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绛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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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 2019 〕 36 号

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绛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新绛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1 月 15 日

新绛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农村饮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连片供水工程、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县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农村供水部分)等。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村庄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或集中连片供水工程方式供水。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落实管理责任主体,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长效运行机制。

第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本办法实施,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乡镇农村饮水工程的组织领导、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县水利局承担农村饮水工程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同时,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承担运行管理责任,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并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水费计收、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实施主要由县水利局负责。饮水工程项目实施时,县水利局要会同县发改局联合编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条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农村饮水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项目整合,集中连片,稳步推进”的要求,建一处,成一处,受益一处。扶贫、财政等部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应当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财政资金项目建设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要求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农村饮水工程其它资金项目建设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前应做好勘测设计、水源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方案合理可行。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村级供水设施以“群众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办法解决。自筹部分由农村居民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筹资解决,各村委会按程序组织实施,县水利局搞好技术指导。对完全由村级自筹建设的饮水工程,县水利局要搞好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水利专项财政资金项目实施完工后,县水利局应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非水利部门实施的农村饮水工程财政资金项目应当邀请县水利局参加竣工验收。非财政资金实施的农村饮水工程可邀请县水利局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确保工程良性运营。

(一)由水利专项资金建设的连片集中饮水工程,主体工程产权归属国家所有,县水利局行使管理权,负责组建管理机构具体管理。

(二)由县自来水公司建设的县自来水农村管网延伸工程,县自来水公司和受益村庄拥有各自投资部分工程设施产权,双方协商进行工程管理。

(三)由农村村集体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兴建的单村饮水工程,其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并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产权所有者有权选择管理方式,负责落实管理人员及运行管护经费。农村饮水工程鼓励推行将工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实行租赁承包、拍卖经营权、股份制经营、专业化公司、用水户协会、委托专人管理、集体管理等模式,努力实现工程运行费用自我维持。允许各类供水工程在确保群众饮水安全、足额用水的前提下,拓宽供水范围,扩大工程效益。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要落实专门运行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备操作、定期维修保养、财务收支专账等各项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对机电设备经常保养,做到每季度一小修,每年一大修,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要核定合理的水价,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对于无水表计量设施的工程要按人头或按户收费。

(一)水价组成。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

(二)水价确定。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集中连片供水的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水利部门核定,发改部门批准;县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供水价格由县自来水公司和相关村委会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县城居民生活用水水价;产权归集体所有的单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三)水费收缴。农村饮水工程实行装表计量收费制度时,应执行下列规定:

( 1 )供水单位、用水户要在管道进户处加装合格的计量设施。

( 2 )供水单位要加强供水计量水表管理,建立水表台账,定期检查修校,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用水户或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计量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必须更换水表,并且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 3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实行月清月结。逾期未缴纳,月加收 3% 的滞纳金, 2 个月内仍不缴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农村饮水工程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抄表计价水量。

第十九条 县财政将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该经费主要用于各处饮水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水价补贴、水质检测、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供水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社会监督。

(一)实行严格的取水许可制度。

(二)实行严格的卫生许可制度。

(三)积极推行服务承诺制度和用水户回访制度。

(四)积极推行受益村庄农民用水机构参与监督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 安全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当划定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 1000 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人工投放水产养殖饲料,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 100 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堆放生活垃圾及工业废料;

(三)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划定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安全保护范围应设立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饮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

(四)从事畜禽养殖;

(五)在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 1.5 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工程的活动;

(六)在农村饮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 30 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 15 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

第二十五条 县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体系。要定期组织县疾控中心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检测情况要向县政府报告和水利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水体异常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供水应急预警系统。要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由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纳入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责令当事人或单位进行整改并据实赔偿损失,后果严重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无故停水断水者。

(三)拒不缴纳水费者。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五)私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者。

(六)擅自将自设的供水管网与公共水网连接的,毁坏供水设施者。

(七)擅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八)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九)破坏水源、污染水源者。

(十)在水源地保护区和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及水质和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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