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农牧业
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意见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速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的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根据国家农业部等8 部委行《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 号)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重要性农牧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牧户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系列化服务为手段,通过实施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将农牧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形成农牧业生产的有效转化。龙头企业是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载体和关键,起到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牧户经营的重要作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具有与“三农”关联度高、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的特点,它的兴衰成败不仅关系到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和农牧区稳定,而且关系到农牧区劳动力的转移,小城镇建设以及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扶持龙头企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是缩短我区与内地省区农牧业经济发展的差距,提高农牧业经济总体质量和效益,推进农牧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牧民收入,实现农牧业现代化,应对加入WT0 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二、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农牧民增收这个中心,突出农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主线,立足市场和资源,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特色,以提高农牧业生产的市场化和组织化程度为基础,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农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为重点,坚持大中小型并举,坚持多轮驱动,加强龙头、基地、农牧民的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培育和发展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推动农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牧区经济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原则。根据市场需求,确立主导产业,科学合理地选择项目,扶持龙头企业。
2.科技支撑原则。把科技进步和创新贯穿于种、养、加和储运等各个环节,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竞争能力。以龙头企业为载体,以农畜产品质量标准化生产为基础,形成有利于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推广的新机制。
3.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机制好、产品竞争能力强,能为农牧户提供系列服务、与农牧户利益关系密切稳定,带动面广,出口创汇多,科技含量高、起点高的龙头企业。
4.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发展龙头企业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实际,注重开发优势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5.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改革、改造和逐步规范等手段,对有基地无龙头企业,或有企业而未联结农户的,按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应尽快与农牧户建立稳定、可靠的供需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牧户进入市场,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6.多轮驱动原则。打破所有制和地区界限,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坚持谁有能力谁牵头,谁当龙头扶持谁的灵活政策。支持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7.可持续发展原则。发展龙头企业要注重环境保护。新建项目必须通过环境评价,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设备。
三、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标准、重点和基本条件
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实行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分级管理。
(一)根据“建设一批规模适度、起点较高,与主导产业和基地相适应的龙头企业”的要求,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目标是:近期自治区重点扶持5-8 家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带动农牧户能力强,能带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骨干龙头企业;各地(市)重点扶持3-5家龙头企业;各县(市、区)重点扶持1-3 家龙头企业。“十五”末,自治区级龙头企业力争发展到15 家,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初具规模。
(二)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重点1.立足畜牧业五个产业带(藏东北牦牛产业带、藏西北绒山羊产业带、我中奶牛产业带,藏北草地型绵羊产业带、城郊畜禽产业带),抓好“两绒一毛”、牛羊肉、奶、皮和饲草饲料生产、加工、储运、保鲜业的龙头企业发展,推进畜牧业产业化进程。
2.农业主产区以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的初加工和深加工为基础,培育发展龙头企业,推进种植业产业化发展。3.围绕特色资源和藏东南林下资源,培育和发展藏药材加工、林果茶、杂粮食品、食用菌加工为主的龙头企业,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三)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以多种方式辐射带动1000 户以上农牧户,并与之有较紧密的利益关系,有相对稳定的销售体系和生产基地,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农畜产品加工、流通获得的增加值占企业新增产值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原则上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800 万元以上,总资产报酬率连续3 年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大于或等于10%。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 级以上(含A 级)。3.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在区内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产销率达90%以上。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重的1%以上。
企业规模、标准虽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对农牧民增收的带动作用突出,主营产品特色优势明显,经营战略符合结构调整新形势要求,能形成较大带动面的,也可纳入重点龙头企业予以扶持。
四、龙头企业的认定与管理
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认定办法由自治区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制定。
自治区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对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和监测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龙头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并实行宏观管理,搞好服务。企业的其他关系不变。
地(市)、县(市、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地(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五、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的政策
(一)财税政策。自治区安排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贴息资金,从2003 年起,每年增加100 万元,达到300 万元,用于扶持龙头企业的建设。农业开发资金要加大扶持龙头企业力度,龙头企业享受与多种经营项目同样的优惠政策。财政要逐年适当增加对龙头企业的资金支持。各地(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支持龙头企业的资金主要用于龙头企业基本建设以及基地建设的贷款贴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牧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牧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促进农产品加工和出口。龙头企业从事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及从事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财税字〔l997〕第73 号)的规定执行。龙头企业为农牧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牧业产业化基地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金融政策。区内各商业银行应把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自治区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项目申请贷款资本金比例降低至20%,并允许龙头企业用房产、设备等作贷款抵押。自治区金融管理机构应加大对农畜产品出口的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对农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龙头企业开发项目属于扶贫开发的,有关部门应按照扶贫开发贷款项目予以安排并提供扶贫贷款优惠利率。取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龙头企业,享受外汇管理有关政策。
(三)土地政策。鼓励在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荒坡,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使用权归开发者所有,使用期50 年不变。国土资源部门对龙头企业生产基地所需土地应当优先审批。鼓励农村集体农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入股龙头企业,作为生产基地。土地、城建部门对龙头企业设立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收费标准按成本收取。
(四)外经贸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外经贸等部门要在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审批以及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从出口渠道、出口市场等流通环节上给予引导和资金支持。
(五)人才政策。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到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挂职或工作,其待遇按《关于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到企业挂职工作的通知》(藏组字〔1999〕12 号)规定执行。
(六)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中央和自治区对农业的投入中应列支一定比例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和基地、示范区建设;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应纳入技改资金支持范围,统筹考虑。积极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按规定发行债券和改制上市,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农户、个体工商户及民间资金,通过参股、控股,领办1 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区外龙头企业和各类经济实体与我区龙头企业进行嫁接、入股或设立分支机构;涉农事业单位可发展第三产业,领办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国有农场、供销合作社、生产流通企业等可改造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鼓励有实力的龙头企业、生产流通大户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输出技术、品牌和资金,跨地区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业和流通业等项目。积极探索建立以自治区级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基金。
龙头企业中的乡镇企业同时享受乡镇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区外经济实体和个人来我区领办、创办龙头企业,符合自治区招商引资有关规定的,享受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凡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有关优惠政策。六、加强对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领导
各地(市)要根据资源特色和市场前景,抓紧制定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建设规划,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精心组织实施。为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龙头企业培育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市)、县(市、区)也要根据各自情况,成立相应的机构。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要在主导产业、基地、龙头企业、市场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培育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要确定并办好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示范区,大力扶持和发展各种类型的农牧业专业户、重点户和示范户。要保护龙头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积极探索农牧区合作经济、农户公司化等农牧业产业化的其他实现形式,大力培育农牧区市场,加快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各种类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各级领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建设在我区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各项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扎实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