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周政〔2021〕1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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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政〔2021〕19 号

周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慈善工作,充分发挥慈善事业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5〕33 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2016〕4 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3 年,建立监管健全、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慈善事业体系,形成大众参与、各方支持、慈善光荣的社会氛围,使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一是政府支持。 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规模和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全面落实各项慈善事业发展方针政策及法规,完善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

二是社会捐赠。 进一步完善慈善捐赠服务体系,规范慈善募捐主体行为,创新慈善救助形式载体,构建慈善捐赠网络平台,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大慈善资金规模实力,围绕“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目标,充分调动企业和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三是组织培育。 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推行社区慈善组织备案制。在乡(镇)建立专业慈善组织,在有条件的社区成立慈善超市。逐步形成比较健全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实现全县慈善组织网络布局合理、层级多元、辐射覆盖。

四是文化建设。 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把慈善意识、慈善理念的传播、教育和培养作为我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周宁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工作

(一)动员全社会参与慈善活动

通过加强宣传工作、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以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通过慈善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组织、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文旅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民族宗教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

一是 持续组织好“慈善一日捐”活动,在“慈善一日捐”的基础上拓展慈善内容与激励方式,鼓励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运用网络捐赠优势,方便群众开展捐赠,努力打造富有周宁特色的慈善品牌。 二是 支持富有公信力的慈善品牌,鼓励企业以“留本捐息”“分年付本”“一次捐助”的方式建立冠名慈善基金和项目慈善基金、定向捐助基金等系列慈善基金,实现慈善机构和社会企业的互动与双赢。 三是 以社会化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创新慈善超市发展,在县级建立慈善爱心超市的基础上,逐步向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延伸,形成较为完善的慈善爱心超市救助网络,方便居民群众就近开展日常慈善捐赠和捐赠家庭闲置的物品。四是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培育和规范基层慈善组织

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基层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村(社区)慈善组织,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及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强化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提高补贴等方式,支持基层慈善组织开展互助救助活动。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程序,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创建工作。强化以评促建、以评促优,将评估结果与财政扶持、政府转移职能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挂钩。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

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加强慈善组织资金账户的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设立独立账户,慈善资金实行委托管理。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完善社会化运作,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

建立县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县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助、分类救助、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传媒等载体,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依法规范慈善募捐行为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募捐资格,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其他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单独组织社会慈善募捐,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民政局、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具体措施

(一)加大社会力量支持力度

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专项救助基(资)金形式或以冠名形式进行慈善捐助。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公益创投、公益信托、公益小额信贷、公益理财等投融资渠道,吸纳社会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周宁银保监管组、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慈善表扬激励制度

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扬。县委宣传部要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建立周宁县慈善人物榜,适时对我县公益慈善事业的领军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将慈善活动列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支持机制,对为我县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给予政策扶持使其做大做强。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和公益慈善活动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生特殊困难时,慈善组织应予以优先资助,并为其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健全慈善人才培养机制

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鼓励慈善从业人员报考社工资格证。合理确定慈善行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发挥志愿服务重要作用

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专业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依托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对志愿者的服务进行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并及时、真实地提供查询和证明。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质量,对志愿者进行相应的星级认定。完善健全志愿者激励奖励制度,按照志愿者的星级给予合理的服务回馈。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大力推进慈善文化建设

要弘扬慈善文化,提高全民的慈善意识、慈善理念和社会责任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互联网,大力宣传各类善行善举和正面典型,引导群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力量。着力推行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村(社区),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以县政府牵头,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文旅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市场监管局、周宁银保监管组、县税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为成员单位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指导、推动全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以及沟通联系、统筹协调等工作。

(二)加大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及时回应捐款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对其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社会监督

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涉及犯罪的可向公安部门报警。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性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强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文旅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部门监管

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县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规章对宗教场所慈善活动、捐赠情况等进行监督。县教育管理部门要对教育领域的慈善组织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对辖区内以慈善组织形式存在的社会组织进行审核备案,指导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加强对其资金往来合法性的监管。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健全责任制度

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县公安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1 年8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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