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和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48
收藏
详情

政人综〔 2021 〕 108 号

政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和县农村宅基地 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熊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政和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政和县人民政府

2021 年8 月31 日

政和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 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 号)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21〕6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农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行为。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类区范围界定、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所需材料、程序规定和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按原文件执行,县城规划区内除一类区之外均为二类区,符合相关规定的二类区村(居)民申报新建、扩建、迁建和危房改造的,严格按照本文件精神执行后,还需办理“建筑工程意外险”手续和提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票据及人防备案表。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村(居)民“一户一宅”认定按照本文第三条第四款执行,由乡(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村(居)委会负责认定。

第三条 农民建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农民建房应当按照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使用土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河道蓝线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有条件的乡(镇)可集中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

(二)坚持耕地保护的原则。 农民建房集中点的选址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等,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数量和比例较大的要进行选址论证。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措施对旧宅基地盘活置换合理利用。

(四)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另行选址建房的,除符合保留旧房规定外,必须限期拆除原旧房,并将原旧房所占土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规定的标准。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

1.“户”的认定标准

“户”是指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常住户(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2.“宅”的认定标准

(1)未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取得宅基地(含未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取得国有划拨或继承、赠予补出让或出让的,但市场交易转让的除外)的。

(2)因造福工程、易地搬迁、地质灾害、土地整理、政府重点项目移民或拆迁安置等按照县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3)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但宅基地面积总和低于限额标准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 平方米的除外。

(4)已建新房但符合保留旧房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管理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农房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及批后监管有关工作。农民建房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规划编制、建房选址与用地保障

第五条 建立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原则上各乡(镇)总体规划在五年之内不得修改。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科学选址。必须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的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洪水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等抗震不良场地。

第七条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具体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 号)规定办理。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全域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编制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年度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待市政府委托后)审批农用地转用后,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乡(镇)人民政府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增加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次。

第三章 农民建房审批

第九条 农民建房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季度将农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情况汇总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分别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乡(镇)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召集人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要统筹组织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财政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乡村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工作力量,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 号),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后法定面积标准的;

(二)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三)不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使用土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

(四)原有住宅拆迁已安置的(包括货币安置);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新建建房标准

(一)用地标准。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审批,农村村民新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 平方米至120 平方米,具体标准如下:①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80 平方米;②中户(4-5 人)最高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③大户(6 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0 平方米;④申请拆(扩)建的,可按原有合法宅基地面积审批,但审批的建筑占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 平方米。

(二)建筑标准。 村民建房规划以户为单位,提倡联排式建设。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严格执行我省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标准;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 平方米以内。村民建房层高第一层可放宽在3.6 米以内,其他楼层控制在3 米以内。

(三)设计标准。 村民建房原则上要求按坡屋面形式设计,具体房型须选用省、市、县提供的农民建房设计通用户型或有资质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设计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新建农房时,要对照“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七要素,严格审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住建部门发布建筑立面图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规划许可,符合要求的在相关规划许可中予以具体明确,并附图审批归档,同时向建房申请人发放并宣讲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邻近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公路建房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需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建设。

第十三条 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农村村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提供相关申请要件(家庭户口本、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

(二)审核公示。 村委会依法组织召开由挂村领导(工作队)参加的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将申请宅基地的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在本村张榜公示,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挂村领导及村主干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报送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三)现场踏勘。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件后,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宅基地审批条件,并派员现场核查。

(四)审核批准。 由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审查,经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方应向所在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提出现场丈量放样申请,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竣工房屋图像和相关资料,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并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后,交付使用。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含裸房),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第四章 农民建房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民建房的监督检查,并将农民建房监管纳入各乡(镇)年度工作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奖惩;乡(镇)为农民建房监管第一责任单位,要加强批后监管,逐幢跟踪监督,落实村民住房建设“四到场”制度,在村民住宅建设现场张贴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乡(镇)挂村领导、村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每个建房项目均明确一名乡(镇)挂村领导和一名责任人负责具体监管,乡(镇)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建房指导、建房用地的批后监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农民建房监管流程

(一)实地放样阶段: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乡(镇)挂村领导召集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相关人员和村(居)委会人员,按照批准要求到现场实地丈量放样,根据批准的地类、范围、面积,确定四至界址,并在现场公示包含对拟建房屋负监督责任的乡(镇)挂村领导和责任人姓名、电话,及拟建房屋层数、间距、建设规模等内容,以便群众监督及日常巡查。

(二)基槽验线阶段: 建房户动工挖基时,由乡(镇)挂村领导召集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相关人员和村(居)委会人员到现场做好验线放样、挖槽埋基。施工完成后,协调机制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三)主体建设阶段: 村民建房完成基础至一层平台期间,由乡(镇)挂村领导召集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相关人员和村(居)委会人员到现场,依据规划审批总平面布置图和建筑单体设计图,对该层以下的平面布置、层高、外形(走廊、门窗面等)等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四)定期抽查阶段: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要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日常巡查,一旦发现违建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制止违建行为。

(五)竣工验收阶段: 建房完成竣工及立面改造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竣工房屋图像和相关资料,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并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后,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居)委会负责认定,并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居)委会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 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付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居)委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后,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方可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未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建房,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依法依规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挂村领导等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辖区内宅基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重大,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农民建房违法占地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

(四)对违反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在监管农民建房时应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如发现徇私舞弊、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等行为,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 年9 月1 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负责解释,未涉及事项,依照国家、省、市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