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小微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21〕4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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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 2021 〕 40 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小微产业园建设管理

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加强小微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强小微产业园建设管理

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我市小微产业园区的建设管理,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强化土地集约利用,推动全市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修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推动中小微企业园区化发展,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牵引,切实发挥小微产业园在整治“散、乱、小”中的主平台作用,推动新旧产能转换取得新突破、形成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

(一)集聚原则。 加快小微企业集聚进程,显著提升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产业集聚和工业投资稳定增长,提升优势企业和优势产业发展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超越。

(二)共享原则。 积极推进食堂、宿舍等生活配套资源共享,办公室、会议室、路演大厅等商务设施共享,研发中心、检验检测平台等共性技术平台共享。建设数字化信息平台,实现数字化管理。

(三)效率原则。 将市场化运作理念全面贯穿导入园区建设、招商、运营与管理等实现园区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法提高准入门槛,建立完善考核机制、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小微产业园以及入驻企业的综合评价体系,实施动态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 2022 年,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的基本要求,形成若干产业特色明显、功能配套齐全、服务管理规范的特色制造产业园,新建、改扩建工业用房 100 万平方米以上,工业总产值超过 100 亿元,培育“专精特新”或“小转规”企业 100 家以上。

四、建设要求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规划要求,符合产业政策,根据产业规划布局,科学论证布局和选址。

(二)小微产业园原则上应由建设投资主体按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不允许入驻企业自行建设。取得出让土地拟建设小微产业园的,建设投资主体原则上需具备实操经验或成功案例,并取得相应资质。建设投资主体负责制定建设方案及园区全生命周期运行方案,建设方案需明确园区用地面积、建筑标准、投资模式、建设进度等建设开发标准,运行方案需明确产业定位、运营模式、自持比例、单位税收(亩均税收及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税收)、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等运营管理方案。

(三)园区选址原则上应在开发区、产业基地、工业集中区、成片开发范围内,纳入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产业基地、工业集中区)管理。

(四)园区功能布局、建筑规模、厂房结构、配套设施等内容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合理规划宿舍、食堂等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及会务、商务、仓储、物流、研发等生产性服务配套设施。

(五)小微产业园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应在 100 亩以上,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 1.4 ,工业地块内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 20% ,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 40% ,其中通用厂房项目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 30% 。小微产业园单幢建筑占地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生产性用房内不得设立厨房等与生产无关的场所。

(六)小微产业园内工业厂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土地用途均为工业用地,要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报批,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建设,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转让登记。

(七)小微产业园工业用地必须在 3 个月内办理完成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境评价等手续并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后必须在12 个月内投产,须按规定在 21 个月内竣工。项目未能按期(含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投产或竣工的,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处置,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 的违约金。因开工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五、园区管理

(一)小微产业园实行准入机制。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向小微产业园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建设投资主体的建设方案和运行方案、《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合同》等相关资料。经小微产业园联席会议审查准入后, 1 .属盘活利用已供存量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2 .属新增用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报市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联席会议研究用地手续事宜。

(二)小微产业园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作为责任主体、市工信局作为监管主体,与建设投资主体签订三方《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合同》。《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合同》要对开发建设要求、产业定位、运营模式、自持比例、单位税收(亩均税收及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税收)、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七个方面的实质性条款进行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应明确投产后前 3 年有未完成约定事项的补偿机制及前 3 年均未完成约定事项的清算、退出机制。市工信局牵头对《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年度量化考核及政策兑现。

(三)做到相对集聚,一般选择 1 — 2 个符合当地重点发展的主导行业和特色产业,土地出让的产业类型以小微产业园区的主导产业设定。主导产业入驻企业占比不得低于 70% ,其它企业应为主导产业关联性较高的上下游产业。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规范引导鞋服轻纺、水暖厨卫、阀门制造、消防器材等传统产业优化集聚,优先安排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成长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入园,严禁违法违规及“脏乱差”“高耗能” “ 高污染”等企业(作坊)未整改直接转移进入,严防简单集聚和低端平移现象。

(四)投资建设主体要负责设立专业运营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对入驻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承担园区招商引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态环境、物业管理、统计数据报送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鼓励运营主体运用信息技术,积极开展数字园区、智慧园区建设,为企业提供智慧化办公、营销、生产等服务。

(五)入园企业遴选。拟入园企业经投资建设主体遴选后报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信局审核。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企业入驻后的监管,应同拟入园企业、小微产业园投资建设主体签订《企业入园管理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入驻企业达不到单位产值、单位税收、能耗、投资强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等入驻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需有明确的限期整改、中止、退出条款。入驻企业必须为已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入驻时需将营业住所迁入驻区所在地或重新在园区所在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

