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城厢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城厢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莆城自然资文〔2021〕1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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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城自然资文〔2021〕139 号

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城厢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现将《城厢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莆田市城厢区自然资源局 莆田市城厢区农业农村局

2021 年8 月17 日

城厢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方案(2021-2023 年)

为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水产品养殖投入品监管,依法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保障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莆田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莆海渔〔2021〕59 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全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贯彻执行《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升行业执法效能,健全完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机制,严厉打击一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多、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保障地产水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水产养殖绿色健康高质高效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各级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充分利用告知书、明白纸、信息网络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向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主体以及行业协会开展《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普法宣传。重点宣讲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无论冠以“XX 剂”名号,均应按照兽药监督管理。按照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经营和使用。要广泛宣传告知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及整治行动要求,提高社会知晓率和公众参与度,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监管。 严把饲料、兽药行政审批关,依法规范开展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审批,对不符合生产法定条件的,一律不发生产许可证。要结合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生产销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黑窝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问题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按照“互联网+监管”规定,全面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坚决淘汰低质低能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要加大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 号规定进行查处。

(三)加强使用环节监管。 积极推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加强对水产养殖主体投入品购买、使用以及水产品销售记录的监督检查,指导水产养殖主体正确购买、科学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水产养殖三项记录,推进落实食用水产品合格证/“一品一码”制度。开展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水产养殖户购买和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购买和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农药和未赋兽药二维码的兽药,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科学制定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年度抽检计划和兽药残留监控年度计划,将“双随机 一公开”现场检查与抽样检测相结合,加大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实施检打联动。开展使用环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质量风险监测,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提高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和针对性。对涉嫌违法的产品安排抽样检测,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实效。

(五)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执法监督检查。 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对在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实现查处率达100%,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1 年8 月初)

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对本辖区内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摸底排查,全面动员部署专项整治行动,落实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同时,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告知辖区内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专项整治行动内容和重点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对照行动方案要求清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自我整改规范。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1 年8 月-2023 年9 月)

各级渔业、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力量,结合专项整治要求,根据法定职责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对象和关键节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现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从快速检测、监督抽查、多形式全方位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集中查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打重惩、形成高压态势,坚决防范和消除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3 年10 月-2023 年12 月)

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收集分析典型案例,系统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自然资源局与农业农村局联合成立工作专班,专班成员由区水产技术推广站、区饲料办和执法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见附件),统筹协调全区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有序落实。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举措,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指导。 在专项行动中,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等协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积极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提供指导服务,帮助其厘清产品情况,引导其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要准确把握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含义及管理范畴,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无法界定的相关产品,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及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管理和统筹协调;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要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渔业推广、科研单位要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

(三)加强监督考核。 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并作为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常抓不懈;要充分利用监督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暗查暗访、投诉举报等监督手段,积极发现问题线索,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进行严惩重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区级将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和查办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落实并取得实效。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镇街要进一步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细致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上报专项整治检查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将本级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分管负责人1 名及工作联系人1 名、并于每年11 月15 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和白名单制度等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等要及时报告情况。

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张旭辉

电话:0594-2694970 邮箱:cxqhyb@163.com

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陈梅香

电话:0594-2686709 邮箱:cxqnyj@163.com

附件:城厢区水产养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城厢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组 长:陈志敏 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副组长:胡元良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郑国洪 区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梁 兵 区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执法三组组长孙志勇 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郑益飞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

陈世萍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陈梅香 区农业农村局饲料办负责人(联系人)张旭辉 区水产技术推广站干部(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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