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
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的意见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进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西藏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系列工作要求,立足西藏实际,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进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推动社会服务创新和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进步。
二、目标任务
到2016 年,实现有意愿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在县以上供养机构供养率达到100%;到2015 年,实现孤儿在政府主办的地(市)以上儿童福利院集中收养率达到100%。
2013 年投资58132 万元,建设五保供养机构23 个,新增床位数4515 张。实现7522 名五保对象在县以上五保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供养率达到50.4%。
2014 年投资24001 万元,建设五保供养机构17 个,新增床位数1864 张。全区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65.08%。
2015 年投资20949 万元,建设五保供养机构9 个,新增床位数1627 张。全区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0.6%。
2016 年投资37274 万元,建设五保供养机构14 个,新增床位数2895 张。全区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100%。
2013 年投资29172 万元,建设5 地(市)儿童福利院,新增床位2431 张,全区孤儿集中收养率达到56.7%。
2014 年投资12348 万元,建设2 地(市)儿童福利院,增加床位1029 张,全区孤儿集中收养率达到81.8%。
2015 年投资12204 万元,建设2 地(市)儿童福利院,增加床位1017 张,实现孤儿动态全部集中收养。
三、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办、全面纳入的原则。 要基本做到所有的五保对象集中在县以上五保供养机构供养,所有孤儿在地(市)以上儿童福利院集中收养,所有民办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全部纳入由政府主办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收养。今后政府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其他组织建立集中收养五保对象和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坚持整合资金、分级承担的原则。 通过国家投入、自治区分担和地(市)、县(市、区)援藏支持等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五保供养项目资金由国家、自治区、地(市)、县(市、区)分担,其中拉萨市、林芝地区建设资金,国家、自治区承担60%,地(市)、县(市、区)承担40%。日喀则、山南、昌都、那曲、阿里地区建设资金,国家、自治区承担80%,地(市)、县(市、区)承担20%。孤儿集中收养项目建设资金,由国家、自治区承担。
(三)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统筹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和设计,先易后难,分年度实施。
(四)坚持属地管理、保证用地的原则。 在县(市、区)的五保供养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在地(市)的儿童福利院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承担业主责任。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项目建设用地由各地(市)、县(市、区)划拨并承担征地费用。
四、建设标准、内容和资金安排
(一)建设标准。 要充分考虑利用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已有床位和新建床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五保集中供养项目房屋综合建筑面积34.2 ㎡/床,综合建设费用为12.87 万元/床,95%建双人间(30.5 ㎡),平均每床建设费用为12.8 万元,5%建单人间(16.56 ㎡),平均每床建设费用为14.3 万元;改扩建和新建 63 个县五保供养机构,新增床位10901 张;儿童集中收养项目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拟定为37 ㎡/床,综合建设费用为12 万元/床,改扩建和新建儿童福利院9 个,新增床位4477 张。
(二)内容布局。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和各地实际编制项目,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内容包括:入住服务用房、生活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康复用房、娱乐用房、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及附属设施。孤儿收养机构房屋建筑内容包括:儿童生活用房、医疗用房、康复用房、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及附属设施。
(三)资金投入。 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项目总投资争取达到194080 万元。
1.国家投资88168 万元。其中“十二五”中央财政投入民政项目资金38168 万元。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争取资金50000 万元。
2.自治区投资73596 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12000 万元,自治区安排19113 万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42483 万元。
3.地(市)、县(市、区)援藏资金等渠道争取32316 万元。
2013 年建设23 个五保集中供养机构和5 个儿童福利院,总投资87304 万元,其中国家、自治区投资74894 万元。由自治区民政厅整合资金12935 万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解决10000 万元,资金缺口51959 万元,由项目执行地(市)采取政府贴息银行贷款方式先期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实现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是自治区办好“十件实事”之一,是本届政府向广大群众的庄严承诺,是落实“民生先动”要求的具体举措。各地(市)、各部门对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抓好落实。
(二)协调统一,合力推进。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推进工作和责任落实。自治区民政厅负责集中供养收养建设项目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负责督促各地推进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五保集中供养建设规划》和《孤儿集中收养建设规划》。自治区各级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各自职能积极支持、大力配合,确保任务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要下放权限,简化程序;建设资金要积极筹集,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建设规划,实现任务目标。
(三)明确责任,督导落实。 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采取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分步推进。各地(市)要以目标定进度,认真对照自治区具体要求和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逐一落实到地(市)各部门和县(市、区),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项目审批和监管由各地(市)负责,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将本行政区域任务落实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每年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对任务完成好的地(市)予以表彰,对任务完成不好的地(市)给予通报批评。
(四)规范建设,保证质量。 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管理、规范程序,真正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指导标准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制,确保建一处、成一处。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资金监管,要将资金的拨付与工程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结合起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严格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各级监察、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强化执法监察和行政监督,加强对工程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强化工程预决算审计,加强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确保工程实施规范、透明、公开。各项目实施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群众满意、社会认可。
(五)有效运转,发挥效益。 各地(市)、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五保对象的宣传、引导,制定鼓励五保对象到县以上五保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的政策,保证现有和新建五保供养机构的入住率。各地(市)负责制定和落实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孤儿集中收养按时保量完成。要积极创造一切有利条件,推进供养、收养机构健康运转,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实实在在、持续不断地送到五保对象和孤儿的身上、心上。
要加强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健全配齐管理机构和人员。每个机构配备1 名事业编制人员担任院长,工作人员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各机构基本运营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由区、地(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
五保对象到县以上集中供养后的乡(镇)敬老院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盘活;各地对现有社会福利院改造要统一纳入“十三五”规划安排。
《全区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计划表》、 《全区孤儿集中收养计划表》,由自治区民政厅另行下发。
2013 年6 月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