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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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2021〕38 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安溪县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规定》安溪县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规定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8 月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落实管理主体,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等各项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保证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 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由各级财政补助,以供给乡镇、村居民生活饮用水为主要目的而修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自来水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镇区或跨村联合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等)。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为目的,建立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发挥效益的管理体制。

(四)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即: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县水利、发改、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县水利局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发改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县卫健局负责供水水质的监测;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供水水源保护的监督。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运行维护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二、工程产权和运营管理

(五)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要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做好运行管理与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水。

(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明确工程产权。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明确运营管理主体。鼓励专业化供水单位投资运营管理规模化(千吨万人以上)和有条件的规模较小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但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的用水户饮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

1.自来水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其中财政投资部分所有权归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所有,由水厂负责管理。

2.镇区或跨村联合供水工程,其中财政投资部分所有权归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所有,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明确运营管理主体。

3.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明确运营管理主体。

4.个人投资修建供水工程,由投资者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工程从设计、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运行等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各种历史记录,资料应真实完整,并由专人管理。

三、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安溪生态环境局、供水单位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水源安全。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安溪生态环境局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明确安全防护要求,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志。供水单位应根据划定的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定期巡查,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1.地表水饮用水源防护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 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放养畜禽、停靠船只、洗涤、游泳、旅游或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 米至下游100 米水域,禁止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网箱养殖,应严格限制上游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沿岸50 米的防护范围内,禁止有产生污染的活动。以水库和湖泊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水库、湖泊规模及供水功能,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保护区范围。

2.地下水饮用水源防护规定。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当含水层为细砂、中砂、粗砂、砾石时,对孔隙水潜水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半径分别为30 米、50 米、100米和200 米。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和垃圾处理场,禁止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农药,禁止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或垃圾、粪便或铺设污水管(渠)等,不得从事农牧业活动或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雨季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或漫游到水源井内。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时,应依法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供水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采取处理措施。

(十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并向县水利、卫健等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十二)县卫健局每年两次(枯水期和丰水期)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情况进行抽检。水质抽检不合格的,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和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十四)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逐步关闭现有自备水源,逐步减少分散供水。

四、供水管理和供水设施维护

(十五)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登记造册,并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供水单位应落实运行维护人员和经费,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供水单位应保障稳定、不间断供水,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应设立服务电话,及时答复、处理用水户反映的问题。供水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通告用水户,启动应急预案。

2.用水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经供水单位通知后仍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拖欠六十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用水户不得采取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等形式窃水。禁止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用水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水利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十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饮用水需要。在水资源量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十七)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建立节约用水激励机制。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十八)供水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从事制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十九)取水工程管理

1.地下水源管理:定时记录水源井的取水量,定期观测水源井的静水位和动水位,防止地下水超采;保护井内外良好的卫生环境,防止水质污染;水源井停用时,应定期进行维护性抽水;每半年至少量测1 次井深;出水量减少或出水中含沙量明显增加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维修;每次维修后,应对水井进行消毒;水源井报废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2.地表水源管理:定时记录取水量,定期观察取水口附近的水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清原因,妥善处理;应对取水口定期清淤,及时清除集水井泥沙;取水设施每年检测1 次,每3-5年大修理1 次。

(二十)净水设施的运行维护

净水设施应按设计参数和水质情况运行,运行水位或水压和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净水设施运行时,应及时查看出水浑浊度,不满足要求时,应查明原因,采取适宜处理措施。新建供水工程投产前或现有供水设备设施维修改造后,应进行冲洗、消毒,水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1.生物慢滤层运行维护:定时观测水质、水位和出水量,适时调整阀门开启度,控制滤速不应超过0.3m/h;当滤料板结堵塞影响设计出水量时,应对表层滤料进行人工清洗;每隔5 年,应对滤料和承托层全部翻洗或更换1 次。

2.一体化净水装置的运行维护:每日检查各净水构筑物、阀门、机械设备、传动部件、仪器仪表的运行状况,做好设备、环境的清洁和传动部件的润滑保养;阀门、机械设备、传动部件、仪器仪表等,每月检修1 次,每1~2 年解体检修1 次;每年对金属设备及部件防锈涂漆1 次。根据原水水质和流量确定混凝剂等加药量,根据出水浑浊度及时调整加药量。根据原水浑浊度实时调整排泥周期。

3.饮用水消毒设施及消毒间的运行维护:按时记录各种药剂的用量、配制浓度、投加量及处理水量;按操作规程要求巡查设备与管道的接口、阀门等渗漏情况,及时更换易损部件,每半年维护保养1 次;消毒剂投加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消毒剂余量综合确定。

(二十一)输配水管道运行维护

1.运行要求:供水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供水管网档案资料,绘制输配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定时巡查管线压、埋、占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输配水管道的运行压力不应超过管道的设计供水压力;管道中的水流在输送过程中不应受到环境水体的污染,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加以解决。

2.维护要求:定时巡查管道有无漏水、腐蚀、地面塌陷、人为损坏等现象和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对管道附属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二十二)清水池和高位水池运行维护

1.运行要求:检修孔、通气孔和溢流管应保持完好,并应用防护网封闭;池顶及周围不得堆放可能造成池内水质污染的物品和杂物,池顶覆土绿化时,严禁使用肥料和农药,并应保持排水顺畅,发现存在污染池内水质风险情况,及时处理。

2.维护要求:每半年至少清洗水池1 次;在水池运行前、清洗后,应进行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池内壁、池底、池顶、通气孔、伸缩缝和各种管件每年检修1 次,每3 年全面检查修理1 次。

(二十三)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

(二十四)在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不得堆放垃圾等污染物,严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毁损、掩埋、占压城乡公共供水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开关公共供水闸门。在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2.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爆破;

3.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4.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5.其他危害城乡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财务管理

(二十六)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按照“一户一表”要求安装水表,计量收费。

(二十七)规模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供水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或调整,报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十八)规模化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上,未达到规模化供水标准的农村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统一用于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二十九)水价中的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

1.工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2.水源费或水资源费: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缴纳的水资源费。

3.电费: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消耗电力费用。

4.材料费: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

5.折旧和大修费: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应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群众投劳折资部分。

6.管理费: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7.其他费用:指上述各项以外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

(三十)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明确水费收入的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入。

(三十一)供水单位应实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对水费的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应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三十二)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收取。(三十三)县水利局根据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情况向县财政局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补助资金拨付申请,由县财政局拨出专项经费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经费进行补助。

六、奖惩

(三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对认真贯彻本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其他水利资金上给予优先支持;对管理不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视情节核减项目资金安排。

(三十五)除法定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停止供水时间不得连续超过三天。连续停水超过三天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时,应对用水户预告。

(三十六)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按相关制度处理,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擅离岗位,构成停水事故者;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工程或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贪污挪用水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七、附则

(三十七)本规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5〕1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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