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平市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住建〔2021〕12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12: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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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平市瓶装

液化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瓶装液化气企业:

现将《漳平市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 年7 月13 日

漳平市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漳平市瓶装液化气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瓶装液化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切实提升全市燃气安全设施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瓶装液化气企业、供应站点、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瓶装液化气企业工作职责

第三条 瓶装液化气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瓶装液化气企业负责本企业(包括储配站、供应站点、送气服务人员)的安全生产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 瓶装液化气企业与燃气从业人员(包括储配站、供应站点、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各岗位的年度燃气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瓶装液化气企业与供应站点签订燃气供应站点经营管理协议,与直销送气服务人员签订送气服务劳务协议。供应站点与供应站点的送气服务人员签订送气服务劳务协议。

第六条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在储配站、供应站点的显目位置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每日气价和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七条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制定供应站点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上墙。瓶装液化气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监督员,负责对供应站点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每月监督检查1 次,指导监督供应站点落实整改,同时向瓶装液化气企业负责人汇报。第八条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与餐饮、学校、医院、企业等工商业用户签订供气安全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和职责。对工商业用户燃气安全检查每年6 次,对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每年4 次。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制定入户安检管理制度和入户安检登记表(一式两联),对按规定高质量按时完成入户安检的送气服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开展钢瓶信息化工作,建立钢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从制造、检测、充装、配送等环节追溯钢瓶整个使用周期。做好钢瓶二维码信息的扫码工作,用户通过手机“扫一扫”就可清楚了解钢瓶的充装信息、配送信息。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制定钢瓶信息化管理制度,储配站应设置相应充装信息的扫码人员和祥康系统管理人员。

第十条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组织人员(包括储配站、供应站点、送气服务人员)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包括在人流密集场所设点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和义务讲解,每年不少于2 次,宣传情况每半年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组织人员(包括储配站、供应站点、送气服务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2 次,培训情况每半年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气企业应制定各项应急演练预案,开展各项应急演练,组织人员(包括供应站点、送气服务人员)开展消防、反恐、事故等应急演练,演练前一天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汇报,演练结束后将演练方案、演练记录和签到册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年度应急演练目标要求:消防应急演练2 次(每年4 月份、8 月份)、防台防汛应急演练1 次(每年6 月份)、防雨雪冰冻应急演练1 次(每年12 月份)、反恐安保应急演练1 次(每年6 月份)。

第三章 瓶装液化气企业记分制度

第十三条 燃气主管单位负责瓶装液化气企业安全监管,实行每年度12 分制监管机制,记分达到4 分的书面通报,达到8 分的约谈瓶装液化气企业负责人并全市通报,达到12 分的责令改正并全市通报(视情况可采取停业整顿处理)。

第十四条 瓶装液化气企业有下列情况的,燃气主管部门予以相应记分:

(一)每次记1 分的情况:

1、未按要求参加会议的;

2、消防通道被占用,影响消防作业的;

3、消防水池储水量不符合要求,水质较差的;

4、设备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上墙的;

5、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保人员的;

6、无关车辆、无关人员进入充装区的;

7、视频监控未有效覆盖或者保存少于90 天的;

8、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9、未落实来客实名记录的;

10、未与工商业用户签订供气协议的;

11、罐区喷淋装置不能正常开启的;

12、储罐和管道系统的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校验记录的;

13、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未定期检查的;14、未开展专项应急演练的;

15、站容站貌较差的。

(二)每次记2 分的情况:

1、未落实场站保卫和巡逻检查工作的;

2、未对钢瓶进行检查,钢瓶存在严重锈蚀的;

3、钢瓶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4、钢瓶灌装后未进行检漏、塑封、粘贴安全警示标志的;

5、未严格执行钢瓶信息化建设的;

6、供应站点存在安全隐患而未督促整改的。

(三)每次记3 分的情况:

1、每年未完成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的;

2、每年未完成燃气安全宣传的;

3、对非本企业所属的供应站点、送气服务人员充装燃气的。

(四)每次记6 分的情况:

1、存在充装报废及超期未检液化气瓶的;

2、对未置换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五)每次记12 分的情况:

