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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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城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更加科学、规范、有序地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下简称城镇)的建设与管理,不断增强和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城镇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城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城镇建设与管理,是推进城乡一体化,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是塑造城镇良好形象,抢抓发展机遇,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是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发展水平,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需要;是提升全社会素质,推进社会生活文明化进程,开创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城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研究和解决涉及城镇建设与管理、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影响城镇长远发展的突出问题,把城镇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确保城镇建设与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

二、城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 ,统筹城乡发展,科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城镇体系。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强化城镇建设与管理,努力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城镇。(二)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西藏城镇建设发展全局,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发展,更加注重基础设施建设,更加注重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更加注重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镇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到2015 年城镇化水平达到30%,污水处理率达到6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0%;地(市)所在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县城所在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更加扎实。

到2020 年城镇化水平达到35%,基本形成以拉萨市为中心,各地区行署所在地为支点,沿路、沿江、沿边为网线,城镇和区域发展相协调、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城镇空间布局,使西藏成为我国西部地区城镇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全面改善,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加,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三、城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三)加强编制和实施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确保编制经费。要依据西藏自治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镇道路、供水、排水、供气、供暖、消防、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园林绿化、综合防灾等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各层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着重解决城镇道路系统不完善、供排水设施不健全、公共停车场严重不足和城镇“脏、乱、差”等突出问题。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专项规划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立项。

(四)加强城镇用地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建设用地的,都必须服从城镇规划,由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统筹安排。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闲置未用的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收回。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镇土地的,必须经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临时用地内修建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筑和设施。对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

(五)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都必须持有城镇规划管理部门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取得“一书两证”、施工许可证或违反相关规定施工的工程项目均属违章建筑,要依法予以处理。要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小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强城镇特色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研究当地城镇文化内涵,突出城镇特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彰显个性。要整体规划,注重单体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杜绝照搬照套、贪大求洋,避免千城一面。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严格划定保护范围,强化保护措施。要强化城镇景观节点、标志性建筑、重点建筑的设计与改造,打造靓点。工程设计中要突出节能减排,注重环境保护。

(七)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和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工作。要按照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西藏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规划,精心组织,科学安排,认真做好项目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解决落实建设项目前期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选好施工和监理队伍。加强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各环节的组织管理,把各项监督措施做扎实、做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八)加强城镇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城镇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正常的管理和维护经费。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加强管理,精心维护,切实保证城镇公用设施以及河道、水库的完好安全和正常运行。对破坏公用设施的行为,要依法查处。要编制公用设施应对突发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入市场机制,开展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试点,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养分离,使城镇市政设施的养护逐步市场化、社会化,提高市政设施管养水平,充分发挥基础设施作用。逐步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先行试点,积累成功经验,逐步推广。

(九)加强城镇综合防灾工作。

地震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地区,必须组织编制城镇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组建抗震抢险应急队伍。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同时,水利部门要加强防洪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地质灾害评估治理,消防部门要完善消防设施,提高城镇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十)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城镇绿化工作,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编制城镇园林绿化专项规划。通过规划扩绿、见缝插绿、征地造绿等途径,建立稳定均衡的城镇绿地系统,保持城镇各项绿化指标逐年增长,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以每年“植树节”为依托,广泛发动,全民参与,深入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全方位拓展城镇绿色空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单位绿化工作,鼓励居民群众开展庭院绿化。要结合农业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绿化苗圃和绿化基地,提高苗木自给率。城镇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不得侵占,不得改变用途。城镇树木的采伐和更新,应当经城镇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十一)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加大环卫设施及配套机械设备的经费投入力度,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积极探索环卫清扫作业企业化管理。城镇建成区内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和门前 “三包 ”( 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负责制。城镇道路要定时清扫,保持环境干净卫生。城镇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在规定的时间内封闭运输到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要及时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填埋处理。有毒有害的垃圾或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堆放、倾倒、处置。要强化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保持干净整洁。城镇所有建筑物和各种设施要保持完好、整洁。不准在临街墙面上任意设置宣传栏、标语牌、广告栏、画廊等设施。

(十二)加强城建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进行登记,实行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向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或综合档案馆移交全部工程档案资料,并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日常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十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利用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法规体系和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建立正常有序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推荐、评选和申报工作程序,逐步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数量。严格规范历史文化街区的各项建设活动,避免过度商业性开发对传统历史文化风貌的破坏。加大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和超高建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 “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积极开展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评选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依法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管理工作。设立风景名胜区,必须依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景区景点规划。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损失补偿。(十四)加强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执法监察工作。

要加大对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城镇管理的执法监察力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城镇执法监察人员要树立“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要实行“阳光执法”,增加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城镇执法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成绩突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当地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集贸市场、菜市场和临时性摊棚、售货亭等设施建设。在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合理安置流动商贩。

四、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领导,创新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抓好城镇建设与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落实综合性的措施,努力为城镇建设与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按照城镇管理系统化的要求,积极研究城镇管理领导机构及其常设机构设置,逐步建立起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监管有力的城镇管理新机制,确保政府职能到位、市场作用入位、社区功能归位,促进城镇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效能化,着力提高城镇管理水平。建立城镇管理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城镇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城镇管理列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任期考核目标 ,建立层级监督制度。要建立健全城镇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充分采取公益岗位、临时聘用等形式,充实环卫保洁、城镇监察、市容管理等一线力量。加强城镇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

(十六)加强法制建设,优化管理方式和手段,提高城镇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府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为城镇建设与管理提供法规依据。

加大城镇管理考核力度,建立激励机制,积极开展城镇管理 “珠峰杯”创建活动和创建国家级及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县城)评选活动,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城镇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提升城镇品质、树立城镇形象、建设现代文明的新城镇提供保障。

逐步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构建动态化、全覆盖的管理网络,切实提高工作绩效和管理水平。

(十七)加大财政投入,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城镇建设速度的加快、规模的扩大、任务的增加、管理标准的提高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健全城镇建设与管理经费的投入保障机制,相应增加城镇建设与管理的资金投入。凡应用于城镇建设的资金(如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城市建设维护税、维护费等),必须全部用于城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安排适量的奖励资金,用于对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十八)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宣传,及时反映加强城镇建设与管理给广大群众生活质量提高方面带来的深刻变化,报道先进事迹,树立人物典型,弘扬主旋律。通过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教育,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城镇建设管理的良好氛围和全区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领导,本着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开拓进取,开创城镇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新局面。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行业要积极为城镇建设与管理创造宽松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城镇在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O 一O 年十二月二十日(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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