(六)小微产业园亩均税收标准不得低于《南安市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措施》(南政办〔 2020 〕 55 号)的相关规定,用地选址于溪美、美林、柳城、霞美、省新、丰州、官桥、水头、石井、雪峰等地的,投产后的前五年地均税收原则上不低于 18 万元 / 亩(省级开发区原则上不低于 20 万元 / 亩)且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税收不低于 1 万元;选址于梅山、洪濑、仑苍、诗山、康美、金淘、码头、罗东、英都、九都、乐峰、洪梅、东田等地的,投产后的前五年地均税收原则上不低于 15 万元 / 亩且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税收不低于 0.8 万元。鼓励类工业项目按照上述对应标准的 70% 执行。

(七)根据《福建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厅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经信政法〔 2018 〕 178 号)文件精神,对于出让合同约定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的,其生产性用房在不改变使用功能、土地用途且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分幢、分层进行产权分割登记、转让、出租、抵押,产权分割以规划报建时的单元为依据;登记、转让、出租、抵押对象应当是企业法人,不得分割登记、转让、出租给自然人。生产性用房产权分割登记和转让最小单元不低于 500 平方米。

(八)小微产业园宿舍用房可按套为单位登记和转让给入驻企业,产权登记与生产性用房统一办理,登记在同一本不动产权证下,且不得单独分割转让。非成套职工宿舍单间建筑面积不超过 30 平方米。可基于各层次职工需求,合理搭配建设“夫妻房”“全家房”等成套用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60 平方米(不包含分摊面积),总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宿舍用房总建筑面积的 30% 。

(九)投资建设主体应至少自持生产性用房总面积的 15% ,鼓励投资建设主体以自持部分采取自营或参股的形式,深度参与主导产业和关联产业的经营,对投资建设主体以自持生产厂房参与主导产业发展且对产业集群发展贡献显著的经营主体,市小微产业园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可按照“一事一议”制定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自持部分可转让:小微产业园量化考核前 3 年均达到优秀或前 5 年均达到良好以上,且非自持生产厂房已全部进行产权分割的。

(十)小微产业园应建设必要的企业服务中心、职工活动中心、食堂、超市等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用房,总面积不得低于非生产性用房面积的 20% ,并由投资建设主体整体持有,不得进行产权分割登记、销售。

(十一)园区内入驻企业原则上 5 年内不得转让产权,向园区外企业转让产权的需按企业入驻遴选办法审批。

(十二)入驻企业存在未达入驻协议要求、擅自转让不动产权、偷税漏税、欠税失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涉黑涉恶、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立即无条件清退,不得享受相关政策优惠、追回已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清退企业涉及园区内不动产需要二次转让的,由小微产业园按入驻时双方协议约定回购。

六、政策支持

(一)鼓励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开发建设小微产业园并以出租方式运营;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留用地参与开发小微产业园,发展村集体经济;鼓励有小微产业、创业园开发经验的市场主体参与小微产业园的开发运营。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积极盘活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开发建设生产性小微产业园。对拟公开出让的小微产业园项目用地,出让底价以地块所在区域土地级别不可分割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设定。

(二)鼓励园区运营增产增效。对新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5000 万元(以合同及正式发票金额为依据,不含厂房购置费用)的单家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按照引进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0.1% 给予小微产业园运营机构作为前期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入驻企业投产后营业收入统计达规模以上或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达 100 万元以上的,次年起按其本级财政贡献的增量部分(市域内迁入企业的原存量部分不计入)的 80% 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长奖励期限为 3 年。园区总体财政贡献超过约定时(亩均税收和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税收需同时超过约定),于达成年份的次年起,按照超过部分的本级财政贡献的 80% 予以奖励,期限为首年达成后连续 3 个年度。

(三)支持园区及企业示范创建。小微产业园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20 万元。入驻企业经认定成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 3 万元的奖励;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四)以上政策原则上一年度一奖补,奖补金额根据当年度园区量化考核情况按照优秀 100% 、良好 80% 、及格 50% 三个档次进行奖补,奖补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该园区本级财政贡献,如出现拟奖补总额超过本级财政贡献的,按比例折算后分别对建设投资主体公司和入驻企业进行奖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建立南安市小微产业园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小微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各项工作,做好小微产业园准入机制、动态跟踪、督查考核、兑现扶持政策等具体任务。

(二)强化要素保障。 统筹安排年度土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小微产业园建设。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园区建设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扶持力度。

(三)加强跟踪服务。 建立小微产业园项目建设过程纳入重点项目系统进行动态跟踪,牵头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小微产业园建设项目,要最大限度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

(四)实施督查考核。 市小微产业园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对小微产业园单位税收、招商引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态环境、物业管理等重要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对安全生产等重点环节采取一票否决制,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从重从严惩处。量化考核情况每年公布,作为对园区运营机构和入驻企业差异化扶持政策的实施依据和重点项目选择招商对象的量化参考。量化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营造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公布小微产业园供需信息,积极推广优秀小微产业园建设经验,并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切实营造小微产业园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其他

(一)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工信局商有关职能部门承担,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小微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南政办〔 2021 〕 2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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