1、自身管理不当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包括燃气用户)的。

第四章 供应站点和送气工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供应站点管理人员负责供应站点的安全管理工作,与瓶装液化气企业签订年度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与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年度瓶装液化气送气服务安全管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六条 供应站点遵守瓶装液化气企业的管理制度,接受瓶装液化气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十七条 供应站点根据瓶装液化气企业安排,组织送气服务人员开展入户安检工作和配送信息扫码工作。

第十八条 供应站点每月对送气服务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违规叠瓶、非法储存、未落实气瓶置换等,每月月底将相关检查情况上报瓶装液化气企业。

第十九条 供应站点根据瓶装液化气企业安排,每年开展2 次燃气安全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送气服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求:

(一)年龄不超过65 周岁,身体健康,已投保人身意外险;

(二)有一定文化程度,能够阅读和填写相关资料;(三)熟悉掌握我市道路环境、送气服务地址;

(四)经培训合格,持有《瓶装燃气送气工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送气服务人员的送气服务要求:

(一)纳入瓶装液化气企业的管理范畴和考核对象,遵守瓶装液化气企业的管理制度;

(二)送气服务时应统一着装,携带身份证和《瓶装燃气送气工工作证》;

(三)开展配送扫码工作,配备智能手机,安装扫码APP软件,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做好重瓶发出和空瓶收回的记录;(四)做好入户安检工作,入户安检包括燃气器具、燃气软管、减压阀、卡箍等内容;

(五)配送车辆装载量不得超过最大荷载,统一安装液化气瓶固定装置,负责配送车辆日常保养维护;

(六)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机动车道行驶;

(七)在瓶装液化气企业指定的储配站、供应站点上、下钢瓶;

(八)做到规范送气,文明用语,耐心解答用户疑问;(九)遇到燃气相关问题时应第一时间现场解决,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瓶装液化气企业报告,确保解决落实。

第五章 供应站点记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瓶装液化气企业负责供应站点安全监管,实行每年度24 分制监管机制,记分原则为达到6 分的由瓶装液化气企业进行企业内部通报;达到12 分的由瓶装液化气企业约谈供应站点管理人员并企业内部通报,再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达到24 分的由瓶装液化气企业将相关材料上报到燃气主管部门,由瓶装液化气企业没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瓶装燃气送气工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取消其瓶装液化气供应服务资格,其他燃气企业不得再次接收,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吊销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书。如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另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站点有下列情况的,瓶装液化气企业予以相应记分:

(一)每次记1 分的情况:

1、未按时参加会议的;

2、未按空瓶区和满瓶区分区存放钢瓶的;

3、未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的;

4、瓶库内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5、消防设施、器材未定期检查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6、钢瓶未放置在瓶库区内的;

7、未配备服务电话的。

(二)每次记2 分的情况:

1、不配合瓶装液化气企业监督检查的;

2、未对送气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

3、未参加专项应急演练的。

(三)每次记3 分的情况:

1、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正常开启或者损坏的;

(四)每次记6 分的情况:

1、在瓶库区抽烟、拨打电话的。

2、存在销售报废及超期气瓶的。

第二十四条 送气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况的,瓶装液化气企业予以相应记分:

(一)每次记1 分的情况:

1、未按时参加会议的;

2、未统一着装、携带本人身份证、《瓶装燃气送气工工作证》;

3、配送车辆维护保养不到位的;

4、着装不整齐,仪容仪表不整洁,影响送气队伍形象的;

5、用户反映送气服务不到位,并经核实属实的。

(二)每次记2 分的情况:

1、送气时钢瓶未绑扎牢固,钢瓶堆放横七竖八的;2、未按照规定的气瓶统一零售价销售给用户的;

3、未按照要求开展入户安检的;

4、未根据要求开展燃气安全宣传的。

(三)每次记3 分的情况:

1、送气时气瓶违规叠放的、超载的;

2、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的;

3、未按照要求开展气瓶产权置换的;

4、未按照要求开展配送扫码工作的。

(四)每次记6 分的情况:

1、私自敲掉气瓶二维码的;

2、超出漳平市范围内送气的;

3、使用非法改装车辆或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送气的。(五)每次记12 分的情况:

1、配送车辆转借他人用于送气的;

2、在未经核准的场所非法储存气瓶的;

3、私自进行气瓶倒灌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燃气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 年8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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