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GF—2022—A001
介休市人民政府文件
介政发〔2022〕3 号
介休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介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介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落实 。
介休市人民政府
2022 年2 月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介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介休市委介休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五条〉的通知》(介发〔2018〕 54 号)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了介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 〔2020〕 38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由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产业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建设高端高质高新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由市政府统筹,组织市发改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税务局、市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市宣传工作指导中心等部门对申报发展资金的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的相关资质和运营前景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由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后,按市政府要求由相关部门与申报企业签署《介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协议》,约定具体奖补方案。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应符合有关奖励扶持的政策规定。
第五条 发展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普惠原则,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鼓励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有关奖励扶持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使用发展资金企业(项目)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第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管理发展资金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发展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发展资金评审;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报批及发展资金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决算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施绩效管理,开展具体项目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保障,按规定将发展资金纳入预算,加强对发展资金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履行预算绩效管理监督职责。
第九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发展资金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开展审计监督,提出工作建议;依法制止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第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按照要求申报资金项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合规使用项目资金,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按规定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资金支持条件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我市山西中部城镇群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着力培育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移动互联、物流等新兴产业,助推我市新兴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落实国家、省、晋中市和我市产业政策,支持重点项目、转型项目和退城入园项目建设,对投资实施重大转型、焦化升级、仓储物流等项目,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强度,或发展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智能运输等新技术产业,达到约定的税收强度,发展资金予以扶持。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坚决贯彻上级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决策部署,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四)支持重点企业高层次人才领域。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视推荐人才获得的社会荣誉奖励、取得的关键性技术成果、对介休经济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奖励,吸引人才落户介休。
(五)支持金融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知识产权、现代物流发展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和项目,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第十二条 扶持方式主要采取补助、以奖代补、贴息、先建后补等形式。
第十三条 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三)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政府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
第十四条 对于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部分重大招商项目、重点企业(项目),可通过“一企一策”的方式安排发展资金扶持。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原则上项目库实行3 年滚动管理,项目实行整体申报,分年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编制的发展资金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提取。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和年度绩效目标,及时编制下一年度发展资金预算。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原则,根据项目库的项目储备情况,提出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明确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按规定审核发展资金项目预算和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并在市人大审议批准后20 日内批复预算。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发展资金需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情况签订承诺函。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尽责审核把关。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发展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照市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检查中发现扶持项目由于主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企业应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市财政局应履行绩效管理监督职责。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下一步安排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造成损失,以及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发展资金相关信息均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在部门门户网站或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