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意见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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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政发 〔2015〕85 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意见的意见

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事关农牧民群众切身利益 , 事关我区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 自治区党委 、 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 , 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 ,各级各相关部门扎实深入工作 , 农民工职业技能不断增强 、 工资收入大幅增加 、 劳动权益维护明显加强 , 社会保障 、 教育 、 医疗 、 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有了较大改善 , 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 随着经济加快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扩大 , 特别是地改市步伐加快和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 , 我区农民工队伍将进一步壮大 。 随着农民工融入城镇 , 其就业 、 户籍 、 住房 、 子女教育 、 社会保障等诸多问题会日益凸现 , 矛盾更加突出 , 切实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各项工作责任重大 、 意义深远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 、 十八届三中全会 、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 ,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 , 根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 国发 〔2014〕40 号 ) 要求 , 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

一 、 进一步明确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 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 特别是 “ 治国必治边 、 治边先稳藏 ” 的重要战略思想 , 坚持依法治藏 、 富民兴藏 、 长期建藏 、 凝聚人心 、 夯实基础 ,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方针和决策部署 ,着眼到 2020 年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 以完善体制机制为保障 , 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 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 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 着力促进农民工与社会融合 , 稳步推进农牧区和农牧业人口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 , 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 推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长治久安 。

( 二 ) 基本原则 。

——— 坚持以人为本 、 改善民生 。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 以提升农牧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农民工市民化为重点 , 优化城镇产业结构 , 加快高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 大力发展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 , 最大限度吸引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 , 实现农牧民转移人口安居乐业 , 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

——— 坚持优化布局 、 协调发展 。 按照集约高效 、 辐射带动 、 功能互补的原则 , 加强藏中南重点开发区城镇建设 , 促进藏东 、 藏北 、藏西区域及边境和交通沿线重点小城镇协调发展 , 引导农民工在区内不同城市和小城镇之间合理分布 。

——— 坚持城乡统筹 、 改革创新 。 按照产业联动 、 以城带乡 、 工农互惠 、 城乡协调的要求 , 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 着力改革城乡二元体制机制 , 建立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基本公共服务 、 户籍 、 住房 、 土地管理 、 成本分担等制度 , 推进建立新型城乡关系 , 营造城乡同工同酬的公平就业环境 。

——— 坚持政府引导 、 分步推进 。 坚持立足区情 , 按照政府引导 、 尊重意愿 、 因地制宜 、 存量优先的原则 , 重点促进长期在城镇居住 、 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农牧民有序融入城镇 , 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 持续渐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

( 三 ) 总体目标 。 到 2020 年 , 全区城镇化水平显著提高 , 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 30% 以上 , 城镇常住人口增加 28 万人左右 , 新增城镇就业累计达到 24.5 万人 。 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5万人左右 , 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 劳动条件明显改善 、 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 、 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 99%, 社会保险 、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保障性住房 、 公共文化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部覆盖 , 生活环境更加宜居 。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 使农牧民群体逐步融入城镇 。

二 、 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 四 ) 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 。 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登记制度 , 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创业登记范围 , 提供免费职业介绍 、 职业指导 、 求职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 。 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 “ 春风行动 ”、 权益保障 “ 春暖行动 ” 和技能提升 “ 春潮行动 ”, 推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 。 加快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 完善市场劳务信息发布制度 , 引导农牧区富余劳动力有序 、 有组织外出务工 , 鼓励农牧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 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 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 运用财政支持 、 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 、 金融服务 、 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 落实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 , 促进农民工进城创业 、 返乡创业 。 加强农民工在家政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工作 , 把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技能培训纳入就业培训规划范围 。 对各类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农民工 、 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 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对于雇用农民工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 按照雇佣数量在土地 、 税收 、 补贴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 依托县域经济 、 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 , 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 。 建立政府主导的农牧民转移就业工作机制 , 做好输出输入地用工信息对接 、 职业培训和组织输出 。 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吸纳农民工就业的带动作用 , 整合农牧民施工队 , 组建农牧民施工企业 , 组织带动农民工就业 。 扶持发展旅游业 、 特色农牧业及农畜产品加工业 、 民族手工业 、 藏医药业等民族特色经济 , 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 , 多渠道 、 多方式扩大就业容量 , 吸引周边农牧民向城镇转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发展改革委 、 科技厅 、 财政厅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工商局 、 扶贫办 、 国税局 、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 总工会 、 团区委 、 妇联 、 工商联负责 )

( 五 ) 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 深入组织实施 “ 阳光工程 ”、“ 雨露计划 ” 等培训项目 , 以农牧区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 , 分类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 、 职业技能 、 岗位技能提升 、 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创业培训 , 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 。 制订并实施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 , 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 、 定向培训 、 企业定岗培训 。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 , 加强资金的统筹管理 ,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推行 “ 市场定向 、 农牧民工选择 、 定点培训机构承训 、 政府购买服务 ” 的培训机制 , 整合优质培训资源 , 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 鼓励企业组织农牧民工进行培训 , 符合相关规定的 , 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 依托我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中 、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 建设一批农牧民工实训基地 。 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 认真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 对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职业 ( 工种 ) 资格证书 , 提升农牧民就业竞争能力和工资收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 、 农牧厅 、 科技厅 、 教育厅 、 扶贫办负责 )

