支持上市公司 、 股东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长期性债务融资 , 优化资本结构 。( 证监局 、 发展改革委负责 )

( 七 ) 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 。 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 , 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 鼓励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实施并购重组 , 拓宽社会资本等多方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渠道 。〔 证监局 、 金融监管局 、 财政厅 、 发展改革委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推动有条件的国有控股集团整体上市 、 资产重组 、 兼并收购 , 提高证券化水平 。 发挥国资持股平台作用 , 优化国资 、 国企战略布局 , 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效率 。 推动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 支持引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 , 引入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价格 、 估值 、 资产评估结果的定价作用 。〔 国资委 、 财政厅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用好上市公司境内分拆上市试点政策 , 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分拆优质资产上市 。〔 证监局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 八 )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 围绕自治区发展战略 , 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和奖补办法 , 加强对上市 ( 挂牌 ) 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企业 、优质上市公司的中长期贷款 、 信用贷款 、 无还本续贷等支持 ; 根据企业申请上市 ( 挂牌 ) 进度 , 实行分阶段分层次奖补 ; 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 、 债务重组收益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 。 引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区内重点产业和薄弱领域 。〔 金融监管局 、 财政厅 、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 银保监局 , 各地 ( 市 ) 行署( 人民政府 ) 负责 〕 鼓励上市公司探索建立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等 , 强化劳动者和所有者利益共享 , 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和创造力 。 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引进符合西藏人才引进相关规定 , 并经申报入选的人才 , 应按照相关政策在薪酬待遇 、 医疗保障 、 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优惠 。 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 、 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 。〔 证监局 、 金融监管局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 九 ) 鼓励上市公司在藏投资兴业 。 推动经济基础较好的市 、县 ( 区 )、 园区开展上市公司引领产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 各园区要积极引入一批科技含量高 、 综合实力强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子公司参与西藏资源开发 、 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改造和新兴产业发展 。为上市公司提供要素配置 、 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 , 引导上市公司带动就业 、 生产 、 生态改善和履行社会责任 , 推动上市公司形成产业集群 , 在完善产业链 、 引领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 金融监管局 、 财政厅 、 证监局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四 、 切实完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

( 十 ) 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 严格按照退市制度和标准 , 简化退市程序 , 健全拟退市公司的风险监测预警 、 信息共享和风险联合防控机制 , 加大退市监管力度 。 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 、 利益输送 、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 ,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 、 重组上市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 。 坚持能救早救 , 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 , 对于已无市场价值 , 触及强制退市标准的公司 , 坚决出清 。〔 证监局 、 金融监管局 , 各地 ( 市 ) 行署( 人民政府 ) 负责 〕

