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永政办〔2021〕3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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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 2021 〕 39 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 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 2021 〕 2号)(以下简称《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 2020 〕 31 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泉政办〔 2021 〕 20 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强化风貌管控

(一)完善优化全县村庄规划。 各乡镇要根据《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加快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 永政文〔 2021 〕 17 号 ) 文件要求,按照 2023 年底前实现全县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的总体目标,在总结已完成的 20 个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规划经验的基础上,优先开展省、市、县三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创建乡村振兴示范线路上以及有重大项目布局涉及村庄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规划内容,力争 2021 年全县完成 52 个村庄规划,应编尽编的村庄规划覆盖率 50% 以上, 2022 年应编尽编的村庄规划覆盖率 75% 以上 ,2023 年应编尽编的村庄规划全覆盖,为乡村建设提供规划指导。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推动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要主动做好技术指导和工作协调,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规划报批指导工作。

(二)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县住建局要围绕 “ 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 ” 等七要素,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编制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免费提供农村村民使用,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不符合建筑风貌和管控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鼓励通过村规民约方式,在村集体内部探索建立农村村民个人信用体系,与旧宅翻建、新宅基地申请等挂钩,促进建筑风貌管控和 “ 建新拆旧 ” 落实到位。引导农村村民选用住宅设计通用图,优化室内空间布局。

各乡镇要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乡村建筑风貌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 2021 〕 25 号)要求,强化农房整治行动,提升村庄整体建筑风貌水平。

二、强化用地保障,落实户有所居

(三)认真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调查。 县农业农村局应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予以单列安排,县自然资源局应对农民建房和住宅小区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给予倾斜支持,实现应保尽保。

(四)查清村庄存量建设用地情况。 各乡镇要组织专门力量,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面查清辖区内各村庄存量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分布情况,建立完善基础台账,为村庄用地结构与空间布局优化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供依据。

(五)多渠道保障村民住宅用地需求。 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同时鼓励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补偿、置换、调整等多种方式,加快盘活边角地、个人长期占而不建的宅基地等存量土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六)完善 “ 一户一宅 ” 认定标准。 县农业农村局应于 2021年 12 月 31 日前进一步完善我县 “ 一户一宅 ” 认定标准,制定出台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

(七)严格审查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职责,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家庭成员、住房状况、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对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等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八)建立完善 “ 一站式审批 ” 机制。 各乡镇要按照《意见》规定,建立完善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规范的 “ 一站式 ” 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全面落实 “ 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 ” 的审批机制;健全完善村民宅基地申请和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及流程图,努力实现群众办事 “ 最多跑一趟 ” ,有条件的努力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至乡镇。

(九)严控宅基地面积和建设标准。 严格执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每户宅基地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标准。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80 平方米至 120 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 30 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 300 平方米以内。村民住房建设时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地点和建房标准进行,严禁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同时,对于 7 度抗震设防地区,严格按照 7 度及以上抗震设防目标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护村民合法权益。 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抓紧摸清情况,梳理问题清单。按照 “ 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 ” 的原则,报请县政府,采取联合会审方式,尽快统一完善相关手续。

(十一)加强农房建设宣传引导。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广泛宣传农房建设在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在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放置宣传册,做到申请宅基地建房村民每户一册。村级组织在村委会或入村明显位置,制作宣传标语或为申请建房村民发放宣传册,教育引导村民强化依法建房观念、树立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村民自觉知法守法、依法有序进行农房建设。

四、强化全程监管,提升建房品质

(十二)落实农房建设全过程管理。 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整合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 “ 三到场 ” 和农房建设安全管理 “ 四到场 ” 要求,实行村民住宅建设 “ 四到场 ” 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 “ 一张图 ” ,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切实提升农房安全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落实“ 一楼一档 ” ( “ 一户一档 ” ),建立村民住宅质量安全 “ 健康绿码 ” ,纳入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管理。在核发审批文件时,向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 “ 一张图 ”

(十四)开展镇村干部和农村工匠培训。 县住建局要统筹制定镇村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计划,统一建立全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相应培训责任, 2021 年底前,要做到农村工匠、镇村干部轮训一遍,县住建局做好指导工作。

(十五)严格执行 “ 一户一宅 ” 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乡镇、村要严格落实 “ 一户一宅 ” ,强化 “ 建新拆旧 ” 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鼓励村级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以村民自治的方式加强对建房安全、限时建房、立面装修等的管理。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村民须在 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十六)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 在尊重农民的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

五、坚决查处农村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行为

(十七)强化农房违建治理工作。 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坚持农地农用,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守耕地红线,对 2020年 7 月 3 日以后的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实行 “ 零容忍 ” 。强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严厉打击超审批面积、超审批层数建房行为,大力整治违规搭盖彩钢屋顶、未按整体村庄风貌进行立面装修或 “ 裸房 ” 行为。

(十八)建立农房违建巡查工作机制。 乡镇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批后监管,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巡查机制,强化挂村领导、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的巡查责任。对存量问题,依法依规及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泉政办〔 2020 〕 31 号)的有关规定,稳妥有序分类处置。

六、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十九)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要全面加强对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核查制度,定期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等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核查、强化监管。

(二十)探索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 “ 放管服 ” 改革。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审改办)、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 “ 放管服 ” 改革,依法赋予乡镇执法权限,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下沉,全面加强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乱占耕地建房、违反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擅自改变用途或擅自加盖搭建用于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二十一)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压实属地乡镇党委和政府责任,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依法依规查处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乱占耕地建房、违反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擅自改变用途或擅自加盖搭建用于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强村级农村宅基地、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建设、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

(二十一)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 各乡镇要督促指导村委会对宅基地及建房日常管理服务发挥主体作用,依法组织和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具体负责村内宅基地及建房的申请核实、施工管理、宅基地用地调整、纠纷调解处置、宅基地退出处置、闲置宅基地及闲置住宅利用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二十二)充分调动村民参与 , 发挥村民主体作用。 充分调动农村村民的积极性,全程参与、全程配合、全程监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工作,通过 “ 村民事、村民管 ” ,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体系,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指导基层规范做好工作,防止出现偏差,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切实把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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