( 六 ) 大力发展农牧区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教育 。 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学费政策和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 , 对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 、 高等院校的农牧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职业教育 。 深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 , 建立主要面向农牧区招生的技工院校 。 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 创新办学模式 , 提高教育质量 。 积极推进学历证书 、 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 教育厅会同发展改革委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财政厅 、 扶贫办负责 )

三 、 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七 ) 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 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 加大对小微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 , 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 。 在务工流动性大 、 季节性强 、 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通过项目工会 、 托管工会 、 联合工会等形式 , 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的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 , 为其提供维权依托 。 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 加大建设领域违法发包 、 转包行为的查处力度 。 建立健全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 。 做好劳动用工备案 、 就业创业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 , 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商局 、 总工会负责 )

( 八 ) 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 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 , 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 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 , 依法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 在重点地( 市 )、 县 ( 区 ) 开展欠薪应急周转金试点工作 , 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 、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 , 推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 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 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公安厅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 高法院 、 总工会负责 )

( 九 ) 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 。 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 , 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益 。 促进农民工与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稳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 确保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就业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其他灵活就业的农牧区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农牧区医疗制度 。 逐步推进社会保障 “ 一卡通 ”。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 推动异地结算 。 全面落实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 , 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 。 建立完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 将经办服务延伸到乡 ( 镇 、 街道 )、 社区 ( 行政村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发展改革委 、 财政厅 、 卫计委 、 工商局 、 法制办 、 总工会负责 )

( 十 ) 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 。 强化高危行业( 领域 ) 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 、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在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中融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 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 。 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 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 。 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 ( 领域 ) 整治力度 。 督促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 建立监护档案 。 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 完善职业病诊断 、 鉴定 、 治疗的法规 、 标准和机构 。 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 , 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治行动 。( 安全监管局 、 卫计委分别会同发展改革委 、 教育厅 、 公安厅 、 民政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交通运输厅 、 国资委 、 法制办 、 总工会负责 )

( 十一 ) 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 依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 逐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 、 网络化建设 , 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 、 快速处置机制 , 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 按照 “ 鼓励和解 、 强化调解 、 依法仲裁 、 衔接诉讼 ” 的要求 , 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 。 畅通申诉 “ 绿色通道 ”, 优化受理立案程序 , 提高仲裁效率 。 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 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 , 依法追究责任 。 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协调联动机制 。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 完善服务设施 , 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发展改革委 、 公安厅 、 司法厅 、 国资委 、 高法院 、 总工会负责 )

( 十二 ) 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 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 , 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 进一步扩大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逐步增加投入 。 开设和畅通 12348 法律援助服务热线 , 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咨询 。 加大普法力度 ,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 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 。 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 , 完善异地协作机制 , 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 司法厅会同财政厅 、高法院 、 总工会负责 )

四 、 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城镇落户

( 十三 ) 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 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 , 加快实现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益 。 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 , 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落户前应依法进行居住登记 、 申领居住证 ( 暂住证 ), 持居住证 ( 暂住证 ) 和相关就业证明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 在农牧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城市 , 主要依托社区 ( 乡镇 ) 综合服务设施 ,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 , 建立农民工服务中心 , 为农民工提供便捷 、 高效 、 优质的“ 一站式 ” 服务 。( 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 、 公安厅 、 教育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民政厅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文化厅 、 卫计委 、 法制办负责 )

( 十四 ) 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 建立健全全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 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 。 优化城镇教育资源配置 , 提高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能力 。 实行城镇各类公办学校对农民工随迁子女按当地生源享受相关教育政策并落实农牧区 “ 三包 ” 教育政策 ; 实行随迁子女居住地就近上学 , 保障随迁子女依法享有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 、 九年义务教育 、 普通高中教育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的权利 , 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政策 。( 教育厅会同发展改革委 、 公安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团区委 、 妇联负责 )

( 十五 ) 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 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医疗卫生服务资源 , 进一步强化县 ( 区 )、 乡 ( 镇 ) 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 不断提升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 加快推进实用 、 共享 、 安全的人口健康信息网络体系建设 。 逐步将外来人口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 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 、 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 加强部门 、 地区间艾滋病 、 结核病等重大疾病的联防联控 。 落实 “ 四免一关怀 ” 等相关政策 。 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 。 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 , 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疫服务权益 。( 卫计委会同发展改革委 、 民政厅 、 财政厅负责 )

( 十六 ) 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 实施农牧业转移人口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 , 并纳入城镇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 地级以上— 0 1 —

城市要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 通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及对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 科学规划城镇保障性住房布局 , 探索在农民工集中的产业园区 、 城乡结合部等建设单元型或宿舍性公共租赁住房 , 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 , 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向重点小城镇延伸 。 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 , 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 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 。 规范城镇农民工建房管理 , 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 , 允许农民工在小城镇自建住房 , 政府提供建房用地 。( 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 、 财政厅 、 国土资源厅 、 国税局负责 )