( 十一 ) 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后续安排 。 强化属地政府对上市公司的风险处置和维稳责任 , 进一步完善退市公司风险处置制度安排 , 做好上市公司退市后风险防范处置及涉众稳控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 精准推动退市风险化解 , 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 。〔 金融监管局 、 证监局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严厉打击退市中出现的对抗监管 、 不正当维权 、 滋事炒作甚至煽动群体性事件等恶劣行为 。 优化投资者保护机制 , 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 , 按规定加快落地先行赔付 、 责令回购 、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证监局 、 公安厅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五 、 依法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 十二 ) 积极稳妥化解股票质押风险 。 坚持控制增量 、 化解存量 、 一企一策 , 规范金融机构参与股票质押的行为 , 压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化解风险的主体责任 , 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处置机制 , 加强相关信息共享 。 严格控制限售股质押 , 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限售期股票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要求及有关承诺 。 加强股票质押信息披露监管 , 加大对股票质押相关过程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 加大上市公司杠杆率和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力度 , 确保风险早识别早处置 , 坚决避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相关风险向上市公司传导 。〔 证监局 、 银保监局 、 金融监管局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做好上市公司市场化纾困和政策性纾困工作 , 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 、 面临产业周期性谷底或财务暂时性困难的上市公司 , 及时协调帮助其克服困难 , 必要时采取纾困帮扶 、 增信保障等措施 。 加快推进纾困基金落地 , 发挥纾困基金救急作用 , 建立健全纾困机制 , 鼓励有条件的区属国有企业 、 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纾困基金 、 发行纾困债券 。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 , 支持在藏银行 、 证券 、 保险 、 私募股权基金等金融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 。〔 财政厅 、 金融监管局 、 银保监局 、 证监局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 十三 ) 严肃处置资金占用 、 违规担保问题 。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 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 。 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 、 违规担保问题 , 积极配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 ; 严厉查处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 、 违规担保问题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 , 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 、 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 。〔 证监局 、 公安厅 、 区高法院 、 区检察院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 十四 ) 稳妥应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 。 发生自然灾害 、 公共卫生 、 舆论危机等重大突发事件 , 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 ,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 , 落实好产业 、 金融 、 财税等方面政策 ,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帮助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加强公司债券风险防控 , 落实债券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履行风险防范化解主体责任 , 防范处置公司债券兑付风险 。 加大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普法宣传力度 , 提高守法合规 、 规范运作意识 。〔 金融监管局 、 证监局 、 区党委网信办 、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 银保监局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六 、 着力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 十五 ) 加大执法力度 。 严厉打击欺诈发行 、 信息披露违法 、 财务造假 、 资金占用 、 违规担保 、 内幕交易 、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用好用足自律监管 、 行业监管 、 市场禁入 、 行政处罚 、 移交司法等惩戒措施 。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机制 , 进一步优化联合办案 、 专业支持 、 个案会商 、 调查手段互补等 。 严格区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董事 、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突出对违法行为决策 、 主要责任人等 “ 关键少数 ” 的责任追究 , 对涉案证券公司 、 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一并查处 。〔 证监局 、 公安厅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 十六 )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 推进上市公司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 , 强化信息共享 、 联合惩戒等机制 , 全方位联合打击证券期货基金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 对在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中负有责任的相关失信主体 , 提高其在市场监管 、 税务 、 海关 、 金融 、 证监等方面违法违规成本 , 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 证监局 、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 发展改革委负责 )

七 、 努力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 十七 ) 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 。 引导上市公司树立敬畏市— 0 1 —

场 、 敬畏法治 、 敬畏专业 、 敬畏风险的意识 , 诚信 、 合规 、 稳健经营 ,不断提高风控能力和发展质量 。 上市公司要诚实守信 、 规范运作 ,积极主动回报投资者 , 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 , 不披露虚假信息 、 不从事内幕交易 、 不操纵股票价格 、 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 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忠实勤勉履职 ,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要切实发挥作用 。 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 上市公司要依法维权 。〔 证监局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 十八 ) 进一步发挥好中介机构作用 。 加大保荐机构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资产评估机构 、 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执业质量的监管力度 ,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 “ 看门人 ” 作用 。 相关机构要积极配合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函证 、 尽职调查等业务 , 及时 、 准确 、 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 。( 证监局 、 财政厅 、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 ) 支持大型证券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藏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 。〔 证监局 ,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负责 〕

( 十九 ) 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 加强财政 、 税务 、 海关 、 金融 、 国资 、 市场监管 、 行业监管 、 司法机关等部门与证监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 , 深化与上海 、 深圳 、 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的合作 , 完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 。( 证监局 、 发展改革委 、 经济和信息化厅 、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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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 持续规范和创新监管 ,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 促进企业加速发展 , 进一步健全证监部门与新闻媒体在上市公司舆情监测 、 媒体通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 , 支持各类媒体加强政务 、 税收 、 金融 、 法治政策解读与宣传 ,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共同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舆论环境 。 加大对编造 、 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 ,规范信息传播秩序 。( 市场监管局 、 证监局 、 区党委宣传部 、 区党委网信办 、 公安厅负责 )

2022 年 5 月 16 日— 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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