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浦政办〔2021〕3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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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漳浦地

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政办〔2021〕3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绥安工业区和台创园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提高我县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应用开发与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建立起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长效运行机制,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9 月16 日

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

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项目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数字漳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平台、应用示范系统、运行支撑环境和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漳浦县人民政府成立“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包括横向和纵向组织协调、相关项目经费的筹措,同时负责对项目建设范围、工程规模、工作内容和产品形式等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综合协调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数字漳浦应用推广中的政策、技术、应用和共建共享等事宜。

(二)指导和审定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编制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换。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

(三)负责公共地理框架数据的管理,审核使用公共地理框架数据以及接入公共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公共平台在我县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公安、海洋渔业、人社、民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体育和旅游等部门,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电信、移动、联通、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审查使用财政资金生产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应用建设,确保公共平台是全县共用的、唯一、通用的公共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保密部门负责公共平台的保密监管工作,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福建省数字县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标准体系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完善,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流程,结合漳浦实际及应用需求进行。

第十三条 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县自然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公共专题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数据集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政务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公众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公共专题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我县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其内容包括地形图、数字正射影像等数据,通过离线方式提供给相关部门在涉密网络环境下使用。

2.政务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包括360 全景数据、地名地址数据、影像数据、电子地图数据等内容,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提取、脱密等加工处理后形成的数据集,通过政务信息网以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使用。

3.公众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在政务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基础上进一步加工处理形成,通过互联网服务方式提供给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使用。

4.公共专题数据集是将本部门的专题业务数据通过公共平台空间化处理后形成的非涉密专题地理信息成果,分为政务版和公众版,通过政务信息网或互联网共享使用。

(三)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支持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政务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库、公众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库由县自然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数据库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分别建库,也可委托县自然资源局建库,或二者结合。

第十四条 公共平台建设

(一)公共平台依托数字漳州地理空间框架,满足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漳浦县公共平台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公共平台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数字漳州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县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同时做好与省、县公共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公共平台是我县权威的、唯一的和通用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漳浦县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和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并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单位实施,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现势性,并符合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十六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漳浦县基础测绘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和实施,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政府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财政投入。

第十七条 政务版和公众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脱密处理,形成政务版和公众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

(二)政务版和公众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的更新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一、及时发布在公共平台上。

第十八条 公共专题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公共专题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与更新。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及时对可以公开的专题数据集进行更新。

公共专题数据集中涉及空间位置的数据保密处理统一由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涉及业务内容数据的保密处理工作应在县保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第五章 数据服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须按照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规定,及时将所属、可公开的公共专题数据,通过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

第二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调整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目录。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数据提供方不因所提供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县自然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通过公共平台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公共平台,以涉密网、政务信息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脱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脱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脱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使用。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务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和政务版公共专题数据集,可通过政务信息网提供给各委办局应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政府各部门可通过公共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众版公共地理框架数据集和公众版公共专题数据集,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和公共专题数据经政务信息网等网络在公共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八条 数据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伪造使用单位身份或者掩盖其真实使用目的、骗取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通过拍照、截图等非正当途径获取数据。

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成果归国家所有,政府及所属部门用于资源调查、规划、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减灾防灾及社会公益事业,军事部门用于国防建设的,实行无偿使用。

第三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涉及到地理信息数据的应调用公共平台上的数据;已建成的系统,符合改造条件的应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平台中,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统一,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公共平台提供在线共享服务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提供接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以离线拷贝的方式申请无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查批准后,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使用保密协议,方可提供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共平台运行维护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牵头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牵头定期对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漳浦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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