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和县促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文〔2021〕7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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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文〔2021〕75 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和县促进

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三平风景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平和县促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2021 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和县人民政府

2021 年9 月9 日

平和县促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促进平和县服务业发展,挖掘服务业增长潜力,促进第三产业速度加快、结构优化、比重提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育新增服务业“四上”企业。 经统计部门认定,当年度由限额以下(规模以下)的服务业企业转为“四上”企业纳入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 万元;月度新增纳入统计的服务业“四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 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局、文体旅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场、区)

第二条 鼓励“限上”批零住餐业壮大规模。 已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从新增次年起,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度增长的,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分别给予奖励。如企业中间年份出现负增长,从有增长年份重新计算,需连续两年增长,从第2年开始享受此政策。具体如下:

(一)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 万元—1 亿元(不含,下同)、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500 万元—3000 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在200 万元—1000 万元的企业,按增速档次分别给予奖励:增长10%(含)以内的,奖励企业5000 元;增长超过10%以上的部分,按照每增长10%叠加奖励3000 元;封顶奖励3 万元。

(二)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 亿元—3 亿元、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3000 万元—1 亿元、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在1000 万元—3000 万元的企业,按前(一)项同类增速档次的2 倍发放奖励,封顶奖励6 万元。

(三)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 亿元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1 亿元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3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前(一)项同类增速档次的3 倍发放奖励,封顶奖励9 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各乡镇(场、区)

第三条 鼓励“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壮大规模。 对已纳入统计的其他营利性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从新增次年起,营业额比上年度有增长的,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分别给予奖励。如企业中间年份出现负增长,从有增长年份重新计算,需连续两年增长,从第2 年开始享受此政策。具体如下:

(一)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两类企业年营业额在1000 万元—4000 万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两类企业年营业额在500万元—2000 万元,按增速档次分别给予奖励:增长10%(含)以内的,奖励企业5000 元;增长超过10%以上的部分,按照每增长10%叠加奖励3000 元;封顶奖励3 万元。

(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两类企业年营业额在4000 万元—8000 万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两类企业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5000 万元,按前(一)项同类增速档次的2 倍发放奖励,封顶奖励6 万元。

(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两类企业年营业额在8000 万元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此两类企业年营业额在5000 万元以上,按前(一)项同类增速档次的3 倍发放奖励,封顶奖励9 万元。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统计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卫健局、文体旅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场、区)

第四条 鼓励“规上”其他房地产业壮大规模。 主要包括对入库统计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其他房地产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奖励:当年度12 月企业缴纳社保的从业人员首次达到100 人、300 人、500 人、1000 人及以上,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 万元、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城管局,各乡镇(场、区)

第五条 支持制造业主辅分离。 鼓励生产性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科技研发、检验检测、工业设计、物流运输等环节从原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并在我县注册成立新的专业服务公司,承接县内外企业相应的配套服务,实现向制造业服务化转型。对新成立的服务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的,在前面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5 万元。如当年营业收入达到4000 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10 万元;如当年营业收入达到8000 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20 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各乡镇(场、区)

第六条 支持工业企业产销分离。 对规上工业企业成立商贸公司并纳入限上企业统计,按贸易公司当年度销售额在1 亿元以下、1 亿元以上,分别给予贸易公司一次性额外奖励5 万元、8万元。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各乡镇(场、区)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平和县境内,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三)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向县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详见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纳统、销售额(营业额)数据;

4.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

5.按附件1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认定:次年第一季度,企业开始申报,3 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4 月底前,县直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县直业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单位,会同统计、税务、财政等相关单位开展评审,并对推荐的企业及其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提出支持名单,填报《平和县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奖励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县财政局汇总并兑现奖励资金。

(三)取消资格:经认定各类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一是以虚假资料申报认定资格和享受政策扶持的;二是节能减排达不到政府部门设定目标或标准的;三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劳动纠纷案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等情况被一票否决的;四是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有关说明

1.本办法所奖励的服务业“四上”企业主要是指:(1)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 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2)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3)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包括年营业收入达2000 万元以上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达1000 万元以上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法人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达500 万元以上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法人单位,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4)规模以上其他房地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0 万元以上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法人单位;(5)本政策奖励服务业“四上”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及电信、移动、石化、烟草等国家专营行业。

2.本办法中“纳入统计”的单位均指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法人单位,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单位),规模以上其他房地产服务业企业。

3.同一企业因同一事项适用本《暂行办法》政策,同时又适用市、县其他政策时,企业应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择优选择申请,若同一年度内,企业在本《暂行办法》政策兑现前已因同一事项取得市级或县级扶持,则不再针对该事项给予扶持。

4.根据本办法规定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如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或迁出行政县域以外,或抽逃资金空壳运转,取消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工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国家或省、市颁布新政策,如有抵触,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12月31 日,2021 年1 月1 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附件:1.平和县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奖励政策申报

材料

2.平和县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奖励资金汇

总表

3.平和县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奖励申请表附件1

平和县关于促进服务业 发展暂行办法奖励政策申报材料

附件2

平和县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奖励资金汇总表

附件3

平和县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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