( 十七 ) 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 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区内农民工 , 有合法稳定收入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 全面放开落户城镇限制 。 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 以居住证为载体 , 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 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 。 完善农牧民异地搬迁落户政策 , 落实异地搬迁新出生人口在迁入地落户 , 保障搬迁农牧民同等享受当地居民权利 。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 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 公安厅会同发展改革委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教育厅 、 民政厅 、 财政厅 、 国土资源厅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农牧厅 、 卫计委 、 统计局 、 法制办 、 党委农工办负责 )

( 十八 ) 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 。 完善相关政策 , 保

— 1 1 —护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的土地和草场承包经营权 、 宅基地使用权 、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 现阶段 , 不得以退出土地和草场承包经营权 、 宅基地使用权 、 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工进城落户条件 。 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工的合理 、规范 、 多元保障机制 , 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权益 , 建立兼顾国家 、 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 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 保障被征地农牧民长远生计和发展 。( 农牧厅会同国土资源厅 、 法制办 、 党委农工办 、 高法院负责 )

五 、 着力促进农民工与社会融合

( 十九 ) 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 加强农民工党组织建设 , 重视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 、 团员 。 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 、 人大 、 政协中的农民工代表 、 委员 , 在评选劳动模范 、 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 。 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 ( 聘 )。 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 、 民主决策 、 民主管理 、 民主监督权利 。( 民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国资委 、 团区委 、 总工会负责 )

( 二十 ) 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 。 让农民工享受城镇公共文化服务 。 建立完善城镇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和体育活动场所 、 群众性户外体育健身场地等文化体育设施 , 发展中小城镇影剧院 , 推进数字文化建设 。 加强公共文化设施面向农牧民免费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 广泛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文艺演出 、 图书借阅 、 展览等文化惠— 2 1 —

民活动 , 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 。 推进 “ 两看一上 ”( 看报纸 、看电视 、 有条件的能上网 ) 活动 , 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 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 , 鼓励文化单位 、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 文化厅会同发展改革委 、 民政厅 、 财政厅 、 党委宣传部 、总工会 、 团区委 、 妇联负责 )

( 二十一 ) 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 。 关心农民工工作 、 生活和思想状况 ,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 , 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开展 “ 人文关怀进企业 、 进一线 ” 活动 。 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 , 开展新市民培训 , 培养诚实劳动 、 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 、 健康的生活方式 。 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 。 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 、 子女融入学校 、 家庭融入社区 、 群体融入城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教育厅 、 卫计委 、 总工会 、 团区委 、 妇联负责 )

( 二十二 ) 关爱农牧区留守儿童 、 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 。 实施“ 共享蓝天 ” 关爱农牧区儿童活动 。 加快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 , 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 , 落实农牧区 “ 三包 ” 教育补助政策 。 在开展农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中 ,加大对农牧区留守儿童的关爱力度 。 抓好农牧区留守妇女 、 留守儿童健康管理工作 。 加强农牧区 “ 妇女之家 ” 建设 , 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 , 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 、 生活困难 。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建立健全农牧区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

— 3 1 —救助制度 , 加快建立以居家为基础 、 社区为依托 、 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 开展多种形式的农牧区养老服务 。 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开展服务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的各项活动 。 切实保障留守儿童 、 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 。( 民政厅会同妇联 、 发展改革委 、 教育厅 、 公安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团区委负责 )

六 、 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 二十三 )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 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 , 落实相关责任 。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负责研究制定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 ,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 成员单位按职能和分工 , 各司其职 、 各负其责 , 密切配合 、 形成合力 , 共同做好全区农民工工作 。 为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 2015 年 10 月底前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 并报上一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 各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 、 新问题 。( 各级人民政府 、 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

( 二十四 ) 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 。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 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 , 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 、 社会保障 、 公共卫生 、 随迁子女教育 、 住房保障 、 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 4 1 —

金需求 , 加大工作力度 , 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 。( 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 、 教育厅 、 民政厅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文化厅 、 卫计委负责 )

( 二十五 ) 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 。 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 , 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 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 、 输出地团组织配合 , 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 , 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 。 各级工会 、 共青团 、 妇联组织要切实履行维护农牧民权益的职责 , 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 , 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 。( 总工会 、 团区委 、 妇联分别负责 )

( 二十六 ) 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 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 , 建立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入库和动态管理机制 , 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 、 结构及其分布 。 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 , 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 , 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 。( 统计局会同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

( 二十七 ) 进一步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 、 报纸刊物 、 互联网 、 手机等媒介 ,广泛宣传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 》 的重大意义 、 基本思路和具体政策措施 , 使各项政策措施深入人心 。 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 、 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 、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 。 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

— 5 1 —及个人 ,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 着力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 区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

( 二十八 ) 狠抓工作落实 。 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 , 抓紧在2015 年 10 月底前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 要把贯彻落实本意见与推动工作实质性开展紧密结合起来 , 加强监督检查 。 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 , 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 及时总结经验 , 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 推动我区农民工服务工作上新水平 。( 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

2015 年 9 月 5 日

(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 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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